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ssain Saj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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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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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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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6年10月25日晚上7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沙田美田邨美景樓外拿著紙袋,行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並從被告的紙袋內搜獲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後經證實內含136克氯胺酮的242克固體,市值約66,550元。被告經警誡下承認替別人運送「K仔」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在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上述毒品為氯胺酮,當日下午4時左右在屯門區被一名不知名男士接觸及問他可否運送毒品來賺快錢。被告需要金錢,因此同意,並獲承諾會獲酬800元。後來他被指示運送上述紙袋及毒品往美田邨,這是他第一次運送毒品,而在他身上搜到的金錢,則是他在油站工作時賺取所得。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5歲,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均在2016年3月,因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藥後駕駛罪被判入戒毒所。 4.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單身,工作是油站助理員,兼職賺取每天650元,每月約13,000元。由於仍有兩弟兩妹,每月需給予家用約7,000元,被告因家庭經濟壓力沉重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與警方充分合作,在最早的時間已承認控罪,家人亦到庭支持,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應判予6至9年監禁。 6.本案涉及136克氯胺酮,市值達6萬6千餘元,案情嚴重。按上述案例,判刑可達7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相同的紀錄。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6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4個月。 7.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4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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