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朗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25/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ne 2017.

Case No.HCCC 125/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2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2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朗奇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7年6月21日上午9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Ms Sabr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erry WONG Shun Y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本案被告人陳朗奇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發於2016年3月12日,控罪涉及內含185克氯胺酮的248克粉末,案發當天凌晨2時10分左右,警務人員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近通州街交界看見一名男子(其後知悉為14歲未成年男子)走近被告人,二人交談一會後,很快便各自離開。此時,被告人被警務人員截停。經搜身後,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搜獲一包懷疑危險藥物(其後證實為控罪所指的內含185克氯胺酮的248克粉末)。

被告人被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說「阿Sir,包『K仔』我自己食㗎。」警務人員在被告人身上並撿獲現金港幣$6,293.10、兩部流動電話及一張八達通卡。其後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說了一些事情,包括:

一,被捕前,他致電涉案的未成年男子購買氯胺酮,二人約定時間於被捕地點見面。見面時,該未成年男子把一包氯胺酮交給被告人;

二,被告人尚未為氯胺酮付款。通常他取得氯胺酮後會先帶回家確認是真貨才會付款;

三,在被告人身上搜獲的現金港幣$6,293.10是被告人的積蓄;

四,案發時被告人在灣仔會展中心做散工搭蓋展覽棚架,每月入息約港幣16,000元至17,000元;

五,被告人經常吸食氯胺酮,因此一次過大量購買。

被告人身上所撿獲的氯胺酮於2016年3月市值為港幣33,728元,被告人現承認和接受案發時他管有氯胺酮作販運用途,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他的經歷認證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2歲,於內地出世,他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於香港完成中六教育,曾任職裝修散工,並無申領綜援。被告人於2009年由父親申請來港定居,任職裝修散工,於半年前開始有吸食氯胺酮習慣約每天3至4克。

黃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自09年自內地來港定居,他完成中六教育後投身社會工作,曾任職散工。案發時,被告人於會展從事搭建展覽棚架的工作,每月收入約16,000至17,000元。被告人與父母、弟弟同住。

黃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不幸於2014年患重病,並一直於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被告人的父親因身體健康問題停止工作,專心治病,而母親則須照顧父親,而弟弟仍在求學中,故此大家庭的擔子便落於被告身上,而被告的入息當中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便用於家庭開支,而於案發前半年,被告更染上吸服氯胺酮的惡習。案發時被告人被人利用,以2,000元金錢利益承諾為他人運送本案的氯胺酮毒品至被捕地點。

黃大律師指出,案情指出,被告人是從一14歲的年青人身上取得毒品,但案發時被告人並不知道對方尚未成年。辯方明白,案中存在加刑的考慮,原因是被告人是從一未成年男子身上取得案中的氯胺酮毒品,但辯方要求法庭於考慮加刑幅度時考慮刑期的整體。

辯方呈遞了被告人父親的醫療報告、三封分別由被告人父親、被告人本人及區議員梁先生撰寫的求情信函。

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及其數量、辯方的輕判請求,本案涉及內含185克氯胺酮的248克粉末,就著控罪所涉及的185克氯胺酮毒品,根據上訴法庭於許守城一案,就著販運氯胺酮毒品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毒品,量刑基準經審訊後應為6至9年監禁。本席認為,以本案之185克氯胺酮毒品考慮量刑基準。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七年半監禁,即90個月監禁。

本案存在加重刑罰的考慮。案情指出,被告人是從一名14歲少年人身上取得案中的氯胺酮毒品,因此危險藥物第56A(1)及(2)適用於本案,法庭量刑時可顧及被告人是從一未成年的少年人取得毒品而將刑罰調高。法庭考慮了法庭所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有關加重刑責的案情,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應將刑罰上調15個月,即將七年半監禁刑罰上調至八年零九個月監禁,即105個月監禁。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他為初犯,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五年零十個月監禁,即70個月監禁。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並無任何其他有力的輕判理由,被告人父親的身體狀況並不是販運危險藥物的藉口,亦不能構成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五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