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對 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549/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ustody dispute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hild's wishes – Joint vs sole custody – Access arrangements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s.3 –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Father granted defined access – Supervision order for 18 month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vs Sole Custody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Father granted defined access.

Case No.FCMC 10549/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Jun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549/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5年第10549宗

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1月19日至20日,及
2017年1月26日至27日
書面結案陳詞 : 2017年2月10日
判決日期: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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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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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本判決書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第一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這是有關訴訟雙方針對他們所生的一名男童(下稱 「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

3.父親和母親於2009年8月12日在香港註冊結婚,而兒子則在2009年11月8日出生,快將8歲。

4.父親在中國出生,1976年來港與家人團聚,現年48歲。父親於中5畢業後,一直在現時的公司任職文員,工作了大約24年,需輪班工作,每星期有一個不固定的休息日。

5.母親在香港中國出生,現年32歲,母親在國內完成高中課程後,曾任職不同的行業,現時是一名家庭主婦,但同時亦以帶水貨來賺取收入。她雖然在2008年獲批單程證,但她繼續與兒子留在深圳居住和生活。

6.母親原為父親在深圳出租房的租客,兩人因而認識,並在2009年8月在香港註冊結婚及同年11月誕下兒子。由於父親需在港工作,當時他平均每周都會返回深圳的婚姻居所一次,除了探望家人外,父親亦會協助處理自己母親的出租房業務。及後父親和母親因婚姻問題,兩人於2013年8月分開。

7.兒子在大約一歲的時候獲批單程證,自出生後一直與母親在深圳居住,由母親照顧。兒子在深圳完成幼稚園中班課程後,自2015年9月在香港升讀小一,現為跨境學童,每天由母親接送前往大埔上學。

8.母親於2015年8月以分居两年為為理由申請離婚,法庭於   2016年6月21日頒下了暫准離婚令。雙方均要求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因此本席需要處理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應該由父親還是母親獲得,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並且需要決定一個怎樣的探視安排才是合適。

證據

9.訴訟雙方都存檔了《子女安排陳述書》(表格J)。父親存檔了他的誓章,及其女友(後簡稱為「潘女士」)的誓章,母親亦存檔了她的誓章。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父親除自己作供外,也傳召潘女士替他作供,而母親除自己作供外,並沒有傳召任何人替她作供。

10.此外,本案共有3份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及2份跨境家庭調查報告。社工鄧主任和左姑娘也到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的盤問。

母親的案情

11.母親認為基於雙方難以溝通,難以達成共識,雙方亦表明不欲共同管養,因此母親與父親共同管養兒子是不可行的,亦不符合兒子的利益。母親認為將兒子的單獨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判予她是符合兒子最佳利益的安排。

12.母親所持的理由是,兒子希望繼續與她同住,這符合兒子的意願。母親亦認為她作為母親對照顧年幼孩子有特殊的重要性。尤其她是兒子出生至今的照顧者,兒子從未與她長時間分開,而現時她亦是兒子的照顧者,維持現狀可免除兒子作任何新的適應。

13.母親的案情指兒子一直得到妥善的照顧,顯示了母親是兒子的合適照顧者。就年齡方面,母親指出她較父親年輕,母親現時主要是家庭主婦,雖然有從事帶水貨的工作,但工作較有彈性而且亦不會影響照顧兒子。母親認為相比父親需輪班工作,以致生活不定時,父親無法持續及穩定地照顧兒子和就兒子重要的事性及時決定。

14.母親亦認為,父親有多年的賭博習慣,父親聲稱已經戒賭,並非事實。其次父親提出照顧兒子的方案,需倚賴其家人或潘女士的協助,這些人士都不是兒子的合適照顧者。

15.再者,父親提出照顧兒子的方案,亦須將兒子帶到香港生活,母親認為兒子從未在香港長時間生活,需重新適應。母親亦指出若將兒子帶到潘女士的家居住,但兒子和潘女士及她兩名兒子過去只曾短暫相處,兒子亦需重新適應新的環境,這樣並不理想。

16.母親亦認為父親在各方面,父親相比母親照顧兒子的需要都不及。對於父親投訴與母親之間在溝通上出現的困難和探視安排上出現的問題,母親願意向法庭和父親作出若干承諾來解決。

父親的案情

17.父親認為兒子現時與母親的居住安排,極不理想,兒子需要跨境上學,所耗廢的時間,事實是可以有其他更好的安排,父親指出若兒子的照顧和管束由父親負責,父親可安排兒子在香港居住,其中一個安排是居住在女友的居所,父親認為這安排最符合兒子的利益。

18.父親認為母親處理兒子教育方面的方法,顯示母親長期處於沒有監督兒子的功課,而且母親教導兒子的方法亦不正確。相反,父親認為自己較母親更能勝任在這方面照顧兒子的需要。

19.父親亦指出,母親危機意識感嚴重不足,這對照顧幼童並不理想。父親投訴母親的事項包括母親不應讓兒子在未有成年人陪同下往多陌生人的地方玩耍。其次,母親在夏天的時候常把住宅的大門開啟,父親認為這行為對兒子亦存在有危險性。

