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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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468/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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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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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7年6月30日下午12時41分
出席人士: Ms Sabra LO Shui Y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usanna KU,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Throwing corrosive fluid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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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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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交付本席判處。

案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5月30日晚上到兩名受害人的寓所,被告人按門鐘之後,受害人余先生開門,被告人隔著鐵閘對余先生說要找另一受害人余小姐,亦即是余先生的女兒,余小姐於是步向門口,站在余先生的身後,問被告人所為何事,被告人問她是否余小姐,余小姐未及回應,被告人便隔著鐵閘,將一些液體潑進寓所,然後立即離去。兩名受害人被液體濺中,衝入廚房用水清洗,之後余小姐致電報案,兩名受害人其後由救護車送院。

被告人當時戴著鴨嘴帽、口罩和太陽眼鏡,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曾經於案發前一日和當日,詢問另一名男子會否收錢向人淋潑腐蝕性液體,但遭該名男子拒絕。警方其後通緝被告人,在巡查酒吧牌照的時候發現被告人,將他拘捕,該名男子在列隊認人之中認出了被告人,並且翻看案發當日受害人寓所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時候,確認被告人是當日出現在該大廈的戴著鴨嘴帽、口罩和太陽眼鏡的人士。

經法證專家化驗,被告人向受害人淋潑的是濃度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的硫酸,能夠導致嚴重皮膚灼傷,以及是永久的視力受損。

在這次襲擊之中,余先生的傷勢較重,送院之後的治療檢查顯示,他的頭和面上佈滿紅斑,他的腹部亦有紅斑,屬於部分皮層深度灼傷,佔全身總面積百分之二。余先生的雙眼亦被灼傷,需要持續灌洗,他其後於六日後出院,但他的傷勢,因為傷口的增生性疤痕而變得複雜,需要再安排處理,幸好他的眼睛在治療之後沒有永久的損傷。

余小姐的傷勢不重,醫療檢查顯示,她的四肢有一級灼傷,於當天經過治療之後出院。

臨床心理學家在事後,為兩名受害人作出了心理創傷的評估,雖然兩人在被襲之後都曾經出現創傷之後的後遺症狀,但余先生現在已經無需任何的協助,而余小姐亦認為她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人現時20歲,犯案的時候只有18歲,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一項從非法拘留中途脫罪。他於2013年6月因為盜竊和襲擊罪被判入教導所,於2014年10月釋放,但因為涉及本案,於2015年10月被召回服刑至2016年3月。

代表被告人的顧大律師在陳詞的時候,呈上了一封被告人的親筆信件,和一封由被告人的父母和姐姐撰寫的信件,被告人在信中表示他受一些不良朋友的影響之下荒廢了學業,屢次犯案,現更因為受不住金錢的誘惑,而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他知道要接受一段長時間的監禁,感到非常後悔和內疚。被告人表示,在這一段時間中,他明白了親情的可貴,在家人的支持和鼓勵之下,希望能夠重回正途,他會於獄中學習,將來奉公守法,做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被告人的家人在他們的信中亦指,看到被告人改變了不少,被告人更加向他們道歉,說被告人終於醒覺,指他希望改過,將來重新投入社會工作。

顧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和姐姐從一開始便每次到法庭旁聽,支持被告人,希望我能夠接受被告人在家人的支持之下會真心改過,不會重犯。

顧大律師亦指,被告人願意向受害人支付兩萬和三萬元的賠償,但不被受害人接納。

正如顧大律師所指出,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沒有任何判刑指引,判罰應該考慮個別的案件不同的案情,顧大律師呈遞了數宗同類控罪的判刑案例供本席參考,包括劉呈謙(譯音)案(CACC 271/2016)、陳志龍(譯音)案([1989] 1 HKC 70)、香港特別行政區劉富華案(HCCC 51/2013)、冼華超(譯音)案([2012] 1 HKLRD)。

在這些案例中,法庭在考慮判刑的時候,都會考慮到案中受害人的傷勢是否嚴重、有沒有永久創傷,包括心理創傷。法庭亦會考慮被告人施襲的背景、被告人是否有預謀,和是否被人僱用的無情施襲者,但案例均表示,這一項控罪在性質上是極之嚴重,受害人有好大機會會受到永久傷害,而控罪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所以一個較長的監禁刑期是無可避免。

在本案之中,可幸的是兩名受害人的傷勢都不算非常嚴重,余小姐更可以在當天出院,這個不但是兩名受害人的幸運,更加是被告人的幸運,因為被告人的施襲是可以對兩名受害人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這樣的話,被告人需要接受的刑罰是將會更重。

另一方面,被告人承認他是因為想賺取金錢而向受害人施襲,兩名受害人與被告人素不相識,無仇無怨,這樣的行為是冷血的懦夫行為,這一點是增加了本案的嚴重性。

本席參考了案例,認為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人的背景均與劉富華一案十分相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當時官階)在該案之中,採取了15年監禁作為受較重傷勢的受害人的相關控罪的判刑起點。

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本席應考慮類似的判刑起點,但我認為本案兩名受害人的傷勢都較該案的受害人略為輕微,所以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就襲擊余先生的控罪來說,應該是14年的監禁,而就余小姐的控罪來說,是12年的監禁。

此外,本席接納顧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在家人的充分支持之下會真心改過,重犯的機會較低,及他在這召回教導所的情況之下,受到了一些懲罰,就著這些因素,我再將判刑的起點額外下調6個月,分別至到十三年半和十一年半的監禁,法庭希望被告人能夠真心改過,不要辜負家人對他的支持和期望。

因為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所以就第一項控罪,判刑由十三年半減至9年的監禁,就第二項控罪,由十一年半減至七年八個月的監禁。

本案的情況和劉富華案一樣,屬於單一的施襲,目標亦都是一個人,但傷及了兩名人士,本席認為9年的監禁已經能夠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所以命令兩項控罪的判處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