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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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8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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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佢第一項嘅嚴重入屋犯法罪同埋第五項嘅強姦係罪名成立。至於佢所面對嘅第二項控罪就係第一項控罪嘅交替控罪,因此陪審員係唔需要就第二項控罪作出裁決。至於第三同埋第四項控罪,被告人就係被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嘅。 證供係顯示,被告人與投訴人X喺2007年,因為一齊工作係認識,雙方及後成為朋友。2014年4月,佢哋嘅關係進一步發展,雙方成為男女朋友,但係呢一段男女朋友嘅關係並沒有維持一段長嘅時間。2015年8月,雙方嘅關係開始出現問題,X相信被告人同其他女性朋友有曖昧嘅關係而提出分手。 雖然X提出分手,但被告人拒絕接納。X形容喺2015年8月開始至到2015年10月15日止,雙方嘅關係可以用糾纏不清去形容,二人唔單止續有往還,期間亦都有親密嘅行為。唔爭議嘅證供顯示,喺2015年10月13日晚上至到14日嘅凌晨,X已經係唔想再同被告人糾纏落去,X亦都借故係找佢嘅表弟嚟到佢屋企,因為X唔希望再單獨同被告人逗留喺佢嘅屋企裡邊,更加係希望表弟能夠同被告人講清楚,雙方嘅關係已然係告終。於是,三人就喺13日晚上深夜、14日嘅凌晨,就離開咗X嘅屋企,就去到附近嘅茶餐廳宵夜,而X嘅表弟亦都係相勸被告人唔好再搵X。 不過,似乎呢一晚嘅游說並冇係產生到任何嘅效用。喺2015年10月15日嘅晚上十一時多,當X返到去屋企之後,雖然佢發現屋企嘅廚房有一啲異常嘅情況出現,但係佢並不為意,X亦都如常係沐浴更衣,亦都係喺之後執拾屋企嘅東西;實際嘅情況就係,被告人喺當日晚上,喺X返到去屋企之前嘅較早時分,就係到達X嘅住所,被告人係使用之前從X住所配得嘅鎖匙,係非法潛入X嘅居所裡面,入咗去X嘅居所裡面之後,被告人係匿喺X弟弟嘅衣櫃裡面,靜候係X嘅回嚟。被告人咁樣樣做嘅目的,根據佢喺被捕之後向警員作出嘅交代裡面就係話,要擅自係進入X嘅屋企,商談同X復合嘅事,佢更加向警員講及,若果X係拒絕同佢復合,佢就會使用攜帶嚟嘅𠝹刀,殺死係X。係殺死對方之後,就再同歸於盡嘅。 實際上,當X執拾佢細佬嘅房間,打開細佬房間衣櫃嘅時候,被告人就突然衝出嚟,揞住X嘅嘴巴,繼而就係將X困喺佢細佬嘅睡房裡面。呢一件事情亦都係揭開當晚X被禁錮喺佢屋中,同埋最後係被強姦一事嘅序幕。 從被告人向警方所講及,佢點樣樣非法擅進X嘅屋企一事睇到,事件係有計謀地進行嘅。明顯地,被告人知道X係幾點鐘會返到屋企,佢於是就早對方一步係到達。為咗恐怕X喺開門之後見到佢嘅存在,被告人於是就決定匿入去X細佬嘅衣櫃裡面,靜心等候。 涉案嘅𠝹刀,本席亦都信納,必然係被告人存心帶上去X嘅居所,絕非係偶然因為工作之便攜帶喺身上嘅。即使被告人講到涉案嘅𠝹刀係公司分配,係畀佢哋工作之用嘅,但係本席完全睇唔到喺放工之後,就佢點解唔將呢一把𠝹刀留番喺店鋪裡面,留番喺佢工作嘅飾櫃度,又或者放喺員工嘅更衣室度。 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唯一慶幸嘅就係被告人當晚並冇實際使用到呢一把𠝹刀對X作出嚴重嘅身體傷害。話雖如此,咁樣樣並唔係因為被告人嘅仁慈,而係X為咗保住自己嘅性命,於是係決定採用一啲相對懷柔嘅計策,試圖係安撫被告人,令到被告人唔會作出一啲係激烈、甚至萌生取去X性命嘅舉措。 嚴重入屋犯法罪係一項非常嚴重嘅控罪,呢一點可以從最高嘅刑罰,即係終身監禁係睇到。就住呢一項控罪,過往嘅案例係唔多,稍為接近嘅案例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利發([2010] 5 HKC 341)。當然,本席注意到,喺陳利發一案裡面,嗰件案件嘅被告人基本上係一名屢次干犯非常嚴重控罪同埋有前科嘅慣犯。不過,上訴庭喺該案裡面所作出嘅表示、所作出嘅陳述,亦都係具有一定程度嘅參考價值。 喺陳利發一案中,該案嘅被告人喺非法進入受害人嘅屋企之後,以利刀係威脅居所內嘅女士,更加係將受害人綁起,綁起之後喺室內係大肆搜掠,最後更加係要求受害人將佢哋提款機嘅密碼講出。有鑒於陳利發一案嘅被告人係有十六次搶劫、兩次嚴重非法入屋犯法罪、同埋兩次入屋犯法罪,再加上其他性侵犯嘅控罪,上訴庭最終認為,就住每項控罪,應該係用10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以上所講嘅就係嚴重入屋犯法罪。