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棠及另五人 對 翠湖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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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為翠湖花園 (『該大廈』) 6名業主,他們在2015年2月16日提出了本案的申請,要求第一至十二答辯人 (管理委員會成員) 及第十三答辯人 (『法團』) ,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附表6第1A段及第28(4) 條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安排讓他們查閱保單及收據等文件。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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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5年第35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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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的申請人為翠湖花園 (『該大廈』) 6名業主,他們在2015年2月16日提出了本案的申請,要求第一至十二答辯人 (管理委員會成員) 及第十三答辯人 (『法團』) ,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附表6第1A段及第28(4) 條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安排讓他們查閱保單及收據等文件。 背景事實 2.包括申請人在內的230位業主,曾在2014年8月29日向法團主席送交信件及業主簽名,以不少於5%業主的名義提出要求,當中包括查閱大維修及管理公司6年的帳簿、帳項紀錄及其他紀錄所提及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 (『2014查閱要求』) (B3/528-556) 。法團一方回信予2014查閱要求的聯絡人,要求提交簽名的正本文件 (B3/558-559) ,在未有收到相關的簽名正本文件後,法團去信聯絡人表示在這情況下,法團不會處理2014查閱要求 (B3/561) 。第一申請人在作供過程中承認,2014查閱要求不夠完備,故此不能說是法團不合理拒絕。 3.因此,申請人再收集55位業主的簽名 (不少於5%業主的數目) ,在2015年1月9日向法團主席再次提交信件及業主簽名正本 (B3/591-610) (『2015查閱要求』) ,要求法團在7天內安排簽名業主或其委任的任何人,查閱/複印:
4.法團在收到2015查閱要求後,在2015年1月16日回信 (B1/99) ,要求申請人確認簽名文件是否與2014查閱要求相同,以免重覆有關安排。並指出『就有關閣下要求查閱屋苑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 、會計師核數報告及管理費帳目收支概算表,過往已張貼於每座大堂通告欄,如需複印,請到管業處填寫申請表,當繳付有關影印費 (每張 $5) ,可領取有關文件』。 5.第一及第二申請人聯署發出了2015年1月20日的回信 (B1/101) ,提出影印費不合理,要求收取每張 $1或豁免影印費。又要求法團『在2015年1月28日前盡快安排查閱有關「2014/11/30的資產負債表,管理費帳目收支, notes to account 和通告VIST/15/N005中的翠湖花園維修基金狀況」的帳簿、帳項紀錄、帳簿或帳項紀錄所提述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我方在收到2010年至2013年的財務資料後,再會查閱有關帳簿 (包括總帳) 、帳項紀錄、帳簿或帳項紀錄所提述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在同一天填寫了「業主索取文件申請書」 (B1/102-103) ,要求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管理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Notes to Account,同時段法團簽立的保單及保費收據,以及大維修通告VIST/14/N110中提及的工程保險保單及保費收據。 6.在法團未有回覆的情況下,申請人再在2015年1月29日去信催促法團 (B1/105) ,要求法團在2015年2月5日前回覆,否則申請人將採取法律行動。 7.法團在2015年2月4日回信 (B1/106-107) ,指稱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管理費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Notes to Account 在申請人繳交了複印費用後的7 - 10個工作天內可領取。而就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的保單及發票,以及大維修通告中所述保單及保費收據可供查閱,要求申請人提供查閱以上兩項文件的人士姓名及相關資料,以便法團安排。 8.申請人認為法團在2015年2月4日信件中所述文件,均非附表6下要求的文件,故在2015年2月5日回信 (B1/108) ,指法團並未應2015查閱要求處理,保留法律追究權利。