20.父親亦指出,母親從事帶水貨的工作,而這項工作是一項高危的工作,父親認為,母親在帶水貨的過程中,存在證件和貨物被扣的可能性,因而會拖延接送兒子的情況,而母親亦沒有其他親人作支援,所以若有什麼問題出現,母親是非常無助的。

21.父親亦認為,他在探視兒子的安排上,母親在過去的一年期間,母親都未能改善與他的溝通問題。相反,父親指出若然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是由他負責,他認為自己不會出現與母親有任何溝通的障礙。

22.最後父親亦認為雖然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建議照顧和管束權由母親負責,然而父親認為,社工的建議建基的事情,父親認為只是一些基本的條件,所以並不能夠顯示母親比父親作為兒子的照顧者更為合適。

適用的法律原則

23.香港家事法庭在考慮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或教養問題的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c) 凡有關的未成年人為非婚生子女者─

(i) 則母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與該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則該母親憑藉(b)段而具有的權利及權能一樣;

(ii) 父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 (如有的話),只為該名父親根據(d)段作出申請後法院所命令者;

(d) 原訟法庭或任何區域法院法官,在接獲申請後,如信納申請人為某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則可發出命令,示明申請人具有某些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本席的看法

24.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條,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25.綜合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主要來說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i) 兒子的意願?

(ii) 父親和母親對兒子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ii) 兒子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iv)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兒子的需要?

(v)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兒子未來的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兒子的意願

26.鄧社工在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就兒子的意願,有以下的描述:「社會福利主任單獨與兒子會面,了解他的意向。社會福利主任首先邀請他繪畫一幅有關他家庭的圖畫,惟兒子表示不懂畫......當社會福利主任讓他說出三個願望時,他第一個願望是希望母親有很多錢,可以購買食物;他第二個願望是希望母親身體健康,而第三個願望是希望母親儲蓄多些錢......此外,他表示母親告知他有關父母分開的決定,他希望繼續與母親同住,他睡覺時習慣枕在母親的手肘入睡,而就日後探視的安排,他一時表示不知道,一時表示不想與父親見面,亦未有說出原因。」撰寫這份報告的時候,兒子當時大約是六歲。

27.在同一份報告中,鄧社工亦分別觀察了兒子與母親和父親的相處情況。就兒子與母親的相處情況而言,鄧社工的觀察是兩人相處親密自然,母親有給予兒子適當的指引,而兒子亦聽從母親的指示。兩人有說有笑,氣氛輕鬆,母子間感情融洽。

28.至於兒子與父親的相處情況,鄧社工的觀察是,兩人亦是相處親密自然,父親有給予兒子適當的指引,而兒子亦聽從父親的指示。兩人有說有笑,氣氛輕鬆,父子間感情融洽。

29.至於日期為2016年9月19日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兒子的意願,有以下的描述:「就探視的安排,社會福利主任單獨與兒子會面,了解他的意向。兒子表示喜歡見到父親,與他一起玩耍。惟他希望晚上入睡時可以與母親同睡,因他習慣枕在母親的手肘入睡。然而,在過去的留宿探視,他表示亦能自行入睡。有關使用電話與父親聯繫及安排探視,他歡迎與父親聯繫,他表示在打網絡遊戲時亦會在網上與父親對話。他沒有習慣每日開關手機,有時亦忘記充電。他懂得使用手機的微信程式,並示範使用社會福利主任的手機透過微信發出語音訊息及打電話。有關父親早前以微信通知他希望在2016年9月4日進行探視一事,兒子表示他看到信息後原本想給母親看,但母親睡着了,而他之後亦忘記了此事。」

30.至於日期為2017年1月5日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兒子的意願,有以下的描述:「就照顧及探視的安排,社會福利主任單獨與兒子會面,了解他的意向。兒子表示希望繼續與母親同住,他表示母親會帶他回郷與表弟玩耍及到不同的地方耍樂,及與其他小朋友聚會,他感到開心。他在深圳有14位朋友,閑暇時會一起玩耍;而他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在假日與父親或潘女士會面。他喜歡見到父親,與他一起玩耍,亦很喜歡父親帶他吃京都豬扒飯。於留宿探視時,他表示不論是在父親或潘女士的家中留宿均可。另外,兒子表示父親給他的手機是放在睡房內,他可以自由使用,而他亦有查閱手機的微信及予以回覆。此外,就有關潘女士指母親會體罰兒子,兒子表示母親有時會在他不聽話時,用手打他的臀部一下,但不常發生......」撰寫這一份報告時,兒子已經是七歲了。

31.鄧社工在作供時指出,在她查詢兒子的意願時,她認為兒子雖然只有七歲,兒子對答如流,亦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所以兒子的意見亦需要給予尊重。父親在庭上被盤問時問及是否會尊重兒子的意願,父親表示他會以兒子的前途為考慮因素。

32.兒子的意願作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法庭需顧及兒子的成熟程度,是否了解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的含義,並且能自己獨立表達自己的想法。從鄧社工在報告中記錄兒子的說法可見,在較近期的報告內,兒子從他的生活習慣、生活模式和生活圈子,解釋了為何他選擇會與母親同住,而希望維持與父親探視的想法。

