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Van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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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8個月。上訴人在另一宗管有毒品罪被判監6個月 [1] 。兩項判刑分期執行。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就本案刑期提出上訴。上訴人的上訴聆訊原先排期在2017年6月28日,但上訴人經懲教署知會法庭,在當日聲稱因患有肺病而不能出庭 [2] 。本席把上訴聆訊押後至7月28日。上訴人出席聆訊而本席亦安排越南語翻譯向上訴人讀出答辯人的陳詞大綱(日期:2017年6月21日)。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0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10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PHAM, VAN HUNG(范文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28日及2017年7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8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8個月。上訴人在另一宗管有毒品罪被判監6個月[1]。兩項判刑分期執行。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就本案刑期提出上訴。上訴人的上訴聆訊原先排期在2017年6月28日,但上訴人經懲教署知會法庭,在當日聲稱因患有肺病而不能出庭[2]。本席把上訴聆訊押後至7月28日。上訴人出席聆訊而本席亦安排越南語翻譯向上訴人讀出答辯人的陳詞大綱(日期:2017年6月21日)。

控方案情

2.2016年7月23日,警員在旺角一幢樓宇巡邏,在該唐樓7樓地方遇見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戴着一對手套,右手拿着鎅刀和膠袋,並用手拉扯牆上一些電線。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他需要錢,所以用鎅刀去偷電線。該唐樓有部份單位已經空置。

3.上訴人有14項定罪。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填寫表格102,附有一頁中文手寫理由,主要是指他得到當值律師意見,以為本案和另一宗案件的判刑有機會同期或大部份同期執行。上訴人認為他沒有犯同類案件,可算是「初犯」。上訴人不需要法律援助[3]

5.在本上訴聆訊,上訴人說他14歲大的女兒需要他照顧,上訴人已經有5年沒有犯案。上訴人說他律師說兩宗案的判刑會同期執行,上訴人覺得失望。

6.但上訴人在本聆訊後,在2017年8月11日經懲教署通知法庭他放棄上訴。

上訴理據的討論

7.由於上訴人的上訴聆訊已經完成,縱然上訴人在稍後時間表示放棄上訴,本席認為法庭仍要頒下判案書。

8.上訴人如果行為良好的話,理應在本年10月14日出獄。

9.本席在上訴聆訊時亦明言一般而言,涉及住宅式的爆竊罪的判刑是3年。就本案而言,而上訴人手持鎅刀和手套,可視為加重刑責的因素。

10.無論從任何角度,上訴人的判刑絕不過重,但本席亦不會依據《裁判官條例》第119條加重上訴人的判刑[4]

結論

11.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而上訴人亦在上訴聆訊後自己提出撤銷上訴。

12.本席維持本案的判刑和裁判官把這判刑與上訴人另一宗案件分期執行的決定。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上訴人的另一宗案件 WKCC 48/2017

[2] 見懲教署呈交的便箋 (日期:2017年6月28日)

[3] 上訴人的陳詞(上訴宗卷第2頁)

[4] 這加刑或減刑的權力在表格102底部已經明確地展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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