就保單及收據的查閱,開列了五位人士為查閱人士,當中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五申請人,要求法團在2015年2月9日前安排查閱。而資產負債表、管理費帳目收支及Notes to Account 因影印費用巨大,只先要求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3年3月及2014年3月的文件,又重申 $5 一頁的影印費不合理。法團在2015年2月9日回信 (B1/109) ,表示會跟進有關文件及將會再次通知申請人。 9.法團在2015年2月13日再去信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指稱2015年2月5日信件上所述授權查閱文件的人仕,與2015查閱要求上所示不同,要求確認查閱人士的身份及提供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及查詢是否知悉個別業戶的查帳要求,以免法團重覆處理;亦要求在7天內書面回覆查閱帳目事宜 (B1/110) 。一眾申請人在2015年2月16日入稟了本案的申請。 10.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指稱,法團在2月13日的回信,他們只在2015年2月23日才收到,故此在2015年3月3日才回信法團 (B1/111) ,解釋查閱人士的業主身份,並要求法團在7天內安排查帳。而第一申請人在2015年3月10日去信法團,要求就2015年2月5日信件中所述的4個年度3月份的資產負債表、管理費帳目收支及Notes to Account文件,安排在7-10天內處理 (B1/112) 。法團在2015年3月19日回信,指稱由於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需諮詢律師意見,待有最新消息再回覆 (B1/113) 。 11.在2015年4月16日的聆訊上,申請人中止了對第一至第十二答辯人的申索。 12.案件原訂於2015年11月30日開審,申請人在2015年11月24日提出了非正審申請書,要求法團向申請人提供夾附於該非正審申請書內的附表 (『該附表』) 上所列文件,及將原訂的審訊日期取消。該附表上要求的文件包括:
13.法團一方在該非正審申請的聆訊上,表示同意安排讓申請人查閱該附表所開列的文件,故而法庭頒下2015年11月26日的命令 (A/53-54) 。其後在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年底,應申請人的要求,法庭在多個聆訊中頒下命令 (A/55-66) ,容讓申請人在法團安排下查閱命令中所述文件。雙方並無爭議,法團一方曾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 ,依令安排申請人到管理處查閱文件合共51次。 14.在2017年1月17日的聆訊上,申請人堅持法團一方尚有未曾讓他們查閱的文件,法團一方否認,故此案件排期作審訊。 15.在審訊中,申請人提出了以下尚未查閱的文件:
16.在盤問下,申請人確認不再要求上述第一、二及四項的文件,理由為:
17.在結案陳詞時,當天才受聘代表申請人的陳律師向法庭確認,申請人不再要求有關遣散費的附表二 (即上文 §15第三項)。 18.在這情況下,法庭無須就文件的查閱作出任何頒令,唯案中仍存在爭議的是,申請人在入稟本案的申請時,是否真誠作出申請及所申請的查閱,是否為了洽當的目的。 19.根據各申請人在證供中確認,他們要求查閱文件的目的包括:
20.第一申請人在證供中承認,要求的是極大量的文件,他們意欲扮演核數員的角色『地氈式睇睇盤帳』、『法團有嘅單就要比我睇』、『希望攞晒全部帳目文件』,看看是否有不尋常情況。要求2011-2013財政年度的所有帳目文件,是因為帳目是累積的,想查兩屆管委會的帳目,所以要求4年半的帳目文件。雖然法團曾擬備核數師報告,但『唔知核數師查得幾深入』,而且在提出2015查閱要求時,最後的核數報告只是2013年的。法團在他們提出了2015查閱要求後,至申請人入稟本案時,也沒有提出落實時間、地點及日期安排查閱附表6 (1) 段的文件及第28條的保險單據。在上庭後,申請人已將要求項目收窄;而在多次查閱文件下,確實找到一些可疑的地方,第二申請人指這些可疑地方便是審訊中的4項爭議文件,而在查帳後申請人也將問題向法團提出,促使了法團就大維修向香島跟進,在管理費的查帳下,法團也放棄了上調管理費的建議,足見申請人的查閱文件要求是對該大廈有益的。 討論 21.本案中,申請人在入稟時要求查閱的文件,可分為兩部分,根據該條例附表6之下要求的單據文件,及依據該條例第28 (4) 條要求的保險文件。 22.該條例第28 (4) 條的條文抄錄如下:
23.就保險文件而言,雙方並無爭議申請人是有權查閱的,而在案件開展後,法團亦已安排申請人的代表查閱過。但雙方的爭議是,在申請人入稟之前,法團是否已作回覆可安排申請人查閱,抑或如申請人所指,只在本案入稟後法團才讓申請人查閱。 24.誠如上文 §§4-9中所述的事件經過,本席接納申請人所指,法團在他們提出本案的申請時,仍未有安排容許申請人的授權代表查閱相關的保險文件,而只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才讓申請人查閱,法團在2015年2月13日信件中就查閱人仕身份提出確認,但並未落實查閱的安排,即使申請人只在入稟本案後才回覆,法團也不能以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或需聽取律師意見為由,不再作安排,因為根據第28 (4) 條的規定,業主要求查閱保險文件的權利是絕對的,本席看不到任何理據,可讓法團以這些藉口不作安排。 25.本席裁斷,保險文件只在申請人入稟後,才獲安排查閱。 26.該條例附表6的條文抄錄如下:
