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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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涉及黑社會聯群結黨傷人的案件,案中的受害人是一名休班警員,被告人向他自稱和勝和黑社會成員,其後聯同9名男子向休班警員作出襲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2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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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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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7年5月29日
出席人士: Ms Ivy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bert Luk,由沈黃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2] 傷人(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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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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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是一宗涉及黑社會聯群結黨傷人的案件,案中的受害人是一名休班警員,被告人向他自稱和勝和黑社會成員,其後聯同9名男子向休班警員作出襲擊。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控罪一) ,及一項由傷人17修訂為傷人19的控罪 (控罪二)。

案情

3.案發當日( 2016年7月3日)凌晨時分,傷者與幾名友人在元朗一間名叫Enjoy Pub的酒吧飲酒消遣。到凌晨2時40分左右,其友人曾先生從洗手間返回座位途中,與另一檯男女發生爭拗,隨後的情況變得混亂,期間被對方的男子毆打,頭部更遭玻璃樽襲擊令他受傷流血,而襲擊者一方則作鳥獸散。

4.酒吧負責人要求休班警員一方作出$3,000的賠償,他們認為要求不合理,於是外出去尋找那班襲擊者,而受傷的友人則留在酒吧內。大約15分鐘之後,他們走到附近另一所酒吧 (Moses Bar),看見被告人與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在那裡,休班警員向他們查詢是否之前到過Enjoy Pub,卻遭反唇相稽,被告一方的人態度並不友善,被告人更以粗言對休班警員說:「你搵人啊, X你老母,我南邊圍勝和」。

5.休班警員與友人繼而離開Moses Bar並返回Enjoy Pub去照顧受傷的友人。大約10分鐘之後,當他們返到Enjoy Pub外面的時候,突然聽到身後有人說:「頭先你搵人啊,好X串格」。休班警員回頭望,看見他們身後約10米外有10名男子急步行過來,當中包括被告人和之前與他一起的三名男子,期間不斷講着粗言穢語。

6.見勢色不對,休班警員拔足逃跑,但該10名男子緊追著其後,當休班警員走到一處天橋底的地方時,不慎摔倒在地上,被該班男子追及並遭到他們拳打腳踢,休班警員以手保護自己的頭。襲擊期間,休班警員看見被告人拳打腳踢他,另一名男子則用玻璃樽襲擊他的頭,襲擊後,被告人與其餘男子逃離現場。

7.事後,休班警員被送往附近醫院治療。經檢查後,醫生發現警員有以下傷勢:

(1) 兩邊上肢及上背有多處擦傷;

(2) 左側頭皮有血腫和擦傷;

(3) 腰部有瘀傷;

(4) 左手背有一處細微裂傷。

8.事發後翌日晚上,警方在大埔富亨邨把被告人拘捕。大約兩星期後,休班警員在元朗警署一次列隊認人行列中把被告人辨認出來為當晚其中一名襲擊者。

求情

9.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任職廚師,說是單身,但與其前度女友育有一名現時三個月大的小女孩,女兒由女友照顧,但被告人仍每月給她倆母女$5,000作家用。

10.律師說被告人早年喪母,與姐姐和爸爸一起生活。父親在其信中表示由於早年在內地工作,因而疏於對兒子的管教,以致他誤交損友做出這次的錯事。但爸爸認為兒子總的來說都是一個好孩子,只是一時大意、衝動才做出錯事,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11.其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人工作表現良好,勤奮準時,與同事相處和諧,喜歡鑽研新菜式,不斷為自己增值,在一眾員工中,表現卓越,深得僱主及客人讚賞。公司會毫不猶豫繼續聘請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個較輕的刑罰,好讓他可繼續其事業。

12.律師指出當晚被告人其實外出替朋友慶祝生日,飲了些酒,受着酒精影響的情況下,休班警員與朋友到來質詢他們時,其態度一點也不友善,雙方以粗言對罵。被告人由始至終都不清楚對方警察的身份。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人講出那些黑語 (所指的是自稱黑社會會員的說話)。

