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愛玉 對 謝雲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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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2017年3月30日申請法律援助,這是她的第三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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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102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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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第二被告人在2017年3月30日申請法律援助,這是她的第三次申請。 2.除非法庭另外頒命令,否則按《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和《法律援助規則》第7A條,這案件便會因第二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請而暫停進行42天。 3.這案件是由原告人在2013年提出的,第二被告人在2014年2月存檔抗辯書,她在2015年10月獲准修改抗辯書,然後在2017年2月2日獲准再次修改抗辯書。 4.這案件從2013年開始,直至2017年3月30日,第二被告人一向都有律師和大律師代表,期間曾經更換過律師和大律師。她的準備工作在 2017年1月18日的審前聆訊前已做好,但本席在審前聆訊有給予額外指示,要求雙方再做一些準備,包括要提供測量師報告,以證明是否可以在涉案地段上的村屋的2字樓,建造一條樓梯到達樓下地面在該地段的範圍內。除此以外,第二被告人已就這案的審訊作好準備。 5.但第二被告在2017年3月27日又作出第三次的法律援助申請,她前兩次的申請,分別是在2013年11月22日和2015年10月16日,若這一次法庭容許這案件因她的法律援助申請,而暫停進行42天,那末這案件原定於今天上午9時30分舉行的第二次審前聆訊,和2017年4月19至20日的審訊,都要被押後,這樣做對原告人極之不公平。 6.第二被告人至今尚未遵從法庭在1月18日審前聆訊時發出的指示,但除此之外,她的準備工夫都已做好,而有關法庭在1月18日所發出的指示,她亦已經有足夠的時間去遵從。所以雖然她作了第三次法律援助申請,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將這案的審前聆訊審訊和審訊押後。 7.第二被告人說她的大兒子在今年1月2日離世,這是非常不幸的事,但這事都不應影響到這案在被展開後第四年舉行審訊。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按《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將這個42天暫停進行期移除。所以定於今天上午九時30分進行的第二次審前聆訊,和定於2017年4月19至20日的審訊,都會依期進行。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劉林陳律師行延聘葉志康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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