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頌敏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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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原本各自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申請修改兩名被告人的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兩名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經修訂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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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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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原本各自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申請修改兩名被告人的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兩名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經修訂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5年6月10日約0219時,警方在油麻地上海街近閩街處設立一個臨時路障,隨機截停車輛作例行檢查。 3.在上述時間左右,警方截停一部「的士」車牌CM3066,車上有司機和三女一男乘客。 4.經向司機和乘客作出調查後,女警16775發現,其中的女乘客即第一被告人,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於是向她宣佈拘捕,並帶她回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5.同一時間,警員15049在調查中得知,其中的男乘客即第二被告人是一名被警方通緝人士。警員15049於是拘捕第二被告人,並帶他回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第一被告人(控罪一) 6.同日0305時,在油麻地警署報案室內,女警16775在女警15215協助下,向第一被告人進行搜身: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透明結晶體,思疑是毒品,從第一被告人身上穿著的粉紅色胸圍中間被搜出。於是,第一被告人被拘捕罪名為「藏毒」及警誡。 7.稍後,警署LAW警長在被告人和女警16775面前將「毒品」證物磅重:小的膠袋重1.66克(證物1);大的一個膠袋重6.15克(證物2)。 8.證物1及2其後被送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化驗結果顯示,該些證物為共重6.67克的晶狀固體內含6.6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9.警方分別在2015年6月11日、12月21日及2016年2月2日替第一被告人進行過共三次會面紀錄。 第二被告人(控罪二) 10.同日0253時,在油麻地警署內及在警員18231見證下,警員15049向第二被告人進行搜身,並在第二被告人穿著的藍色長褲右前褲袋搜出一團白色紙巾,打開後發現有兩包用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裝住的白色晶狀物品,思疑是「毒品」。警員15049向第二被告人宣佈拘捕罪名是「藏毒」並施行警誡。 11.於0300時,警員15049帶同第二被告人向值日官展示搜身結果。值日官為搜出的「毒品」磅重:第一包重量為13.95克(證物3);另一包重量為1.25克(證物4)。 12.其後,證物3及4被送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化驗結果顯示,該些證物為共重14.00克晶狀物體內含有13.8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3.2015年6月10日,警方有替第二被告人進行過一次會面紀錄。 定罪紀錄 14.第一被告人是初犯。 15.第二被告人有13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當中涉及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共12項控罪。對上一次的判刑是2016年10月,也有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他是第一次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第一被告人 16.她現年30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育有一名三歲的女兒,與父親、姊姊及姊姊的丈夫同住。 17.她年幼時,父親因誤殺母親罪成而被判入獄。她為了此事感到很傷痛,但仍須繼續與父親同住。在朋友的影響下,她在二十多歲時接觸毒品。之後,她曾停止吸食毒品。不過,她到了27歲時,因她與同居男友關係及就亡母的問題,再次吸食毒品麻醉自己。每當她與父親有爭執時,亦會觸發她因亡母的事情,而依賴毒品逃避現實。 18.她做過銷售的工作,也曾領取綜援,自2015年4月後,她倚賴家人的經濟支持維生。她希望可以盡快獲釋,照顧女兒。 19.辯方呈上第一被告人、其父親及姊姊撰寫的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她的父親及姊姊認為她對事件已有深切反省。 20.麥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不希望入戒毒所,認為在該處會認識到更多癮君子,更難處理其毒品問題。 第二被告人 21.他現年41歲,是家中的獨子,曾到國外接受大學程度的教育。不過,他還沒有完成學業,便回港工作。他與同居女友育有兩名年幼的女兒,分別是三歲及一歲。 22.他曾在酒店、珠寶市場推廣及音樂界工作,也教授過小提琴。他在青少年時,因不良朋輩的影響而接觸毒品。在過去的時間,他沒有採取措施遠離毒品。但為了兩名女兒,他願意處理其毒品的問題,故此現時在戒毒所接受治療。他希望能早日家庭團聚。他的父親也在法庭給予他支持。 判刑 23.判刑前,本席就兩位被告索取了戒毒所報告。 24.本席已小心考慮過麥大律師及源大律師各為其代表的被告所提出的求情說話。 25.兩名被告人各自的戒毒所報告內容與求情說話大致上相同。兩份報告分別顯示,第一被告人是倚賴毒品人士,建議她入戒毒所。第二被告人現時仍就去年10月的判刑,在戒毒所服刑、接受治療。報告顯示,他適宜在戒毒所繼續接受治療。 26.雖然第一被告人是初犯,但考慮了整體案情、涉案的毒品份量及她是依賴毒品人士,本席認為,為了她的自身及社會利益,她應接受治療。因此,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戒毒所令,亦認為須記錄其定罪,命令其定罪被記錄。 27.就第二被告人,考慮到整體案情、他現時正在戒毒所進行療程、報告亦顯示,他適宜繼續接受治療、本案是發生在去年10月被判刑之前、他決心戒毒及其父親對他的支持感並受到他的正面改變,本席認為,適宜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第二被告人戒毒所令,認為該記錄其定罪,亦命令其定罪被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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