至於一般嘅普通入屋犯法罪,上訴庭亦都係有作過量刑指引。喺冇任何其他特別重要嘅情節,增加案情嚴重性嘅情況之下,非法擅闖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應該係以3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當然,本席係注意到,呢一件案件嘅被告人,佢係一名初犯嘅人士,佢過往冇刑事紀錄。但係話雖如此,正如本席所講,佢擅闖X嘅居所係經過一番部署,亦都係精心計算之後所作出,而佢進入嘅時候亦都攜有一把長16厘米長嘅𠝹刀,目的當然就係要對X作出嚴重嘅傷害。縱使佢係初犯,同埋實際上亦都冇對X作出嚴重嘅傷害,但係佢嘅所作所為亦都非常嚴重,假若X一旦拒絕復合,從被告人向警員所作嘅承認睇到,佢係會不惜一切,使用攜帶嘅𠝹刀。 法庭注意到,近年嚟到高等法院嘅性侵犯案件,好多嘅案件都涉及係男女雙方分手之後,一方對另一方作出種種嚴重嘅傷害,呢啲風氣係絕對唔可以助長。好多時喺呢啲案件裡面,我哋更加係聽到,求情嘅一方係以雙方之前有過親密嘅關係,作為呢個求情嘅理由。本席係喺呢度想講清楚,呢啲以前有著親密關係,而又已經係脫離男女朋友嘅關係,而干犯呢啲控罪嘅人士,呢啲完全唔係一啲可以用嚟作為求情嘅藉口。現今世代,因為通訊嘅發達同埋多元化,即使一方堅決了結雙方嘅關係,但係依然好難避免被另一方苦苦糾纏。呢一啲鍥而不捨,稍不如一己意願,就付諸係各種方法威脅對方,無論係將一啲親密嘅照片發放去網上,又或者發放畀相熟嘅朋友,又或者係使用暴力侵犯對方,呢啲完全法庭係唔能夠接受嘅,我相信亦都係社會大眾唔能夠容忍嘅。 就住首項嘅控罪,考慮到係以上所述,尤其是係被告人精心計算,同埋佢所攜帶武器嘅性質同埋可以作出嘅傷害,再加上佢當晚非法潛進X屋企嘅意圖,同一時間對X所作出嘅驚嚇,本席信納合適嘅量刑起點應該係6年嘅即時監禁。假若被告人當晚係有使用到𠝹刀,使用到𠝹刀係對X作出傷害,量刑嘅起點會大幅提高,呢6年嘅即時監禁,我亦都係想重申,只不過係就住針對第一項嘅控罪,本席係完全冇將第五項控罪嘅案情列入考慮之列。 證供亦都顯示,當到達接近天亮嘅時分,X係希望逃離被告人嘅禁錮,於是佢就表示係希望前往廁所,同埋希望係飲水,佢嘅真正目的當然係希望能夠趁機衝出大門。但係好不幸,喺佢未到達大門之後,佢已經係迅速被被告人拉番去客廳裡面,跟住被告人更加將X係扯入去佢嘅房間,雖然X盡力掙扎,但係仍然畀被告人掟往床上,被告人更加係用手摙住X嘅頸項,令到對方係窒息。及後,當呢個被告人要攞取X嘅手提電話,查看電話通訊嘅時候,因為X提供虛假嘅密碼,於是被告人就再從佢嘅褲袋裡面取出𠝹刀威嚇,意欲威嚇傷害X。之後,被告人更加係再次強行向X係施暴,而喺呢個過程裡面,被告人亦都係冇使用到任何嘅安全措施。 呢宗係一宗情節異常惡劣嘅強姦案件,被告人喺強姦X之前,正如我剛才所講,曾經向X係使用過暴力,亦都曾經係展示過𠝹刀作出威嚇,跟住亦都喺冇安全嘅措施之下強行係要與X性交。呈堂嘅相片同埋醫療報告亦都睇到,X嘅身上有唔少嘅瘀痕或者擦損嘅傷勢,佢嘅頸部有傷,佢嘅腿部有傷,佢嘅手部亦都有傷。正如我剛才所講,喺強姦X嘅過程裡面,被告人並沒有使用任何嘅安全措施。另外一個加重呢一件案件案情嚴重性嘅因素嘅地方就係,被告人亦都係向警方作出過承認,講及喺佢未前往X嘅屋企之前,係曾經服食壯陽藥,被告人呢一啲舉措都完全充分顯示,佢所干犯嘅強姦罪係有預謀作案。本席完全諗唔到,點解一個人可以如此係傷害一個佢自己曾經深愛過嘅女士。 喺被告人被裁定成立之後,本席係將判刑押後到今日,因為係要提取X嘅心理報告。我唔打算係詳述報告嘅內容,因為咁樣樣對X嚟講可能會造成更大嘅傷害。不過,毫無疑問,今次嘅事件對X而言,係留下唔可以磨滅,我亦都相信終身嘅心理影響。雖然X已經係好努力嘗試忘記呢啲不快嘅事情,不過喺當晚發生嘅事仍然不斷係出現喺佢嘅腦海裡面。 喺考慮到所有增加案情嚴重性嘅因素同埋對受害人嘅影響之後,本席認為就第五項控罪,合適嘅量刑起點係8年即時監禁。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嘅,本席睇唔到佢有任何嘅求情理由。實際上,喺審訊嘅過程裡面,本席亦完全睇唔到被告人有丁點兒嘅悔意,又或者對X要喺庭上講述佢沉痛嘅遭遇,顯示過任何一點嘅憐憫之心,基本上喺呢件案件完全唔存在任何減刑嘅理由。 實際上,被告人干犯第一項控罪,與佢干犯第五項控罪,冇直接嘅關係,兩者亦都係完全獨立嘅控罪,本席因此係唯一需要考慮嘅,就係總體嘅刑期。喺考慮到整件案件嘅罪責之後,本席信納第一項控罪裡面嘅3年刑期應該同第五項控罪嘅8年刑期係分期執行。 因此,就住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兩項控罪,佢係被判處11年嘅即時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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