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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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官黃士翔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0/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2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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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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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7年6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官黃士翔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在2016 年8 月13 日,下午大約2 時50 分,地點是新界沙田大圍大圍新村,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開始爭執,雙方粗口互罵後再揮拳出手,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均有受傷,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分別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3.控方的證據來自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他們都是同住在新界沙田大圍大圍新村。控方第一證人供稱,案發當日,上訴人在爭執期間手持手提電話走出他的住所,他另一隻手則指着控方第一證人。跟着,他用他的右手箍着控方第一證人,左手拿着手提電話揮拳打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眉心,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很痛及感到頭暈,但上訴人仍繼續箍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並繼續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當時曾失去重心。期間,控方第三證人嘗試勸阻雙方打架和攬着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亦嘗試用掃把分開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但被上訴人搶走掃把。當各人分開之後,上訴人卻衝向控方第一證人揮拳打向他的面部。其後有人報警,控方證人稱上訴人曾說過「好在你今日三個人,如果唔係,你就冇咁好過」。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的醫療報告呈堂指,他的額頭有1 厘米撕裂、鼻子有腫和疼痛、左邊面部有腫,和左下胸部有疼痛。

4.裁判法官除了聽取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證供外,亦有查看閉路電視片段,被呈堂列為控方證物 P6。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雙方同意 P6可反映出當時的事實。控方舉證完畢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的確有出入的地方,其實可說是各執一詞。

5.上訴人供稱,他當日正在觀看奧運球賽,當時很激動,所以講粗口。後來控方第一證人用粗口罵他並叫他出來,上訴人於是走出平台的案發位置,上訴人並稱他帶着手機是想錄下當時的情況來保護自己。當上訴人走到控方第一證人身邊時,控方第一證人突然揮拳打向上訴人的左手手腕,使他的手提電話掉在地上。上訴人稱他感覺到他的手腕很痛。由於他的電話掉在地上,所以他不能錄下當時的情況,亦不能打 999求救。所以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認為他一定要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己。上訴人當時眼見控方第一證人扎穩馬步,握着拳頭,神態很兇,亦有向他出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亦使用硬物打他,上訴人聲稱用來襲擊他的掃把也被打斷,而控方第三證人也有箍着上訴人的頸部。爭執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曾經跌倒,再站起來箍着上訴人的頸部,並向上訴人揮拳。控方第一證人箍着上訴人的頸部360 度轉,令上訴人很痛,所以上訴人聲稱自己也有受傷。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的眉心的傷勢是被控方第二證人用掃把打傷。

6.裁判法官聽完辯方的證供後並作出一個本席認為很詳細的分析。裁判法官很小心地將辯方律師所作陳詞的每一項要點作出解釋不被接納的原因。其中一個關於手機的問題,究竟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有否打上訴人的手腕而令到他的手機跌在地上,上訴人才因此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很小心處理這問題,從閉路電視片段 P6可見,當時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的手機仍在他的手上。另一個問題關於掃把在爭執打鬥期間也被打斷,只剩下掃把棍的部分,控方第一證人的眉心亦是被掃把棍打到而受傷的。裁判法官留意到控方證物及查看閉路電視片段 P6後確定當時掃把沒有被打斷。這些例子都可見裁判法官是如何小心處理這案件事實上的矛盾。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本席並不須要在此再敍述出來。裁判法官亦細閱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後認為這是不可以支持上訴人供稱他被襲的情況,因此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雖然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些出入但不重要,並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

7.裁判法官考慮了法律上的問題後,關於上訴人作出非法和惡意的行為造成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裁判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前,上訴人已呈交他的上訴理據,但其實主要是他不同意裁判法官事實上的裁決。上訴人辯稱,他當時被兩名控方證人箍着頸部,在無可奈何之下他作出自衞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其實,他的上訴理據在裁判法院已曾提及過。

9.本席處理關於上訴人稱在案發時作出自衞的上訴理由,究竟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有真誠或可能真誠地相信他是有必要保護自己,以及他作出的反應是否合理。正如黃律師指出,當時的情況及閉路電視片段 P6可見是上訴人主動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糾纏過後,上訴人甚至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因此,黃律師認為這不屬於自衞。其實每一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正如裁判法官所說,本案是雙方各執一詞,但閉路電視片段 P6可支持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決,他不接納當時上訴人是有真誠相信他是有必要保護自己及他的反應是合理的,本席看不見裁判法官在事實上及法律上的裁斷有何出錯。

10.本席剛指出裁判法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斷分析已詳細列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本席不在此再敍述出來。裁判法官的分析正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來支持上訴人所稱裁判法官在定罪上有任何出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或事實裁斷上都沒有任何出錯,因此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