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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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席前,被告一承認一項「藏毒」罪名;被告二則承認兩項「運毒」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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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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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乃一宗毒品案件。 2.在本席前,被告一承認一項「藏毒」罪名;被告二則承認兩項「運毒」罪名。 事實 3.事實上,當日傍晚時份,在事發的一商場店舖之外,被告一從被告二手上購買氯胺酮毒品(後知淨重1.43克)。被告一「一手交錢」,被告二則「一手交貨」(控罪一:「運毒」罪,指控被告二)。 4.見狀,現場埋伏的警員立即現身,上前把兩名被告截停進行搜查,並從被告二隨身的「孭袋」之內撿獲26小膠包,內藏總淨重70.64克的「氯胺酮」毒品。被告二對警員承認,為金錢報酬,他才替他人售賣、送遞毒品(控罪三:「運毒」罪,指控被告二)。 5.同時間,其他警員從被告一的褲袋內搜出他剛剛從被告二手上購買的毒品(控罪二:「藏毒」罪,指控被告一)。 求情 6.兩名被告均全無定罪紀錄。 7.被告一現年46歲,已婚,但未有兒女,他與媽媽一同居住在西貢區的一私人住宅單位之內。他曾接受中二程度的教育,事發時他是一名註冊電器技工,月入一萬七千元。 8.被告二現年38歲,單身,與媽媽及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公營住宅單位之中。他曾接受中五程度的教育,事發時他失業,經濟拮据。 考慮 9.就被告一所承認的藏毒罪名,鑑於他現時正接受自願戒毒療程安好,本席予以「緩刑」處理。被告一被判六個月監禁,暫緩執行兩年。本席希望被告一珍惜機會,完成療程,戒除毒癮,遠離毒品。 10.案例許守城 [2008] 3 HKC 327指,販運「氯胺酮」50至300克者,應予以6至9年監禁。就控罪一,毒品重一點多克,本席採用24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控罪三,毒品重七十多克,本席採用6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二全數三份之一的認罪扣減,監期分別變為16及48個月監禁。 11.鑑於兩罪於同時、同地發生,而控罪一内裡的毒品數量相對微小,本席頒令使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今天共判處被告二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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