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煜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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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鄭念慈席前被判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5個月。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但在本上訴則沒有代表。

Case No.HCMA 16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6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16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煜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5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7月1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鄭念慈席前被判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5個月。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但在本上訴則沒有代表。

控方案情

2.2017年2月12日下午6時半左右,兩名軍裝女警在旺角廣東道931號看見上訴人彎身望着一部車牌是LG1226的私家車內[1]。兩名警員於是埋伏於931號大廈的入口。她們看見上訴人嘗試拉動私家車車門手柄,而且聽到一聲「啪」,但車門未能打開。後來,警員看見上訴人行到私家車右面車後再彎身往車內望,之後上訴人離開。

3.警員上前截查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架車唔係我嫁,我睇吓有冇嘢偷」。上訴人並沒有在記事冊簽名。

4.上訴人不爭議他在現場,但並沒有做警員所描述的動作,亦沒有任何招認。上訴人說他途經現場因女警截查上訴人和查他身份證而發生口角和衝突。

就定罪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其表格101只依賴表格所列印的字句來上訴。而上訴人上訴聆訊當日(5月5日)呈上一紙2頁手寫的草擬上訴理由。

6.上訴人說「原審法官未能做到一個法官的持平態度,更存在嚴重偏見」。上訴人批評控方不能提供指模證據,亦沒有索取現場的閉路電視,指出「指模及CCTV就是無法取締唯一的有力證據」。

7.上訴人說裁判官依賴警員證供而在「疑點處處及沒有實則證據支持下,只憑她的主觀態度」而判上訴人罪成,這是牽強的。

8.上訴人亦說兩名警員「虛構」故事,「講大話」。如果在一處「冇遮冇掩街道」而警員是近距離觀察,上訴人說任何疑犯沒有理由不察覺到。而上訴人說如果車內沒有東西可偷,為何疑犯會試圖拉開車門柄?

上訴理據的討論

9.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是專業法官,自然理解控方的舉證責任,亦在其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下,公正持平地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10.裁判官在裁決理由書說「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清楚明確……她們在盤問之下毫無動搖」[2],亦說她們「作供時實話實說,毫不誇大,對於不清楚或不肯定的地方,她們會坦白承認」,亦認為「她們不清楚或不肯定的地方,其實並非本案爭議點,亦與被告人是否有干犯本案無關,並不會影響她們作供的可信性與及可靠性」[3]

11.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自辯。

12.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就本案而言,有沒有指模證供和閉路電視的錄像並不是關鍵性。事實上如果有閉路電視的話,這有可能強化控方的指控,而這當然不是上訴人所樂見的。

13.裁判官信納兩名女警的證供,因此上訴人有沒有口頭招認,已經不是關鍵性。裁判官有權建基於警員的證供而判上訴人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只是強化女警的指控。而事實上,上訴人在其書面會議紀錄全部不回答問題[4]。這是上訴人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他有不利的推斷。裁判官亦指出「至於口頭招認方面,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確認,只爭議被告人曾否在現場說過有關的說話,並不爭議任何自願性的問題」[5]

14.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有任何不公平和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15.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在考慮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情況,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私家車照片(證物P2)可見於上訴宗卷第35至40頁

[2] 裁決理由書第10段 (上訴宗卷第23頁)

[3] 裁決理由書第12段 (上訴宗卷第23頁)

[4] 見證物P1(上訴宗卷第14至17頁)

[5] 裁決理由書第8段(上訴宗卷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