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66/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7.
21. 中醫組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前,向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提問指出,根據被告人干犯罪行的情況及被告人的陳述,被告人於向有關病人所簽發的處方中,在書面中並不包括刑事控罪中所提及的西藥,惟於被告人診所內發放藥物給有關病人的助理,就能於診所藥房內發放該等西藥。而於衞生署其後的突擊搜查中,於被告人的診所,包括藥房內,並未有發現任何西藥或上述被告人診所向病人發出的西藥。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會就其配藥員怎樣可以向有關的病人發放違規西藥一事作出解釋。被告人的法律代表經要求短暫暫停研訊,使其可以獲得被告人的指示,於研訊重新開始時,向中醫組指出,上述的問題為一項困難解答的問題。被告人透過其法律代表表示,當時其處方的所有藥物已列於處方上,護士亦根據處方配發藥物予病人,沒有將其他藥物給予病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重申,現在不是想推翻當日法院的判決,但是重點是被告人不會知道有病人作出投訴,亦不會預先知道衛生署人員到其診所作突擊搜查,如果被告人的診所藥房有上述的該等藥物,衛生署人員便應該能成功搜出該等藥物。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