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Bik Fung 對 Top Vantag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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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先生”)就2014年7月16日(“該天”)的事情向答辯人(“騰益”)申索僱員補償。陳先生同時也對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2016年2月17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中所載的評估結果,提出上訴(“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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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77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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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申請人(“陳先生”)就2014年7月16日(“該天”)的事情向答辯人(“騰益”)申索僱員補償。陳先生同時也對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在2016年2月17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中所載的評估結果,提出上訴(“該上訴”)。 2.不爭議的是,陳先生在該天是騰益的僱員。 陳先生的案情 3.陳先生表示,他是受聘於騰益的一名汽車維修技術員,該天有上班,下午被指派往西貢政府合署停車場(“該停車場”),協助一名顧客更換車軚。 4.陳先生駕駛騰益的車輛到該停車場,然後從車輛的尾箱取出一個汽車千斤頂(“該千斤頂”),該千斤頂重約33公斤,需要兩個人方能搬運,但現場只有陳先生一位維修人員,於是陳先生一人搬運該千斤頂去維修車輛,在搬運期間扭傷腰部(“該意外”)。 5.在第二天,即2014年7月17日早上,陳先生回到騰益上班,工作不久後覺得腰部不適,通知騰益,一名同事駕車送陳先生往威爾斯親王醫院就醫,陳先生住院3天接受治療。 6.該委員會在表格7中評定,陳先生因該意外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為1%。 7.陳先生按照法庭的指示在法庭存檔了一份由骨科專家苗延舜醫生(“苗醫生”)撰寫,日期為2016年11月1日的專家報告(“該專家報告”),在當中苗醫生表示曾於2016年9月22日與陳先生會面並參考了陳先生的醫療報告,認為陳先生因該意外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為5%。陳先生依賴該專家報告支持該上訴。 8.陳先生在審訊中親自作供,支持他的案情。 騰益的案情 9.在本案中,騰益由其董事朱振旭先生(“朱先生”)代表。 10.法庭在2016年4月8日頒令,把朱先生於2015年12月24日在法庭存檔的他的誓章,視作騰益的回答書。在該誓章,朱先生表示:—
11.朱先生在審訊中親自作供,也安排了藍慶文先生(“藍先生”)作供,支持騰益的案情。根據騰益的說法,藍先生在該天是陳先生的維持助理。 證據 12.本案的一項關鍵證據,是騰益在觀塘裁判法院的定罪紀錄(“該定罪紀錄”)。根據該定罪紀錄,騰益在2016年9月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1)及40(2)條,罪名成立,罰款HK$5,000。有關控罪的控方案情撮要如下:—
13.朱先生表示,騰益在裁判法院是選擇認罪而被定罪的。 14.該定罪紀錄是確鑿的證據,證明事實一如陳先生所言,他在該天是在工作期間發生該意外,因而受傷。 15.本席細心聆聽了陳先生的證詞,除了一點外,他的證供與文件相符,本席信納他的證供。 16.本席對陳先生的證供有所保留的一點,是在於為何他在該意外前腰背曾經受傷(騰益在審訊時出示了陳先生於2012年及2013年交給騰益的跌打醫館發出的病假證明書,當中說陳先生因為扭傷腰部而需病假),但該專家報告的第12及13段卻說他沒有任何腰部或背部受傷的歷史。陳先生作供時釋,他在會見苗醫生時,曾提及他的腰部曾受傷,但苗醫生說要曾入院留醫或不能行走方當作是腰傷,陳先生表示未曾有這些情況。然而,該專家報告的第12及13段,並非說陳先生過往沒有重大腰背傷患,而是沒有任何腰背傷患。陳先生的解釋,與該專家報告的意思,並不相符,這個解釋也沒有出現在陳先生的任何證人陳述書中,本席不接納這個解釋。 17.藍先生作供時表示,他的證人陳述書,內容全部是由朱先生提供,朱先生先寫好一份稿,然後藍先生搬字過紙,抄寫一次,完全採納該些內容作為自己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但藍先生強調他是同意該等內容的。藍先生在其證人陳述書中表示,該天他沒有收到騰益的任何指示,要求他與陳先生外出工作,陳先生也沒有要求他一起外出工作,藍先生在口頭證供中進一步說,他清楚記得該天陳先生沒有外出工作,因為他是陳先生的助理,他很清楚陳先生的工作。黃大律師(代表陳先生)問藍先生,朱先生最早是在甚麼時間邀請藍先生為本案做一份證人陳述書,藍先生說是2016年8月,黃大律師問藍先生何以在2016年8月會清楚記得2014年7月16日的事情,藍先生只是說他記得,沒有提供原因。本席不信納藍先生的證供:—
18.朱先生的證供混亂,對事件先後有多個不同的說法:—
19.究竟該天陳先生是放假還是上班,該天下午陳先生是在公司工作還是擅離職守,朱先生前後說法不一,互相矛盾。朱先生未能合理地解釋這些矛盾。 20.本席認為朱先生所言不實,拒絕信納他的證供。 有關補償責任 21.根據法庭所信納的證據,本席裁定陳先生於該天在工作期間因為該意外而受傷,為此騰益有責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陳先生支付僱員補償。 有關補償金額 22.《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
23.《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
24.《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
25.本席裁定陳先生可得的補償金額如下:—
利息的計算由該天(即2014年7月16日)起計算至判決日,利率為判定利率的一半;其後至完全付清款項之日止,利率為判定利率。 結論 26.本席頒令騰益須向陳先生支付上述補償金額及利息。 27.本席已聽取雙方就訟費的陳詞。本席認為,應根據一般原則決定本案的訟費,即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在案中的訟費;本席亦認為,陳先生應獲發大律師證書。本案看似簡單,但騰益在審訊開始前才拿出大量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在此情況下,陳先生由富訴訟經驗的大律師處理審訊,是適當的。 28.陳先生勝訴,本來可獲得本案的全部訟費,但他提出的該上訴被駁回。本席考慮了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中的原則,也考慮了該專家報告是為該上訴而準備,而陳先生方面花在該專家報告上的訟費是顯著的,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須扣減陳先生10%的訟費。 29.本席頒令陳先生在本案中90%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由騰益支付,另陳先生獲發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數額。陳先生本身的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0.本席感謝黃大律師協助法庭審理此案。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由其董事朱振旭先生代表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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