33.在此本席認為,兒子能表達自己個人的意見,對於與父母親相處的情況,無論好與壞,他都坦白說明,沒有偏袒一方。由以上可見,兒子現時明白何種安排對他是最為有利。

父親和母親對兒子和對父母身份所表現的責任和態度

34.關於此一課題,本席認為,有以下三個環節,包括在兒子生活照顧方面、學習方面和現時探視和留宿方面需要作出探討。

35.首先關於兒子生活照顧方面,父親認為母親的危機意識感嚴重不足,父親指出母親不該讓兒子與其他兒童往多陌生人的地方玩,而未有成年人陪同。在2016年9月12日的第2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母親表示,平時他不會讓兒子單獨外出,不過有時他亦會和鄰居小朋友一起到樓下玩耍,因屋苑需用電腦卡才能開門,故兒子不能走出街外,所以母親認為兒子在樓下玩耍安全。在同一份的報告的總結內,左姑娘指出,雖然母親曾表示不會讓兒子單獨外出,但她卻容許兒子和小朋友結伴在樓下的居民休憩處玩耍,但兒子和鄰居畢竟年幼,並不適合在缺乏成年人陪同下自行到樓下玩耍,母親應盡量避免。

36.母親在庭上解釋,兒子與其他的鄰居,有8歲和10歲的小朋友亦會有一些較年長的,年齡介乎15至16歲的鄰居陪同下到樓下玩耍,而母親會在稍後的時間才下去樓下,母親指出現在兒子已甚少在樓下玩耍。

37.鄧社工在庭上指出,母親已知道讓兒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樓下玩耍,是不合適的。在家居整潔的程度上,左姑娘曾向母親指出,需要改善,母親亦有聽取勸喻,雖然仍有進步空間,所以本席相信,由於母親亦是疼愛兒子的,所以她亦會聽取勸喻,不再讓兒子在未有成年人陪同下在樓下玩耍。

38.另一個父親投訴的環節,就是母親從事帶水貨的工作,父親指出母親這個收入並不穩定,所以母親有機會因某個月收入低,而誘使母親帶一些高回報的貨品,這些貨品會導致母親證件和貨物被扣,導致拖延接送兒子的情況,若然出現這些情況,母親的支援亦缺乏,因為母親只能靠其他的家長義務幫助照顧兒子。

39.母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和兒子都是持香港身分證和回鄉證過關。兒子作為跨境學童,他放學的情況母親指出,母親會與三位家長合作,由三位家長接他們的子女,而其中一位家長則會在太和火車站等候,大家到齊後就會一起過關回深圳。母親這樣的安排,原因是大家都會買一些物品,然後由其中一位家長看守物品,其餘三位就會到學校把子女接回一起過關,母親指出現時她們總數是有五位家長。

40.母親指出整個流程是早上吃完早餐後,幾位家長帶子女上學,然後她們會去買一些生活用品,這些生活用品都是客戶訂的,包括一些食物、朱古力、洗頭水、沐浴露等等。母親指出由於有些貨品比較重,所以會有一位家長留守看守貨物,然後其他家長就會去接子女。母親亦指出,她會購買大約港幣1,000元左右的物品。

41.至於貨物和證件會否被中國內地海關扣查,母親指出,則要視乎她們帶什麼貨品。母親解釋若然帶的物品是奢侈品,如手機、電腦、手錶或價值高的物品,扣查機會就會比較高。

42.母親指出,她一般是帶兩罐奶粉、兩支洗頭水、餅乾和糖果,所以內地海關不會理會,不過母親亦指出,貨物亦不可以帶太多,否則內地海關亦會扣起貨物,要到第二天才可取回。

43.母親指出由過去至現在,她只試過一次被內地海關檢查。當時兒子讀一年級的第一個學期,母親被帶入大堂,給了一個編號等待搜查物品,看所帶的物品是否屬違法物品,檢查後母親就離開。母親解釋那一次的事件,是她準備由香港返回內地,被大陸海關查扣,給了她一個編號,由於等候需時,所以由其他家長代接兒子回深圳,母親在深圳等候兒子。母親亦指出,若有需要,這些家長亦可把兒子帶回她們的家,讓兒子洗澡和吃晚飯等候母親。

44.母親指出,星期一至星期五她都會從事帶水貨的工作,由兒子讀一年級開始她便開始從事。兒子讀幼稚園的時候,她每天做兩轉,早上一次和下午一次,大約三點鐘左右結束。現在則減少了次數,每日做一轉,因為現在兒子3時20分放學。

45.母親亦指出,現時她從事帶水貨所賺的利潤,是貨品差價的利潤。根據母親在庭上的證供顯示,她和這些家長都會在星期五晚上有聚會,家長們和子女都會相約到其中一個家長的家中聚會。

46.根據母親的證供,一直以來她沒有涉及帶違禁物品過關,而母親亦知道帶違禁品的後果,除此之外,母親亦清楚什麼情況下,她有可能會被扣查,因而會延誤接兒子的情況,她和她的同道家長亦互相配合和合作為對方作出支援。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無論母親帶什麼貨品過關,事實都會有機會存在因某些緣故而延誤過關的情況,而母親已早作了準備安排和準備,所以父親所指的投訴,本席認為母親不會因從事水貨的活動而影響她照顧兒子的的責任。

