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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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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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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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罪名 1.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7年1月14日在香港,意圖搶劫而襲擊何志明(以下稱「證人」)。 事實 3.事發當日凌晨時份,被告乘搭證人駕駛的的士,從港島鰂魚涌往東涌,期間在青沙公路上,突然使用右手從後對證人「箍頸」,又使用左手拳打證人的頭部4、5次。 4.不過,證人成功反抗,掙扎脫身,被告見事敗立即下車逃走,證人則逗留在車廂之內報警。警車迅即到達現場,警員在附近公路上截停和拘捕被告。被告向警員解釋,因為身無分文,就連買飯糊口的零錢也沒有,這樣才出此下策,鋌而走險,試圖赤手襲擊證人,希望從他處搶劫一些金錢。 5.至於證人,他對警員稱頭部感到痛楚,但拒絶到醫院驗傷。 求情 6.被告從未犯法,紀錄良好。他現時20歲,單身。他是家中的獨子,與父母同住在報述的住宅單位之內。他的職業是厨師,可惜數年前染上毒癮,工作變得不穩定。 考慮 7.根據茆廣生案例1981 HKAR 610,沒有使用武器的行劫者,將予以四年監禁。 8.考慮到被告犯案時並沒有周密計劃,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整個行劫和襲擊過程「笨手笨腳」,最後自己落得在公路上逃跑,加上他年紀甚輕,從未犯事,雖然的士內行劫較嚴重,本席只使用三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今天終判處被告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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