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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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6.7克粉末含10.0克氯胺酮。

Case No.DCCC 87/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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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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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6月8日下午2時50分
出席人士: Mr Jeremy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an Tze Ch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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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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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6.7克粉末含10.0克氯胺酮。

案情

2.2016年11月15日晚上10時左右,警員在青衣長青巴士總站內見被告人在一電話亭附近徘徊,形跡可疑,當時被告人正用手提電話講著,並向四周窺探,又不時把手伸入左前褲袋。

3.警員對被告人進行搜查,在他的左前褲袋內找到一個紙包,內有兩個膠袋,內載合共26.7克粉末含10.0克氯胺酮。警方估計這些毒品價值約9,500元左右。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只是幫阿輝去派這些『K仔』畀青衣裡的人來賺些快錢。」被告人說阿輝會給他1,000元報酬,不過律師在庭上說,被告人始終未收到該1,000元。

5.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五千多元港幣,他後來對警方說這是他工作所得的薪金。

6.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說案中的毒品是阿輝在當日下午4時左右於黃大仙給他的,阿輝叫被告人等待指示去把這些毒品派給人,被告人被捕時正在等候阿輝的朋友。

7.被告人對警方說他自己也是一名癮君子,吸食氯胺酮已有四至五年時間,每天會服食5至6克氯胺酮。

案底

8.被告人現年25歲,他在2007年至2014年有三次定罪紀錄,最後一次的定罪是在2014年2月,被告人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進戒毒所。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出生,2011年來港,當時只有10歲。被告人有中一教育程度,案發前在地盤當冷氣技工,日薪為700元,他每月會給家人2,000元家用。律師說,被告人的父親已經退休,母親為工人,被告人與父母及兄弟姊妹同住一公屋單位。律師說,被告人在犯案時已有女友,女友懷有四個月的身孕,被告人想找快錢去和女友過活,因此愚蠢地犯下本案。被告人被捕後,女友離他而去,並且墮胎,律師說,被告人因為自己的一時愚蠢行為負上不少代價,現感到十分後悔,他被捕後和警方十分合作,不過只能提供一些初步的資料給警方有關那個提供毒品的人(叫阿輝)。

10.律師正確指出這類販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指引,即販運不超過10克的氯胺酮毒品(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律師叫法庭盡量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判刑

11.被告人為了1,000元的酬勞,甘願提人帶運毒品,涉及的毒品為26.7克粉末含10.0克氯胺酮,這些毒品全是作販運之用。雖然律師替被告人作出求情,但提出的求情理由並不足以令法庭對被告人作任何特別的減刑。本案的氯胺酮毒品純量達10克,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全數的三分一寬減,本席對被告人判監3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