47.至於兒子在學習方面,父親投訴指母親疏於管教,亦沒有能力協助兒子改善學習的問題。父親作供時指出,他問兒子,母親有沒有教導兒子,兒子回答沒有教導。父親又拍下兒子的功課呈上,指兒子的作業,顯示兒子所寫的字體時大時小,左右不對稱,常有錯字,父親投訴,由此可見母親並沒有給予兒子功課指導。父親又拍下經他指導後兒子的作業,父親指兒子的字體再沒有歪歪斜斜。

48.父親又指當他和兒子談論兒子的成績時,兒子說有人比他還要差這句話想掛在口邊,父親認為這是母親給了錯誤訊息給兒子,兒子才會這樣說。父親又指兒子對於自己英文科只有65分的時候亦會感到滿意,是母親給予滿意的指示,這會令兒子沒有在進步的衝勁。父親更投訴,指母親作為家長不但沒有為兒子的成績着想,反而到學校要求學校給予兒子留級,所以母親並非是合適的照顧者,因為母親對於改善兒子的成績無能為力。

49.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的操行B+級,兒子的班主任表示兒子的上學出席率穩定、守時以及衣着整齊,母親亦會與學校聯繫,了解兒子的學習進度。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曾於2016年4月份獲選為模範生。

50.在第2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母親表示兒子會主動溫習和做功課。完成功課後,兒子可以玩10至30分鐘電腦遊戲。暑假期間雖然玩電腦遊戲沒有限時,但只要母親叫兒子關機,兒子會馬上聽從指示,不會耍賴或拖延。工作人員亦見兒子對母親的指示非常聽從。

51.至於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數學科因發燒而缺席,此外兒子的班主任表示,兒子日常上學的個人儀容及校服整潔,並交齊功課,他的上學出席率穩定及守時,而他的母親與學校採取合作的態度。父親指出這些都只是基本的條件,並無任何稀奇之處。父親認為他會比母親做得更好。

52.本席認為,關於兒子學業方面,最為重要的是父母對兒子這方面處理的態度,是否盡責。鄧社工在庭上指出,她從班主任和兒子的成績表了解後,他認為兒子就現時學校的適應良好,而她本人並沒有看重成績來建議誰是兒子合適的照顧者,因為就成績而言,作為父母的標準各有不同。

53.母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他認為兒子學習同時,亦需要有娛樂,所以她不會對兒子太多催逼。母親亦指出,兒子自己主動做功課,功課做完後,母親會讓他玩耍。兒子功課方面,母親指出她有教導他,她亦有買練習簿給兒子練習寫字。

54.母親亦指出她會向學校查詢兒子在學校的表現,但成績方面她則不會太過注重。母親亦指出,兒子一年級上學期的時候,有托管的服務,老師可以幫助家長減輕負擔,並且指導功課。母親指出一年級下學期後,她取消了托管服務,因為她發覺托管後,兒子有時功課亦沒有做完而且亦有功課不明白的地方。

55.母親亦指出兒子只是英文的成績較差,其他並沒有問題,沒有托管後,母親便開始尋找補習,她希望能找到只是單獨補習英文,因為其他的科目她可以教導兒子。母親亦指出她對於兒子成績並不看得太重,她不希望兒子與其他人比較,否則兒子就會生活得很辛苦。事實上,兒子在沒有托管後,他其他的科目的成績並沒有退步,正如母親指出兒子只是英文科目不理想,母親在庭上亦指出,她比較關注兒子的平均分,本席認為,父親和母親對兒子學習方面所採取的看法雖有不同,但他們都表現了是盡責的父母,只是兩人對兒子學習的期望,各有不同的標準,不能以此比較說更為優勝。

56.至於現時探視和留宿方面,兩人各自所表現的責任和態度,父親的評語是,母親自2015年12月開始至今,足足有一年時間,讓母親給予改善與父親的溝通問題,父親認為到目前為止母親仍未有做到令法庭放心的情況。

57.父親對自己的評語是,在他而言並沒有出現過任何溝通障礙,父親認為大部份頒出的命令和指示他都可順利完成。父親亦認為,母親阻攔父親的探視和留宿安排,亦阻礙兒子和父親的溝通,所以父親認為母親沒有做好她的工作。不過鄧社工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就探視安排是否暢順,她指出比起2016年她剛剛接手此個案時已有改善,她亦指出雙方仍然欠缺溝通。

58.在2015年12月24日的命令中,法庭給予父親兒子的臨時探視權,每月最少兩次,若雙方未能決定,探視由社工安排。在2016年4月29日的命令中,法庭給予父親享有訂明臨時探視權,即每月可享最少兩次日間探視及一次於周末兩日一夜的留宿探視;父親行使臨時探視權時,須在七天之前透過SMS或WhatsApp通知母親確認探視時間,母親需於收到訊息後5小時內回覆,若雙方未能協定,探視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安排。

59.至於2016年8月5日的命令,就臨時探視和留宿的安排並沒有作出改變,法庭只就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21日父親享有額外的留宿探視,及雙方就兒子的旅遊證件交收作出安排。

