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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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7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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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毒品是內含573克可卡因的647克固體,零售市值是690,966元。 案情指被告於2016年3月2日,在離開觀塘大廈的時候被警員截查,之後被發現在他手持的環保袋中,有二十七包可卡因。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收取1,500元作為酬勞,替其他人運送該些毒品。 被告人現年45歲,沒有刑事案底,教育至中二程度,與妻子及女兒一起居住。被告人在寫給本席的信中說,因為要給生活費患病的前妻和女兒,以致要借貸度日,因此犯案,現在已經非常之後悔。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指出,被告人犯案的時候44歲,仍然都沒有案底,是有別於一般的販毒者,希望法庭考慮這一個因素來輕判。 正如我剛才向梁大律師表達過,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就著不同種類的毒品訂下了判刑指引,而判刑是與牽涉的毒品份量是掛鉤。就可卡因而言,販運400至600克的可卡因,判刑的指引應該是15至20年的監禁,本案中所涉及的可卡因是573克,接近剛才所說判刑指引的最高的600克,判刑是應該接近20年。 本席考慮了梁大律師的求情,以及被告人的背景,就著本案,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19年的監禁,在本案裡面,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而被告人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因此就著這項控罪,被告被判刑十二年零八個月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