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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41/2000
CACV 241 & 68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241 及 686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7 年第 6967 號)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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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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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
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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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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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澤祐法官於2000年7月10日裁定原告人邵群向被告人張佐姣聲請索償敗訴。原告人不服,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被告人也就張法官所作出的訟費問題提出交相上訴。原告人於1994年10月至1995年7月期間受僱於被告人獨資經營的豐源地產公司。雙方雖然對離職的原因有不同的說法,但亦早在勞資審裁處為離職一事作出了和解,而真正的爭議是原告人在她索償聲請書所指:
“(1) 「被告唆擺一名發展部手下,以代收辦理中國正式身份證為名,訛騙去原告人 2,500 圓定金。
(2) 此證件經公安檢驗,實屬‘假證’,原告拒付尾數後,原告不但追討不了定金,反受到被告反目反唇及侮慢,羞辱。工作受其發難,整古作怪,出外工作及在家中休病假時,更遭被告人恐嚇及干擾。
(3) 被告在知道原告已被嚇致‘焦慮症’,在粉嶺醫院精神科門診部看心理醫生,仍不罷休,用幾方面渠道往原告家中發出追債信,信裏顛倒事非,變相勒索。並同時打入大量電話,制造干擾,使原告得不到安心靜養。”
2. 原告人要求:
(1) 被告人償還 2,500 元定金、交通費大約 200 元。
(2) 服務合約的違約金每月 15,000 元,共 14 個月,即 210,000 元。
(3) 賠償訛騙、恐嚇、滋擾造成原告人患病的醫藥費、交通費、酒店費等 28,000 元。
(4) 精神損失費 1,000,000 元。
(5) 訴訟費用。
3. 原告人及被告人都在審訊時作供,原告人並且傳召了兩名證人。被告人的答辯就是國內偽身分証與她或她的公司完全無關。張法官在他的判決書第 2 頁 L 至第 5 頁 G 綜合了雙方的案情及證供。為了完整及清楚起見,本庭將這部分的判決書重述一次:
“原告人的證供
原告人指在1994年11月某日,她和其他同事,包括杜群英經理、梁鋼平、陳建華在公司內。這時,有一位名稱為「阿偉」的人從被告人的工作間走出,向原告人及其他人士說‘公司有門路上廣州省公安辦理身分證,早辦早著,完全是正式途[徑]上去辦理,絕對合法。’原告人一直都希望有一張國內身分証。她把公司有辦法辦理國內身証的事告訴了丈夫的好朋友馮先生。馮先生表示可以大家湊在一起辦,他要求原告人一定要公司老闆當面保證是完全正式合法的。原告人說她按馮先生的要求向被告人問阿偉所說的是否真實。被告人說:
‘阿偉是公司發展部的人,公司與國內各種部門的一切事務,都交由他處理,香港人辦國家身分証是遲早的事!你放心。’
原告人決定要求阿偉代辦國內身分証。後來原告人交給阿偉2,500元定金,她要求阿偉發還一張收條。被告人在她身後說:
‘這麼點錢還開什麼收條。’
原告人說她總怕大家太忙,日後忘卻,就藉口說「這是那四個朋友要的,就在這上面寫上幾個字吧。」接著,阿偉在馮先生寫有幾個人的出生年月日的信封上寫上了已收2,000元的字,但原告人自己交的500元定金就仍然沒有寫上。礙於被告人在場,她也不再堅持這要求。
在交證件那日,阿偉來到公司並進入被告人的工作間,之後出來交給原告人五張身份證,同時要求原告人交齊尾數。當時原告人說她很為難,因為她的丈夫張至勇為了原告人沒有徵得他的同意就擅自從薪金墊付了2,500元作定金,一直大動肝火。當時原告人手上連1,000、2,000元也沒有。阿偉只好同意由原告人先交證件給朋友,收回錢後再還給他。接著,被告人從她的辦事處走出來對原告人說:
‘你給這幾張證給朋友時,要立即收回錢來。’
後來原告人將五張身份證交給馮先生時,馮先生發覺這些證件都是假的。原告人立即打電話回公司,向被告人提出這些疑問。被告人在通話中仍保證證件完全正式合法。這時候,阿偉向原告人要求給尾數。原告人和被告人通了幾個電話,被告人在電話中生氣地說:
‘如果你交不了這批尾數,你以後小心點,你四十歲的人,有個女兒在香港!’