60.至於2016年10月6日的命令,就臨時探視和留宿的安排原則上沒有太大的改變,只是因應他們雙方溝通出現的問題,雙方向法庭及向對方作出了一些承諾,包括父親與兒子手機電話上的溝通的方式和母親就父親和母親之間在電話訊息之間的溝通承諾。其次亦就2016年聖誕和2017年農曆新年的留宿探視作出安排,及就父親完成探視兒子後,進一步區別翌日是否上學日而定下兩個不同時間送回兒子。

61.母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兒子平日的作息是這樣的,兒子早上大約6時40分出門上學,到達學校大約是8時05分左右。兒子3時20分放學,到達太和火車站大約4時10分左右,到達深圳最遲4時50分,回到家中大約是5時20分。

62.兒子會在5時30分左右開始做功課,大約做1至1.5小時的功課,6時30分左右吃晚飯,7時30分左右吃完晚飯,兒子有時會溫習20分鐘左右,而功課最遲8時會做完,做完功課後,兒子就會洗澡,之後母親會讓兒子玩大約半小時的手機至8時30分,兒子大約8時40分就睡覺,這就是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情況。

63.至於星期五,如果父親沒有接兒子作留宿或探視的安排,兒子放學後,母親就會和兒子直接到兒子的同學家中吃飯,每個星期五都是這樣,兒子會在同學家中做功課,如果沒有做完,就明天繼續做。

64.至於父親的工作情況,父親是需要輪班工作的。父親在庭上證供指出,他的公司分五班輪班,父親指出,他通常返早班、中班和夜班,早班為早上8時至下午4時46分,中班是下午4時30分至晚上11時15分,而夜班是晚上10時30分至第二天早上8時16分。父親亦指出,一般是一星期早班,然後一星期中班,接着是一星期夜班,有時會加多一個星期早班或中班,但不會多一個夜班,這就是他一個月內慣常上班的模式。

65.父親關於探視方面對母親的投訴,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包括安排探視上,母親沒有回覆電話訊息,到達母親的家,沒有人應門,及交收兒子身分證明文件及證件的問題。父親亦表示,晚上探望兒子用膳的時間不足夠。在這份報告中,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鼓勵父親使用其他方法發訊息給母親,預先知會探視的時間。及後,父親表示會以微信聯繫母親,但母親表示不會接受父親成為他微信的朋友。最終,母親建議父親發短訊到母親國內的電話號碼,而父親亦同意以短訊形式知會母親探視的時間。

66.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母親表示她希望父親最好於星期五或周末進行日間探視,以免影響兒子作息時間及翌日上學,並應盡早知會他,好讓她計劃日程。另一方面,父親則表示由於他需輪班及享有非固定休息日,他很難固定在某日或周末返回深圳進行探視。他一般最快於四星期前才收到輪更工作表,有時會較遲才收到,而他只會按法令要求在探視七日前通知母親。

67.就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當父親一收到輪更工作表,便盡快計劃探視的日子及通知母親時,父親表示他有其他私人事務要預留時間處理而較難實行有關建議,並表示即使他預先通知母親,母親也沒有回覆。在這份報告中亦顯示,雖然母親曾表示探視最好在星期五或周末進行,然而當父親要求在平日進行日間探視時,母親亦讓父親進行。

68.在2016年8月21日的留宿探視完結時,父親亦給予兒子一部智能電話及教懂兒子使用,以便往後父子聯繫及安排探視。母親雖然表示不太明白父親提出以兒子手機安排探視是否表示日後不用聯繫她及不需配合她與兒子的日程。

69.母親最終亦不反對兒子的手機作為預約及落實探視的日子及時間。不過母親表示自從兒子擁有該手機後,父親經常發出微信給兒子,母親認為會影響兒子的生活,母親認為兒子一向沒有天天把玩手機的習慣,她希望限制開關手機的時間。

70.父親則指他希望兒子每日回家後致電給他及回覆他的訊息,但父親表示兒子從未致電及發信息或接聽他的來電,父親認為兒子是受到母親的阻撓,母親則予以否認。

71.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2016年10月初第一次日間探視,母親與父親就是否進行留宿探視發生了誤會,而2016年11月的留宿探視,雙方就安排上亦發生了一些誤會。在此份報告中,父親仍然就父親未能成功以微訉聯繫兒子作出了投訴。其次就是往後雙方使用兒子手機的微訊作溝通,而父親不用發短訊至母親的手機一事,各持己見。

72.就探視方面,母親一直都希望界定在星期五進行日間探視,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根據母親在庭上講述兒子每日作息的情況,兒子平日上學的時候,晚上都是9時前就睡覺,這是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情況,因為翌日早上6時40分就出門上學,所以平日探視,母親希望父親晚上8時前將兒子送回家,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父親投訴與兒子晚上用膳時間不足,並認為母親要求他8時前將兒子帶回家,是母親對他作出為難,本席認為並不正確,這只是因為父親輪班工作,未能配合兒子作息的情況。

73.關於父親指責母親未能與父親就電話訊息安排探視兒子的溝通,母親過去在這一方面的確是有待改善。不過,從幾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大致上亦能按法庭命令進行。本席認為,主要是父親和母親之間的溝通尚有改善空間,而非母親阻撓父親進行探視兒子。

