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81/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y 2017.
1. 上訴人不服暫委裁判官趙慧怡的命令,提出上訴。在2016 年11 月18 日,上訴人在觀塘道觸犯「車速比時速限度高速15 公里/時以上但不超出30 公里/時」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1(1) 條。上訴人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他沒有依時繳付定額罰款及沒有告知警務處處長他意欲就該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在2017 年2 月17 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向上訴人發出命令,命令他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港幣1,340 元。此時,上訴人才提出覆核申請。在3 月30 日,裁判法官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原因很簡單就是當控方給予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確認時,上訴人確定他有收到相關繳付罰款通知書,而上訴人供稱他提出申請覆核是因為他有原因導致當時超速。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指出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具舉證責任,即在相對平衡標準下證明他本身沒有獲悉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因他的疏忽所致,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理據提出覆核申請,因此覆核申請被駁回,上訴人不滿裁判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