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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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2項「猥褻侵犯」2名女子罪,經裁判官周至偉席前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4星期,現在已經刑滿出獄。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216/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1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2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63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少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7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否認2項「猥褻侵犯」2名女子罪,經裁判官周至偉席前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4星期,現在已經刑滿出獄。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5年7月2日,X和家人在羅湖站月台上等候上車。期間,她感到有人用手指由下而上觸碰右臀。X發覺她身邊只有上訴人一人,距離約15厘米。接着,上訴人尾隨X進入車廂,坐在X與母親背後的座位。上訴人把雙手放在兩人椅背上,導致兩人要向前迴避。上訴人及後在列車將到大埔墟站時行到另一車廂。X在出閘時聽到上訴人和女子Y一起嘈吵。X問Y是否被上訴人非禮。Y答是。X說她亦有同樣經歷。後來警員到場調查。

3.Y說她乘搭往大埔墟列車,當她從車廂下車時感到有人用手背觸碰她右邊臀部。Y向後望,看見上訴人在其身後。Y責罵上訴人但後者並沒有回應反駁。Y向港鐵職員投訴並在上訴人出閘時指認上訴人。

4.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他並沒有觸碰任何人。就Y的投訴,上訴人說他的孭袋不小心觸碰Y的臀部。

5.上訴人在原審時出庭作供。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早前(4月18和21日)傳真一些信函及他自己的會面紀錄。上訴人說不把X和Y的指控分開處理對上訴人不公平。控方亦沒有索取閉路電視,這對他不公平。上訴人說他曾經得到港大法律系師生及大律師意見。上訴人在聆訊前一天(4月27日)傳真了2頁手寫陳詞及影印4頁答辯人的陳詞,然後在一些空白位置雜亂地寫上他的評語。

7.上訴人說一名姓鄒的港鐵職員曾說「那穿白衫女子說你剛才在車廂內撞到她,要你跟她道歉」。上訴人並不覺得他曾撞到他人。上訴人亦說Y在車廂內玩手機和看電視,被非禮時並沒有大聲「哎」。上訴人亦要求控方檢取閉路電視,認為自己「沉冤海底」。上訴人覺得被人「屈」。X和Y並沒有「撞傷撞痛」。上訴人認為女子被人非禮「冇反應是不合常理」。上訴人認為「這是上訴,如包公查案」,亦說那港鐵職員應被傳召出庭,才「能平反冤案」。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說他在深圳買了40公斤的食物,包括豆,米,花生,黃豆,青豆。他曾抱着背包放在雙膝上,後來放在地上。上訴人亦就有關X的非禮行為,指出證人一時說由上摸到下,一時說由下摸到上。控方證人是有分歧。

9.就Y的情況,上訴人說他有可能意外碰到她,但由於上訴人不知有沒有真的碰到Y,所以他不肯道歉。

10.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後曾在4月28日下午和5月2日分別傳真各一頁信函給法庭。本席不會處理這些在聆訊後所提交的文件。

上訴理據的討論

11.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是專業法官,明白控方的舉證責任,亦在其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下,自當能夠公正持平地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12.首先,本席認為2宗涉及上訴人而在同日發生的非禮案同時審理並無不妥。代表上訴人的私人大律師並沒有作出分案的申請。

13.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察,在一名女子遇到被人非禮時,「對質和呼叫是被非禮的必然反應,這方面人人反應和處理手法有異,不能一概而論」[1]

14.X說她感覺到觸碰是有力度的。在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曾質疑X說觸碰是由下而上,而警員說X的投訴是由上而下。裁判官說「兩者都是上下移動的動作……並不是重大分歧」[2]。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處理方法。X在庭上作供,裁判官可以耳聞目睹X的證言而給予比重。警員的論述可以是溝通上的誤會,亦可以是錯誤的了解。

15.另一方面,裁判官說「並非所有女士都會在公共交通工具被非禮後都大聲呼叫。怕事怕尷尬的大有人在」[3]。實則上,每個被非禮或被性侵的受害人都會因其年齡,生命歷練及性格而有不同反應。裁判官在聽取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經過分析,「認為被告的證據不合情理」[4],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亦認為「控方的證人和證供則詳細且合理,在盤問下亦未受動搖」[5]。因此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16.X和Y兩名女子並非一早相識,大家都是萍水相逢。她們和上訴人亦是陌路人。本席亦不相信她們2人蓄意地共同地在港鐵的範圍一起去誣告上訴人。裁判官是基於信納X和Y的證供而作出事實裁斷。本席看不到這裁決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結論

17.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8.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薄弱,因此根據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3(a) 條 ,在本席裁定上訴人沒有好的成功上訴機會之後,頒令上訴人需要支付答辯人是次上訴訟費。但本席認為以本案性質應以簡易的程序處理,亦不想上訴人負擔高昂的訟費,因而酌情頒令上訴人要支付答辯人 $ 1,000 訟費。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裁斷陳述書第6段(上訴宗卷第14頁)

[2] 裁斷陳述書第8段(上訴宗卷第15頁)

[3] 裁斷陳述書第11段(上訴宗卷第15頁)

[4] 裁斷陳述書第17段(上訴宗卷第17頁)

[5] 同上,裁斷陳述書第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