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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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審訊後,本席在控方舉證完畢時,裁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控罪一的爆竊罪,但有證據支持盜竊罪,因此把控罪一修改為盜竊罪,而被告人就即時承認修改的控罪。至於控罪二,法庭裁定無表證成立,予以撤銷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84/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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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温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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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7年12月8日
出席人士: Ms Memi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YIP Shui 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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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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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控罪一爆竊和控罪二企圖爆竊。

2.經審訊後,本席在控方舉證完畢時,裁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控罪一的爆竊罪,但有證據支持盜竊罪,因此把控罪一修改為盜竊罪,而被告人就即時承認修改的控罪。至於控罪二,法庭裁定無表證成立,予以撤銷 。 

3.案情透露,梁女士居於黃大仙靜安街聯合大廈3樓前座,門外安裝了閉路電視。梁女士家門外有兩度成90度的牆壁分別左邊和正面。梁女士把多對鞋子擺放在牆身的一些水喉管上,一些拖鞋「攝」於水管與牆身之間的空隙,一些波鞋則放在膠袋內,然後繫於水管上。

4.2016年9月25日梁女士把兩雙運動鞋放在膠袋內,並繫於水管上。大約五日後,梁女士查看閉路電視,發現一名女子(後知是被告人)在2016年9月26日下午時分偷去膠袋內那兩雙運動鞋。閉路電視清楚地把被告人的容貌拍下。梁女士所居住的是屬於舊式的住宅大廈,大廈的主要出入口雖有安裝鐵閘,但證供顯示,至少在日間這些鐵閘都是常開的,亦沒有人監管出入的人。

5.大約三個月之後,在2017年1月4日下午時分,一隊便裝警員在新蒲崗一帶進行反爆竊巡邏,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尾隨觀察,期間發現被告人的外貌與控罪一涉案疑人相似,最後把她拘捕。

6.被告人現年51歲,過往有兩項相類同的案底,分別在1993年和1994年,兩次盜竊都未有被判監。

7.律師指出被告人的背景,她與77歲媽媽同住,家中還有一位54歲,任職中醫的哥哥,兩母女主要依賴哥哥的照顧。被告人沒有領取綜援,同時也會做一些兼職幫補一下,但收入不多。被告人亦有到處拾荒來增加收入,同樣收入不多。律師指,被告人的母親身體雖然沒有大毛病,但由於膝蓋痛楚令其行動極之不便,兩母女居住的地方有部分需要行樓梯,被告人亦需要攙扶母親上樓。

8.控方呈遞的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范文雄HCMA 109/2017)。該案情顯示,警員在旺角一棟樓宇巡邏,在該唐樓7樓地方遇見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帶著一對手套,右手拿著𠝹刀和膠袋,並用手拉扯牆上一些電線。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他需要錢,所以用𠝹刀去偷電線。該唐樓有部分單位已經空置。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8個月。

9.相比本案,兩案相共同之處是偷東西的地方都是發生在大廈的公共範圍,但本案始終是盜竊罪行,剔除入屋犯法這個因素後,本席基於本案的案情,會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亦會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扣減。

10.雖然被告人在審訊接近尾聲時才改口承認控罪,但此事與她無關 - 控方檢控被告人爆竊罪,被告人根本無可能承認入屋犯法罪,而到後期法庭修改控罪,被告人才有機會就修改的控罪作出答辯,因此這件事與被告人無關。而更改控罪後,被告人亦即時認罪,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一般的三分一扣減。

11.考慮到被告人目前面對生活的困境,而與她相依為命的母親又極需要被告人的照顧,本席打算把監禁刑期以緩刑方式處理,在未來一段日子裡面給予被告人一個警愓,不要再犯事,否則便要接受牢獄之苦,六個月作起點,扣減三分一後為四個月,緩刑兩年。

12.雖然本席同情被告人的處境,但始終有人因她的犯罪行為而有所損失,梁女士失去兩對波鞋價值$800元,而本席了解辯方願意作出賠償,亦可以從擔保金扣除,因此本席頒令被告人支付梁女士$800元賠償金額,並從被告人的擔保金扣除。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