74.至於父親投訴指,兒子沒有以電話與他聯絡,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兒子表示在打網絡遊戲時亦會在網上與父親對話,兒子表示他沒有習慣每日開關手機,有時亦忘記充電。母親在庭上的證供亦表示,晚上她會讓兒子玩手機半小時,與兒子在報告中指出在打網絡遊戲時亦會在網上與父親對話一事吻合,所以本席認為父親這一個投訴,不一定與母親有關。

75.事實上,父親在兒子探視上的安排,亦因為父親需要輪班工作,所以未能配合母親要求在星期五晚才進行日間探視,及在周末才進行留宿探視,母親建議的日子,按照母親和兒子的情況,對他們來說是最理想的日子進行探視安排,只是父親未能配合,而母親要求固定日子進行探視,本席認為亦非出於為難父親。

76.父親表示關於他的輪更工作表,他是提早一個月之前就會知道下一個月的輪班情況。他指出先有一張預備班表,如果沒有特別情況就會跟這張預備班表。本席認為,即使父親是需要輪班工作,若然他是與兒子進行日間探視,他只能夠在返早班和夜班的時候進行日間探視,那麼最少他也會知道那一個星期是返早班,和那一個星期是返夜班,這些資料他亦應該預早通知母親,看該星期的任何一日是否能進行日間探視。

77.總括而言,父親和母親就兒子探視安排上所表現的責任和態度,雙方都有改善的空間。

兒子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78.關於此一課題,本席認為,這些人仕包括母親、父親和父親所指有機會協助的人士。

79.首先關於兒子和母親的關係,母親一直是全職照顧兒子。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鄧社工觀察到母親與兒子相處親密自然,而當母親給予兒子適當的指示時,兒子亦會聽從母親的指示,兩人有說有笑,氣氛輕鬆,母子間感情融洽。在報告中亦顯示,當兒子有喜悅及不快時,他會與母親及鄉間的親友分享。

80.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希望晚上入睡時可以與母親同睡,因他習慣枕在母親的手肘入睡。本席認為這些資料吻合兒子與母親感情融洽,和親密自然的情況。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表示希望繼續與母親同住,兒子表示母親會帶他回鄉與表弟玩耍及到不同的地方耍樂,及與其他小朋友聚會,他感到開心。母親在庭上作供時,亦曾表示逢星期五晚,她都會放學後直接帶兒子到同學的家與其他家長及同學一起有聚會,這些資料亦顯示兒子的社交圈子與母親的社交圈子有密切的關係。

81.至於父親和兒子的關係,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父親亦與兒子相處親密自然,當父親給予兒子適當的指引,兒子亦會聽從父親的指引,父子間感情亦是融洽。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表示在假日與父親或潘女士會面,他喜歡見到父親,並與他一起玩耍,兒子亦表示不論是在父親或潘女士的家中留宿均可。

82.至於兒子和潘女士的關係,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兒子與她的相處亦是自然,氣氛輕鬆,當潘女士給予兒子適當的指示時,兒子亦聽從她的指示。

83.總括而言,兒子與各人的關係都能相處融洽,分別只是由於母親一直長時期照顧兒子,兒子與母親的關係和依附較為密切,而且兩人的生活圈子亦互相融合。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兒子的需要

84.關於此一課題,本席認為,有以下三個環節需要作探討,包括兒子生活和照顧上的安排、居住上的問題和學業上的安排。就本案而言,兒子生活和照顧上的安排和居住上的問題,是互相有關連的,因此本席會就這兩方面一併作出考慮。

85.關於兒子生活和照顧上的安排,鄧社工在庭上作供時指出,一般希望如果照顧是妥善就不要再帶來不必要的改變,而她認為現時母親照顧兒子是妥當的。她亦指出,以現時兒子的年紀來考慮,這個年紀的兒童需要安全感及穩定的照顧者,否則就會帶來不好的成長。在她來看,先後次序的重要性,是先考慮照顧者的合適性,然後再考慮居住的環境。

86.在第1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左姑娘描述母親的家居環境頗為凌亂,室內雜物頗多。母親在該份報告中解釋,因舊屋雜物多,而現址面積較小,故只能把雜物堆放在陽台。在第2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左姑娘評語母親現時居住的單位雖已稍為執拾,但仍不算十分理想,母親多加打掃,保持家居清潔會更好。左姑娘在庭上作供時指出,根據她的觀察,母親在照顧兒子方面並沒有問題,唯一可以改善的就是家居環境。本席認為,根據上述的資料顯示,母親這些不足之處,雖有待改善,但整體而言,母親對兒子日常生活和照顧上的安排,都是稱職的,而且即使母親有從事帶水貨的工作,但這工作富有彈性,母親算是全職照顧兒子。

87.至於父親對於兒子生活和照顧上的安排,由於父親需要工作,而且工作是需要輪班的,所以在這方面父親是需要其他人協助的。父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分別有幾位人選是可以在這方面協助他的,主要是潘女士,其次就是他的弟弟和姐姐。

88.父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他的弟弟是一名地盤管工,現年46歲,尚未結婚亦沒有女朋友,現時與他的母親同住,弟弟每天需要工作,早上7時出門至晚上大約6時回家,有時甚至是7至8時才回家。父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原先他打算由他的母親協助他照顧兒子,但由於母親年紀大,他也同意他的母親並非合適照顧兒子。

