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029/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June 2017.
1. 原告人是大埔某地段中A分段的一棟3層高村屋 (以下簡稱「A棟村屋」) 的三樓連天台單位的業主。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是A棟村屋的二樓及地下單位的業主。2013年6月11日,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本訴訟,申請法院頒令,讓她可以在第二被告人的地下單位內重罝或建造一趟通往三樓及天台的樓梯及相關的濟助。2013年10月2日,第一被告人與原告人達成協議並簽訂和解契約,讓原告人在二樓建造部份室內樓梯及分擔三分一的建築費用。本審訊只是針對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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