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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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一名全職的士司機。2016年9月7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市區的士,於下午12時25分於葵涌道支路(近美孚)道路上,與控方第一證人之私家車發生碰撞。經調查後,上訴人被警方以傳票控告不小心駕駛罪 [1] 。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由一名暫委特委裁判官 [2] (下稱裁判官)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對上訴人判處罰款900元及取消其持有或領取各類車輛駕駛執照的資格兩個月。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輕處罰。在聆訊上訴時,上訴人表示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獲本席批准。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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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43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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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是一名全職的士司機。2016年9月7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市區的士,於下午12時25分於葵涌道支路(近美孚)道路上,與控方第一證人之私家車發生碰撞。經調查後,上訴人被警方以傳票控告不小心駕駛罪[1]。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由一名暫委特委裁判官[2](下稱裁判官)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對上訴人判處罰款900元及取消其持有或領取各類車輛駕駛執照的資格兩個月。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輕處罰。在聆訊上訴時,上訴人表示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獲本席批准。 案情 2.正如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指出,簡而言之,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之汽車位於被告人的士前方,控方證人煞停汽車,位於後方之被告不小心碰撞到證人車尾」。 3.上訴人在審訊和上訴所提出的理由為「控方第一證人突然急停,被告人亦把他的汽車煞停。但由於下雨天及斜路的關係,被告人由後方撞到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車尾」。 4.裁判官正確地指出本案的爭拗是在於「控方第一證人之汽車在當時煞車,位於後方之被告是否已經小心謹慎而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5.裁判官在衡量證供時提醒自己有關裁決的標準及責任,更提醒自己「不證自明」的原則並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後車撞前車不代表後車必然不小心。 6.在審訊時,控方呈上了控方第一證人行車紀錄儀的片段,列為控方證物P1。上訴人不反對有關片段呈堂,上訴人亦同意行車紀錄儀片段正確反映了事發經過。在上訴聆訊時,本席亦有機會觀看這片段。 7.控方的主要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在聽取過他的證供後,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誠實可靠,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8.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他強調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他前方的巴士切線而急停讓路給予巴士是不對的,由於當時路面濕滑,加上下斜衝力很快,上訴人已盡力避免意外。因此雖然有碰撞但兩車只輕微碰撞。上訴人在盤問之下,同意控方所指他當時以30多公里的時速行駛,安全的距離應該是20米。上訴人反駁說如保持這樣的距離則可能會有人駕駛車輛切入上訴人的前方,這樣只會更加危險。 裁判官的裁決 9.裁判官對於上訴人所聲稱作出了逐點分析:—
10.最後裁判官總結裁斷:—
上訴理據 11.上訴人在審訊和上訴聆訊中均沒有律師代表,他並沒有存檔書面陳詞。在聆訊時,他所提出的論點其實與他在審訊時所提出的都是一樣的,包括:—
12.對於庭上他所提出的論點,裁判官已經小心考慮分析並逐一駁斥。裁判法院上訴是根據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進行重審,除非有重大出錯又或者出現內在不可能的情況,否則有關事實的裁斷屬裁判官的範疇,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 13.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在本案的分析,上訴人明明沒有與前車維持適當的距離和安全車速,才令致他煞車不及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這是主要的意外成因。至於他聲稱後面巴士用了6秒時間才煞車,那正是因為巴士司機謹慎以慢速和與上訴人的士保持了一段適當的距離,才避免了撞到上訴人的車尾。 14.正如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當時的車速可以再慢一點,而上訴人與前車的距離是可以再遠一些。」特別是在天雨路滑,而且是下斜的路段。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由靜止開車駛前而當兩車出現較遠距離之際,由呈堂片段P1可見,上訴人並未維持慢速卻相反有加速的情況。雖然不是超速但這已經縮減了安全距離致令到當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他前面那一輛巴士切線而停車時,上訴人收掣不及,撞到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整個意外其實可以避免。 15.上訴人在本席前不斷批評控方第一證人不應急停令他措手不及。本席認為上訴人這想法只不過是推卸責任。就算控方第一證人的急停的決定在當時的情況是值得商榷也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城 HCMA 752/2006第15段:「在不小心駕駛案件中,即使同案其他人有犯錯,亦不會減低一名被告人的罪責。」況且,本席並不同意在當時的交通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把車煞停讓巴士切線是不小心的駕駛行為。 16.總而言之,綜觀整個上訴聆訊,上訴人只是不斷重覆他在審訊時提出過的觀點,老調重彈。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就證供提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 17.上訴理據不足,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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