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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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0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0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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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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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7年6月14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盜竊罪(Theft)
  [3] 至 [4]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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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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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一項盜竊罪同埋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指,佢喺凌晨時分行劫兩名女子,期間亮出利刀,指嚇其中一人,命令佢交出手提電話,該女子受驚、踏空,跌在地上,另一人見狀主動交出銀包,被告搶去港幣3,000元之後逃去。

呢件事件之後數天嘅一個下午,被告從一電訊店鋪嘅貨架,偷走展示嘅兩部分別價值為港幣6,388元同埋港幣5,588元嘅iPhone,觸動店鋪嘅警鐘,兩名店員見狀即跑出店外,追截被告,卻先後畀被告用刀傷頭部以及手部,後來被告被從後追截嘅警員制服以及拘捕。

警誡之下,佢保持緘默。

有關嘅刀係尖頭鋒利嘅刀,金屬刀刃長大概十五厘米,手柄長大概十二厘米。而兩名受傷店員嘅傷勢如下:第一人嘅左邊顱頂骨頭皮割傷,有7厘米深、流血,而左邊肩部表面擦傷及有瘀傷;第二人嘅右下巴近頸部割傷4厘米,有裂口(需要縫七針),而右手係割傷1厘米。

被告現年46歲,過往有十五次合共二十二項嘅刑事紀錄,其中四次係搶劫罪,分別係喺1989年、1997年、2010年以及2012年,而最後呢一項搶劫罪,佢係被判監3年嘅,佢係2015年8月先至獲釋嘅,而佢其他嘅刑事紀錄係多次涉及不誠實嘅控罪同埋毒品嘅罪行。本席獲告知,本案係喺佢另外一件案件擔保期間干犯。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本案被告因為經濟原因而犯案。但係大律師亦都同意,本案案情情節嚴重,而被告最大嘅求情理由係佢喺好早階段已經認罪,彰顯佢嘅悔意,希望本席能夠盡量寬大處理,考慮量刑嘅整體性。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而被告早喺交付程序嘅時候已經認罪,亦都考慮到大律師嘅求情。事實上,被告喺及早認罪嘅情況,喺本案而言,係本案唯一有力嘅求情理由。

就控罪一發生嘅時間喺凌晨時分,被告亮出利刀指嚇兩名女子,本席以6年為量刑基準。

而控罪二係發生喺控罪一九天之後,被告係食髓知味,再帶同利刀出動去犯案,喺光天白日下明目張膽,從店鋪中偷走兩部陳列嘅手提電話,而喺畀店員追截嘅時候,更加揮動利刀,先後斬向兩名店員嘅頭部同埋手部,導致兩人受傷。本席認為,被告係一名屢犯屢咎嘅積犯,佢早喺1997年喺區域法院,已經因為干犯搶劫罪而得到6年嘅監禁,但係佢並冇汲取教訓,反而係不斷重施故技,為求一己嘅私慾,出手狠毒,甚至置他人生命同埋身體如草芥,行為猖獗,必須嚴懲,以儆效尤,反映公眾對此類行為嘅憎厭。第二項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為量刑基準;第三同埋第四項控罪,本席以各6年為量刑基準。

每項控罪給予認罪嘅三分之一扣減如下:第一項控罪,判刑4年;第二項控罪,判刑10個月;第三項控罪同埋第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判刑4年。本席考慮咗控罪一與其他控罪,係喺唔同嘅日子發生,亦都考慮咗量刑嘅整體性,下令控罪一嘅4年監禁刑期係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二之中嘅6個月、控罪三之中嘅兩年、控罪四之中嘅一年半分期執行。即係話,控罪二至三,佢係需要服刑4年,另外再加喺控罪一嘅4年,總刑期為8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