13.律師表示不想淡化被告人及後追打休班警員的行為,其嚴重之處其律師說在於傷者已倒地再給多人襲擊,但強調他只用了拳頭,事前也沒有預計有人會以玻璃樽襲擊傷者頭部,但無論如何某程度上被告人亦需為此負責。至於傷者的傷勢方面,律師表示並非是最嚴重的一類,傷者經治理後亦可即日出院。

14.律師指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口而出講了那些黑社會說話,目的並非彰顯勢力,也不是「曬馬」,其行為沒有與一般黑社會相關連的活動扯上關係。辯方要求法庭不要把這兩件事(自稱三合會成員與及後作出的襲擊)串連一起來考慮。

理由

15.首先,本席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人並不知道傷者是警察,從所同意的案情來看,傷者在任何階段看來也沒有向對方表露警察的身份。但對於辯方要求把兩件事獨立來看(基於律師認為兩者之間沒有關係),本席認為這做法只會把事實扭曲,令事情失真。

16.從案情所見,兩班人在Moses Bar口角後,事情其實可以在那裏結束,因為休班警員一方已開始離開酒吧。很明顯當中有人心有不忿,很想好好教訓一下對方,亦很快就找來多6名男子去襲擊對方。不到10分鐘的時間,對方只走到Enjoy Pub外面時,被告一方的人已經在後追着過來襲擊他們。在短時間內能號召多人向對方作出襲擊,正正就是黑社會分子經常會做的事情。這亦顯示被告人較早前自稱和勝和黑社會分子這一點並非只是吹噓而已,本席認為本案的襲擊具有黑社會分子攻擊的所有特徵。

17.他們的襲擊從來都是懦夫的表現,以人多欺負人少;也從不見得光彩,他們總愛當對方失去自衛能力的時候繼續襲擊。正如本案的情況,傷者已經倒地,基本上已失去自衛能力,他們10人襲擊休班警員,當中還有人使用玻璃樽襲擊其身體的重要部位—頭部。

18.案情並沒有顯示這次襲擊維持多久,雖然有人報警但不清楚襲擊者逃離現場的原因(是否因為見有警察前來或其他原因)、但無論如何,以本案的情況來看,10個人去襲擊一個倒在地的人,加上有人以玻璃樽襲擊傷者頭部,本席完全沒有困難推斷他們各人當時都是意圖令傷者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出手也相當凶狠。傷者最終沒有嚴重受傷是他幸運而已,與襲擊者完全無關。

19.就被告人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這一點,明顯當他向休班警員聲稱自己是南邊圍勝和時,他並非只是吹噓而已,從緊隨之後所發生的襲擊來看,明顯他的說話聽上去真實可信。就這項控罪而言,本席會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20.本席明白被告人目前承認的傷人罪第19條,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而原先的傷人17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又或是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7年。

21.若撇除黑社會的背景不考慮,就這類「人多打人少」的襲擊,本席會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若再考慮到涉及黑社會的成份,本席認為總刑期3年是適當地反映案件整體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總刑責。

22.辯方在審訊的第一天要求法庭把案件押後一天,翌日控方通知法庭律政司同意修改控罪二,把傷人17控罪改為較輕的傷人19 ,而被告人同時就兩項控罪作出認罪的答辯。基於控方同意修改當中的控罪,辯方認為至少就傷人罪而言,法庭應該給予更多刑期的寬減。

23.按照吳文南CACC 418/2014一案所指,若案件在審訊的第一天才改口認罪,可獲得的刑期折扣不會是一般的三份一而是20%。不過,上訴庭也不忘強調原審法官可視乎案件情況仍有最終的酌情權。

24.本案的實情是當案件在排期時,辯方並沒有向法庭表示會承認較輕的傷人19罪,而是等到審訊當天才要求法庭把案件押後一天以便控辯雙方商討有關事宜。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與在審訊首天才改口認罪沒有差異。另外,本席亦考慮到整體情況包括控方同意修改控罪,這始終沒有改變在審訊首天才認罪這個事實。因此,本席只會給予20%的折扣。

刑罰

25.兩項控罪的刑期給予兩成的扣減,控罪一判監9個月,控罪二24個月。

26.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當中4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作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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