27.本席曾在 Simon Patrick Michael Durrant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outhorn Development (無彙報案例,LDBM 230/2013, 14/7/2014) 一案中,就該條例附表6第1C段的詮釋作裁斷 (見案例§§19-22) ,認為該條例下附表6符予業戶查閱帳務文件的條文,與公司條例中第740條,容讓股東要求查閱公司帳目文件的條文類似,同樣要求提出申請查閱的一方,令法庭滿意其申請是「真誠」作出及為了「恰當的目的」,故而就公司條例第740條作出判決的案例,當可作參考及借鏡,故而在該案例中引述並採納了Ho Kwok Keung Tony v Hub Global Freight Solutions (HK) Ltd (unreported, HCMP 670/2012, 7 June 2013) 一案例的判決,結論是:
28.代表法團的劉大律師在其結案陳詞中,將上文從Simon Patrick Michael Durrant 一案引述的判決段落,歸納了8點原則,本席認同屬正確:
29.依據上文所述的考慮原則,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附表6下的查閱要求,確實是真誠作出的,並不存在別有用心的意圖,即使代表法團的劉大律師在盤問下曾質疑,申請人的查閱要求是意圖給予法團壓力及逃避支付維修費用,但並無任何證供落實這些指控,本席並不接納。唯就洽當目的而言,本席認為申請人未能令本席滿意,他們就附表6之下的查閱要求符合此一條件。 30.縱觀申請人所依賴的2015查閱要求的範疇 (上文§3) ,可說是涵蓋2010年4月起至2015年最少四個年度內,大廈管理及大維修的每項收支的每一份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由此一事實可見,申請人的查閱要求,屬於漁翁撤網式的不放過任何一份文件,即使附表6第1A條容讓業主可作出查閱文件的申請,但並不等同可將之視作,讓業主查看法團保存的每一份紀錄,以令業主滿意法團的管理是妥善的。但申請人現時提出的查閱目的 (上文 §19) ,正正是打算以地氈式查閱文件後,以確定法團在管理費收支、大維修支出、管理費的訂立等等,是否存在不正常情況、資金是否用得其所、管委會是否有作出監管,這不可能是附表6要求的洽當目的;假若申請人企圖利用查閱文件來查找不足,而不是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問題而需查閱文件,就是本末倒置,有違附表6第1A段的立法原意。 31.從上文 §19中所述申請人在證供中確認的查閱目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只屬他們自己的猜疑,申請人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法團在管理開支及大維修開支上,確實存在任何問題,申請人基於自身的猜測而要求查閱文件,並不能構成洽當目的;申請人意欲查看法團所有單據,以找來證供引證他們的懷疑,這絕非附表6內要求的洽當目的。而即使申請人所指稱的某些開支屬不合理 (如保安開支、什項開支等) ,他們的應有做法是要求該等不合理開支的相關單據文件,而不應要求所有法團開支的單據;而從申請人所指赤字出現為2014年下半年,大維修從2013年末才開始,也看不到任何理據須要求4個年度的單據文件。 32.即使法團一方也承認,申請人所指的管理費收支出現赤字情況,但這並不等同法團的帳目確實存在不正常的情況,也看不到申請人如何在查閱每一單據的過程中,作出管委會是否有作出監管的結論。申請人以其他屋苑的管理費與該大廈管理費作比較,以支持查閱帳目的申請更是匪夷所思,每一屋苑的開支及收入情況也不一樣,實在難以接納此為可成立的查閱文件的洽當目的。而申請人在證供中提出的要求查看基金狀況報告,明顯地不是申請中曾提及的,基金狀況報告與每一單據實在是天壤之別,完全不同的性質,這只是證明申請人在其證供中企圖以各種理據,以支持洽當目的的要求。 33.就大維修而言,業戶只因付了款,而要求查閱所有大維修單據,以確定錢都花在那,這不可能是附表6要求的洽當目的,否則根本無需設立附表6第1C段的規範,而簡單地直接讓業戶查閱所有附表6所提述的單據便可。即使法團未有在大維修過程中交代開支的 明細, 在沒有任何證供支持,大維修的收支確實存在任何實質問題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求查閱大維修的單據實屬不合理,也不可能符合洽當目的的要求。至於牆磚的價格差異,純粹因為申請人找到另一供應商,可以較便宜價格購買同一款牆磚,這並不等同大維修的過程中必定出現紕漏,而即使這情況存在,申請人也應只局限地查找相關牆磚的單據,而不應要求大維修所有開支的單據及相關文件,這不可能是洽當的目的。 總結 34.縱觀上文所述的情況,本席裁斷申請人未能令法庭滿意,他們在本案中的查閱文件要求,符合該條例附表6第1C段中的規定,如非法團自願讓他們查閱要求的文件,他們在本案中的申請根本不可能成功。 訟費 35.雖然申請人可說是在保險文件的查閱上勝訴,但他們在案件開展後的短時段內已獲安排查閱了保險文件, 故此雙方在此一爭議上所花時間及訟費應屬有限。而在本審訊的重點問題上,申請人根本未能成功舉證,他們的申請符合附表6的規定,在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大前題下,本席認為申請人應付法團在本申請的訟費,但鑑於本案的性質,並非複雜或涉及任何艱澀的法律觀點,本席並不認同需要大律師的專業協助,故此不批准大律師證書。 命令 36.法庭頒令﹕
第一至第六申請人: 由陳兆松律師行陳兆松律師代表。 第十三答辯人: 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家健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