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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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Case No.DCCC 65/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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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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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7月10日上午10時31分
出席人士: Mr James Tz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eter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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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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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2016年12月6日下午約6時許,警員在芙蓉園保安室內的閉路電視,看到3個人影在花園內,該屋苑位於香港新界元朗屏山屏興里1號,外圍有約2米高圍牆,內有兩棟5層高樓宇,並設有閉路電視及一個60,000平方呎的花園包圍著芙蓉園,花園外圍有圍牆及鐵圍欄。

3.警員其後在閉路電視看見一個戴著口罩及穿著深色衣物的人走向芙蓉園2座地下E室外的圍牆,狀似在觀察單位。另一個戴著口罩的人接著走向同一道牆,並觀察單位,然後爬到牆上,並狀似望向單位內。接著,一個人影在牆上方出現,並跳到花園內。該兩名人士然後跑離圍牆。下午約7時許,警員到芙蓉園1座的天台,看見3個帶著背囊的人士跑過花園及在尋找逃走路線。

4.警員在花園的鐵閘外近屏興停車場,看見被告正從花園內爬鐵閘出來,於是叫停他,但被告跳回花園內並逃走。在逃走約20米後,被告突然蹲下,並在地上撿起某些東西,然後轉身,並用他的左手將一硬物擲向警員。該硬物打中並擦傷了警員的右前臂,後經診治,警員發現有0.3厘米擦傷。

5.警員繼續追截被告約30米,最後在花園內近芙蓉園2座追到被告,但被告馬上掙扎,並用雙手推警員胸口,最終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把被告制服。

6.調查後,被告告訴警員他還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但警員在被告的背囊中發現了一個口罩。

7.警方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在案發時身在芙蓉園,並承認攀爬芙蓉園的圍牆。

8.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16年12月6日上午11時11分經落馬洲進入香港。

9.被告現在承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嘗試非法進入單位,並企圖在內偷竊。

10.被告現年36歲,國內人士,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1.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兒子。他是電燈裝飾工人,月入約4,000元人民幣。被告當天到港,原本只為買藥及日用品,怎料遇到兩名朋友,教唆他一起碰運氣賺錢,於是才一起犯事。他爬入圍牆內,其後已爬出逃走,背囊內並無任何爆竊工具,被告並無驚嚇到任何住戶,住戶亦無任何損失。被告初犯且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企圖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確立牽涉住宅單位的應予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上午到港,下午已干犯案件,且涉及共3名人士一同犯案,法院其實可考慮把量刑起點提高。但畢竟被告初犯,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1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