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立祥 對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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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5月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黃立祥先生的上訴,黃先生現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178/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1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黃立祥
建議答辯人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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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6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6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5月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黃立祥先生的上訴,黃先生現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2.訴訟源於香港警務處2016年7月7日給黃先生的覆函,拒絕就他提供資料的詐騙案調查,因為他投訴的事情在香港境外發生。黃先生就覆函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事情的始末,載於本庭判案書第4至11段。

3.2016年8月16日,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本庭認同區法官的裁決,理由見於判案書第13至22段。

4.2017年5月31日,黃先生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他同日提交他的誓詞 (兩頁) ,和「申訴通知書」 (十頁) 。6月1日,他提交「陳詞綱要  同時申請許可聆訊」 (十頁) 。

5.本庭經審視他存檔提交的所有文件,認為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拒絕黃先生的申請舉行聆訊。

6.凡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規定,須令法庭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黃先生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誓詞、「申訴通知書」和 「陳詞綱要  同時申請許可聆訊」,都沒有指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牽涉有甚麼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又或者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他所提交的幾份文件,只是不斷地再次強調香港警務處有執法職權,對各方作出了一些與訴訟議題無涉的嚴重指控,和就本庭的判案書每一段落抒發意見。

8.黃先生的申請,明顯不符合法例的要求,實屬濫用法律程序。本庭拒絕申請。由於這是單方面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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