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康元及另一人 對 許明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48/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17.
1. 在2017年6月9日,區域法院在DCCJ 547/2017一案基於被告人沒有在法訂時間內提出意圖抗辯通知書按原告人的入禀作出判決。
|
CACV 14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48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7年第5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7年6月9日,區域法院在DCCJ 547/2017一案基於被告人沒有在法訂時間內提出意圖抗辯通知書按原告人的入禀作出判決。 2.在2017年7月6日,許清華女士在未經法庭批准下,就該判決提出上訴。雖然DCCJ 547/2017的被告人是許明娥,經法庭查詢後,許清華女士指出許明娥是她以前的名字,但她在2011年10月18日已改名為許清華,並出示改名契副本證明。 3.除核實許清華女士的身份外,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又在2017年7月10日指示上訴雙方就以下兩個議題作書面陳述:
4.雖然許清華女士在7月20日呈交她的陳述證明她的身份,但她並未就上述兩點回應。原告人代表律師在7月17日也呈交陳述要求法庭撤銷本上訴。 5.法庭在2017年7月28日作出指示,排期將案件於2017年8月18日聆訊,考慮是否基於上述兩點撤銷本上訴。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區域法院法官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7.考慮了原告人律師的陳詞,本庭裁定被告人需要獲得法庭許可才可進行上訴。 8.再者,即若被告人按《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申請上訴許可,法庭也不會給予許可。按一般程序,推翻被告人沒有在法訂時間內提出意圖抗辯通知書作出的判決應該是按《區域法院規則》第13號命令第9條向區域法院按提出擱置判決的申請。上訴不是正確的途徑。 9.因此本庭頒令撤銷本上訴,被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本上訴申請(包括今天聆訊的訟費)。經審閱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於聆訊時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評定訟費為25,000元。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梁堅律師行轉聘李俊熙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