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0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ly 2000.

1. 於1999年9月13日,一名警員向被告人發出超速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後,警務處處長再按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條第(3)款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於1999年10月12日將該通知書郵寄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被告人沒有繳付罰款,也沒有向裁判官提出爭議通知書。法庭遂按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定額罰款450元,附加罰款450元,及堂費400元。後來被告人在運輸署續牌時,得悉這頒令。於是按第3B條向法庭申請覆核。該條規定如下:

Cited by 47 cases

Case No.HCMA 50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l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00/2000

HCMA 50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00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5565號)

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楚海 上訴人/被告人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7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7月21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於1999年9月13日,一名警員向被告人發出超速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後,警務處處長再按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條第(3)款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於1999年10月12日將該通知書郵寄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被告人沒有繳付罰款,也沒有向裁判官提出爭議通知書。法庭遂按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定額罰款450元,附加罰款450元,及堂費400元。後來被告人在運輸署續牌時,得悉這頒令。於是按第3B條向法庭申請覆核。該條規定如下:

「凡裁判官信納收件人本身沒有獲悉第3(3)條所述的通書,並非由於該人的疏忽所致,則裁判官可.....將根據第3A(1)條作出的命令撤銷.....」

2. 被告人稱於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期間,即當警務處處長發出通知書時,他沒有在登記地址居住,而該地址亦沒有任何人居住。他只於假期返回該地址收信件,但他從沒有收到通知書。他說,該地址沒有設置信箱。郵差會把信件放在鐵閘上,所以存在遺失信件的危險。原審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人之所以收不到通知書,並非由他的疏忽所致,而拒絕其覆核申請。

3. 被告人强調他沒有超速亦沒有收到通知書,而他於假期返回登記地址查看信件已符合第3B條的要求。

4. 裁判法院每年處理十多萬份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若然接獲通知書者提出爭議,案件將以司法程序審理。獲通知者有否干犯通知書內所指的控罪為爭議的問題。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但若然事主沒有接獲通知而遭判罰,該判罰性質屬行政措施多於司法措施。他曾否干犯通知書內所指的法例,或他有否接獲通知書,並非申請覆核的理由,亦沒有關鍵性。若他想免除該判罰,他不但要說服裁判官,他從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他更須要按第3(B)條,舉證他之所以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雖然舉證的準則乃民事準則,但其要求也相當高。若裁判官批準他的覆核申請,控方須按司法程序舉證有關通知書内的控罪。

5.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警員截停及即場遭發定額罰款通知書。若他承認他干犯通知書內的罪行,他理應依時繳付罰款。若他不承認的話,他應知道警務處處長將會發出另一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即在本案中於1999年10月12日發的通知書)。既然當時他的登記地址無人居住,亦沒有信箱,而他明知遺失信件的危險極高,他應採取恰當措施,才可履行他沒有疏忽的責任。例如他可到運輸署更改其登記地址,也可到郵政署要求轉派服務。他更可以要求鄰居代為收信。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被告人未能證明他不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所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關偉傑,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