89.父親在庭上作供時亦指出,她的姐姐現年52歲,最近一年沒有工作,但她仍會考慮找工作做,現時在粉嶺獨居,並沒有男朋友,不過姐姐過去從沒有照顧過兒子,而姐姐和兒子的接觸,只是在家庭聚會一起吃飯時的接觸,而若然由姐姐協助父親照顧兒子,父親指出他還需要與姐姐商量,所以父親同意由姐姐照顧只是一個後備方案,父親指出他主要是會倚賴潘女士作為協助他的人選。

90.至於潘女士與父親的關係,父親在庭上指出他們已拍拖一年,他亦有打算與潘女士結婚,因此他現時未能確定兒子將會住那裏。父親指出,當離婚令批出後,他就可以和潘女士結婚,屆時兒子就可以搬到潘女士在太和的家。若果不是住在潘女士的家,就會住在黃大仙,屆時他亦會考慮為兒子轉校,並且考慮聘請工人,照顧兒子和自己的母親,並且他需要叫他弟弟遷出,搬去他的姐姐家住,父親亦不打算叫兒子住在姐姐粉嶺的家,因為父親認為由姐姐照顧,他不知道姐姐有沒有此經驗,可以勝任照顧兒子的工作。

91.根據父親以上的證供顯示,事實上除卻潘女士可協助父親照顧兒子外,其他的人選如他的姐姐和弟弟,根本沒有照顧兒子的經驗,而且亦存在很多變數,所以並不可行。至於男方指出,他會考慮聘請工人,這亦涉及很多其他的安排需要配合,而兒子又要轉校,能否轉校,亦是一個未知之數,專校這個安排對兒子是否一個合適安排,又是另一個問題需要考慮。

92.本席認為,既然父親原本投訴兒子與母親現時居住的地方與現時兒子的學校的距離及兒子往返學校所需的時間,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環節,因為所耗費的時間,未必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安排。那麼若然父親需要安排兒子住在黃大仙,而其他相應的安排都只是未知之數,又要兒子作出適應,這安排相比現時的情況,未必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安排。

93.唯一可考慮的安排,就是兒子和父親住在潘女士的家中,這安排需等待父親與潘女士結婚後才能確定。潘女士指出,現時她在護老院做兼職工作,工作已做了幾年,主要是打發時間,她指出收入本身對她不重要,因為她自己亦有租金收入,大約每月港幣10,000元,不過她亦指出她的家庭開支亦是每月大約港幣10,000。

94.潘女士在她的誓章中指出,在選擇丈夫時她已告知父親她的要求,潘女士指她不喜歡丈夫有賭博的習慣,父親不但沒有反對,還立志戒除賭博的壞習慣。在庭上父親承認他並沒有完全戒除賭博的習慣,而潘女士在庭上指出父親沒有再賭博,潘女士亦與父親一起去取消父親在馬會的投注戶口,潘女士亦指出她對賭博非常反感,她亦指出她會幫助父親不去賭博。

95.潘女士亦指出,她從父親處得知之前父親的賭博是因為,父親和母親的婚姻不愉快,所以才導致父親賭博。不過,盤問時母親的律師向潘女士指出父親在2016年7月取消了馬會投注戶口後,父親仍然繼續有賭博,潘女士指出她知道這些情況,她亦知道父親尚有港幣20多萬元尚未清還,潘女士進一步指出,即使父親有賭博,她仍會與父親結婚。雖然潘女士在庭上稱,她並非袒護父親,然而本席認為,從她的證供顯示,她袒護父親是非常明顯的。

96.不過本席認為,潘女士是否袒護父親並不重要,她願意和父親結婚與否,亦不是最重要的環節,因為即使潘女士以什麼身份,協助父親照顧兒子,不能改變的事實,就是兒子必須重新適應新的照顧者,這不單單只是照顧者和被照顧者二人能否互相適應,而且還有親疏關係之別,和兒子一直依附母親的情況需要作出考慮。當然如果維持現狀並非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安排,那麼由其他合適的照顧者負責照顧亦是無可避免的選擇。

97.至於父親指,就兒子學業上的安排,父親認為他相對母親而言,較能照顧兒子的需要。正如母親作供時指出,兒子除了英文的科目較遜色外,其他的科目事實並沒有問題。母親指出她的學歷是中專的程度,她會為兒子找尋合適的補習,應付兒子在英文科目的需要。

98.至於父親的學歷,他是中五程度,他認為母親沒有好好督促兒子的學業,他認為他在這方面比起母親更為優勝。關於兒子學業上的需要,母親現時就這方面的安排,本席認為,是已考慮及兼顧兒子各方面的情況而作出的安排,兒子成績的結果,只是父親和母親對學業上要求和期望的分歧,不能說誰比誰更為優勝。

99.不過若考慮到,兒子在這方面長期的需要,父親的輪班工作,未必能令父親可長期騰出穩定和有規律的時間,照顧兒子學業上的需要,因為若然父親是返中班的時間,他就會接近一星期不能照顧到兒子的需要,父親有時候還需一個月多返一個星期的中班。