原告人指她曾和另外一位證人楊少春到深圳公安局,將她自己的假身份證交給公安檢驗。公安證實證件是假的,並沒收了該證。楊少春亦證明這事。原告人亦提交一份1997年10月28日有深圳公安局蓋印的證明書,內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香港人邵群、楊少春曾來我處請求檢驗張佐姣(香港人)辦理的一張邵群的國内身份証是否屬真。經我處核查:邵群的國内身份証為假証。
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條例》的有關規定,我處已把此証没收並銷毁。’
原告人另一位證人梁鋼平作供時指稱:
‘一九九四年十月初左右,公司發展部阿偉在公司部講,公司可代申辦中國身份證,在場的還有杜群英、陳建華。’
被告人的答辯
被告人否認原告人對她的指控。她說她公司的面積很細小,只有三百多呎,內舖是她的辦公室,外舖是營業部。被告人指在原告人在職期間的一天,她在內舖工作時,曾聽到原告人和其他員工與客戶高聲討論有關申辦國內身份證之事。由於她擔心他們的聲浪太大及會影響到客戶對公司的印象,於是她走到外舖警告他們:
‘如果不是公事,請不要在辦公時間內談論,要討論可於放工後才討論。’
之後,他們便靜了下來。而由此至終她只聽聞原告人欲申辦國內身份證,卻從不知道原告人從什麼途徑及是否有申辦國內身份證。
被告人更指有關原告人聲稱她曾替原告人辦理國內身份證之事是絕無根據。她只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商人,根本沒有特殊權力或途徑辦理中國身份證。她從未親自或間接指使其他人向原告人或任何人聲稱她或該公司有能力為香港人申辦國內身份證,亦從未收取原告人任何費用以作為辦理國內身份證的用途,更從未向原告人追討因辦理國內身份證而欠付的任何費用。她從來未見過原告人所指的‘偽證’,亦從未向原告人或任何人作出有關原告人聲稱的證件的真偽保證。
被告人指她公司有一顧客名為「阿偉」,但他並不是公司的發展部職員。”
4. 張法官對各證人的證供作出小心和詳細的考慮和評估,他接受被告人所說的為事實,相信被告人從來沒有涉及申辦國內身分證。他又裁定原告人所患的精神病症和騷擾迫害也與被告人扯不上關係。最後張法官說:
“本席認為原告人不能證實她對被告人的指控,所以本席拒絕她對被告人索償的申請。”
5.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全文如下:
“現申請作出可撤銷前述判決╱命令的命令,並申請作出命令如下:
一 償還「居民身分証」的定金 2,500 圓及交通費 200 圓。
二 “合約”爭議案並不隸屬於勞審處審案權限,請用“香港合約法”來裁判。
三 賠償訛騙或協助訛騙,及一系列的大量的恐嚇、滋擾,造成原告患病並病情加重的醫藥費、交通費和酒店費 28,000 圓(粗略計算)。
四 賠償精神損失 1,000 萬圓。
五 請判紛爭起源的一方,踐踏香港法例的一方,強行侵權的被告來承擔訴訟費。
6. 現又通知,本上訴的理由為:
一 被告並非正當商人,靠買賣新界丁權和買賣村屋從中食差價暴富。
二 被告根本沒有誠信,聰明、善變加狡猾、一次又一次逃脫法網,她的話根本不能信。仔細、冷靜對比核實被告的話就可發現問題,根本上在庭上講假話。
三 啊偉數次處理“居民身分証”,都在公司裏,都有被告在場並參與說話,還叫我放心,還誓言旦旦她保証,無論如何被告與此事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四 被告精心泡製的“通告”,橫看豎看都不合法,被告完全無視香港法律。而且,她還在六月份,運用“通告”在我身上進行了實施。不顧我反對而强行扣了我 878 圓。被告向我作出了侵權行為和逼害。
五 客戶給我的小紅包是因為我們勤力,自己為工作貼了的士費(有時需要)也貼了中午休息的時間,被告不顧我反對而强行抽取 70%,這也是對我人權的侵害。
六 被告自在電話中運用“通告”解僱我後,一直不願接我的電話,也不給我生意上的尚未給齊的佣金,却在收到醫生給我開的一張進一步作病情說明的醫生紙後,却在收到勞工處請她談話的通知後,立即向我實施一系列、大量的滋擾和恐嚇。”
7. 在本庭,原告人堅持張法官的判決錯誤,並强調如下三點:(1)勞資審裁處的審訊不公道;(2)偽身分証騙去她 2,500 元是千真萬確和鐵一般的事實;(3)被告人對她蓄意的恐嚇、滋擾和訛騙導致她患上精神病和蒙受損失。
8. 有關這些指控,張法官在他的判決書第 6,7,8 頁已作出了小心和正確的分析和裁決,沒有在這裡作出交代的必要。本庭同意張法官的理解,他所作出的裁決都是根據事實証供達成的裁決,本庭根本找不到干涉的理由。
9. 因此,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 至於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所提出有關訟費的交相上訴。在這方面,張法官在他 2000 年 9 月 25 日的判決書作出這樣的決定:
“關於本案的訴訟費,雖然一般而言訴訟費是應該判予勝訴一方,但最終的原則是訴訟費的決定是法庭行使的酌情權。
本席在判決書所定的暫時判決是雙方各自支付本案訴訟費用。在作出決定時,本席曾考慮到本案整體的案情及原告人可能因為身體不適而錯誤地認為被告人有份參與提供虛假証件。本席對該訴訟費用的決定維持先前的判決,不會更改。”
11. 本庭接納代表被告人的區慶祥大律師的陳詞,張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和理據薄弱,違背了既定的法律原則。
12. 因此,本庭批准被告人的交相上訴,並頒臨時命令在張澤祐法官原審時及本庭上訴之訟費需由原告人負責。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 法官王見秋 |
法官胡國興 |
法官彭鍵基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區慶祥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參閱CACV241/2000 & CACV686/2000 日期:2001年7月19日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參閱CACV241/2000 & CACV686/2000 日期:2001年7月19日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參閱CACV241/2000 & CACV686/2000 日期:2001年7月19日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參閱CACV241/2000 & CACV686/2000 日期: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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