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對 梁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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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2017年4月25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把原告人於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為由取得的最終及非正審判決(“該判決”)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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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5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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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被告人於2017年4月25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把原告人於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為由取得的最終及非正審判決(“該判決”)作廢。 原告人的案情 2.原告人在其申索陳述書中作出以下申述:—
3.原告人存檔了誓章證據,證明原告人已於2017年1月19日把經法庭蓋印並隨附有申索陳述書的傳訊令狀(“該傳訊令狀”)妥當地送達予被告人。 4.被告人從有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5.原告人於2017年4月13日取得該判決。法庭在該判決中,命令被告人把該處所交還予原告人,並須支付中間收益予原告人,金額有待評估。 被告人的案情 6.被告人先後共向法庭存檔了三份日期分別是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7月4日的誓章(“該等誓章”),支持該傳票。 7.被告人在該等誓章中,並沒有說她沒有收到該傳訊令狀,也沒有指稱原告人在派送該傳訊令狀予她的過程中有任何不當。 8.被告人在該等誓章中,訴說她在居住於該處所期間受盡滋擾及環境惡劣,也對社會有種種的不滿。被告人在今天聆訊中的陳詞,也是說這方面的事情。 分析 9.原告人呈交了誓章證據,證明原告人已於2017年1月19日把該傳訊令狀妥當地送達予被告人。被告人從來沒有指稱原告人沒有妥當地派送該傳訊令狀給她,也沒有否認收到該傳訊令狀。本席裁定,該判決是一項合乎規則的判決(regular judgment)。 10.要成功申請把一項合乎規則的判決作廢,被告人須說服法庭其擬抗辯的理據具有真實的成功前景(real prospect of success),這些理據必須是某程度上令人信服的(some degree of conviction)。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7,Vol 1,第13/9/12至13/9/14段。 11.本席仔細考慮了該等誓章及被告人的陳詞,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提出了任何有真實的成功前景的擬抗辯理據。 12.基於上述,該傳票須被撤銷。 結論 13.本席頒令撤銷該傳票。 14.本席已考慮了就訟費的陳詞。本席認為,應該根據一般的原則,依循訴訟的結果決定訟費。被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申請既然被撤銷,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有關該傳票的訟費。本席頒令被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原告人,金額經簡易評定為HK$10,000。 15.本席感謝雙方協助法庭審理此案。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丘倩婷律師代表 被告人:梁佩君,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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