100.至於關於學業上的安排,鄧社工指出,現時兒子作為跨境兒童,他的適應良好,而學校本身亦有其他的跨境兒童就讀,她指出由一年級至六年級期間,最好不要經常轉校。本席認為,沒有什麼理由,需要現階段為兒子作轉全校的安排。

101.本案中,一直以來父親都投訴,在探視兒子的環節上受到母親的阻礙,其次就是二人在溝通上並不理想。審訊時,母親願意為這幾方面作出承諾,本席認為這些承諾,針對父親的投訴,都是可行的解決方法,值得嘗試。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兒子未來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102.鄧社工在庭上確認,在她所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她表示鑒於父親和母親就兒子的教育、照顧、探視等事宜存在不少的分歧,雙方亦未能放下累積的埋怨及不悦,對雙方日後能理性地攜手合作處理兒子的事情似乎並不樂觀,因此建議由母親獲得獨有管養權。

10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相信若頒發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在本案而言,很可能雙方不會作有效溝通或互相合作。本席採納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確認了的法律原則:即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本席同意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適合。

104.然而,本席提醒母親,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ML v YJ(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 88。案例確立,縱使母親獲頒兒子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之時,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母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方面的意見。

105.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本席認為母親獲得兒子的獨有管養權是合適的,亦是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安排。至於有關照顧和管束的安排,本席相信父親和母親均是愛護兒子的父母,但考慮到所有情況,本席認為母親繼續照顧兒子是一個可持續及穩定的安排,亦減少兒子在各方面作出不必要的改變,及較能符合兒子的整體利益,因此母親亦應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106.關於探視方面,基於母親過去對法庭所作出的承諾及在審訊時在法庭上所確認會作出的新增承諾,及父親願意作出的承諾,本席認為訂明的探視是合適的。

107.加上過去雙方一直都是沿用訂明的探視,而在過去的運作上,這些安排,事實亦已頗見成效,所以本席仍會沿用過去一直以來採用的訂明探視,再加上雙方原有的承諾及在審訊時確認新增的承諾,而對探視這方面的安排作出配合。

108.為方便雙方清楚他們對法庭及對對方的承諾,本席會將所有的承諾重新列出。

命令

109.現頒命令如下:

母親的承諾

A.   母親向法庭及父親承諾在非探視日晚上六時至九時,父親可透過父親給予兒子的手提電話溝通,時間不少於15分鐘,而母親不得作出任干擾;

B.   母親向法庭及父親承諾,母親須主動檢視兒子之手提電話是否需要充電,並協助兒子作出充電安排;

C.   母親向法庭及父親承諾,每天晚上8時30分前需檢查兒子的手提電話看是否有訊息;

D.   母親向法庭及父親承諾,父親除可透過父親給予兒子的手提電話與兒子溝通外,父親可直接透過母親指定的電話號碼與母親聯絡,母親會將電話交兒子接聽;

父親的承諾

E.   父親向法庭及母親承諾,關於兒子任何事宜必須在晚上九時或之前,以電話訊息通知母親;

F.   父親向法庭及母親承諾,父親於收到預備更表的一星期內透過WhatsApp、WeChat或其他電話訊息將有關資料傳遞給母親,並在預備更表畫出預期的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

雙方的承諾

G.   母親及父親向法庭及向另一方承諾,所有關於兒子的事宜需要電話訊息通知對方,有關記錄需妥善保存及提供法庭參考;

H.   母親及父親向法庭及另一方承諾,雙方須以指定的電話號碼溝通有關兒子的所有事宜;

現命令如下:

1.   母親享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享有界定探視權,安排如下:

2.   每月可享最少兩次日間探視及一次於周末兩日一夜的留宿探視;如日間探視在星期五進行,父親可直接由他或父親指定的人士,在兒子就讀的學校接兒子進行探視;

3.   如翌日為上學日,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父親需於晚上8時30分前將兒子送回母親家中;

4.   如翌日為假日,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父親需於晚上9時前將兒子送回母親家中;

5.   父親於收到預備更表的一星期內透過WhatsApp、WeChat或其他電話訊息將有關資料傳遞給母親,並在預備更表畫出預期的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而母親需於收到信息後三天內以電話訊息回覆父親,並確認父親提出的日子是否能進行,若日子不能進行,母親需在回覆中,因應父親的輪班時間而能作出探視的可行性,畫出母親建議的日子供父親選擇;

6.   父親行駛探視權時,須在四天之前透過WhatsApp、WeChat或其他電話訊息,通知母親確認探視時間,母親需於收到訊息後5小時內回覆;

7.   除上述訂明每月的日間和留宿探視外,父親在長假期即暑假、聖誕及新年、農曆新年和復活節,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父親可在上述的每一個長假期,額外享有兩日一夜的留宿探視;有關雙方須協議的日子,採用上述日間和留宿探視安排的協議方法;

8.   母親需於本命令發出後,存檔法庭書面承諾書,向法庭承諾會應法庭要求將兒子即時帶回香港司法管轄範圍,法庭於收到母親的承諾書後,將批准兒子可繼續逗留在國內生活;

9.   本席亦發出為期18個月的監管令,並於九個月後,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呈交更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訟費

110.父母都是因為疼愛兒子,所以才爭取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郭允中律師事務所的郭允中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