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勤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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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3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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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雷勤志 (第一被告人)
  黃偉樑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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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7年8月8日上午11時13分
出席人士: Ms Priscilia T Y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nie L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s Vivian WONG Wing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3] 及 [5] 及 [8] 及 [10] 至 [11] 及 [15] 及 [17]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12] 及 [14]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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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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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被告承認七項入屋犯法罪同埋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其中一項嘅入屋犯法罪(即係第十一項控罪)係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共同干犯嘅,第二被告亦都承認該項控罪。

案情指,第一被告喺2014年6月至到2015年1月嘅七個月期間,多次喺下午或者傍晚時分與另一人趁單位嘅戶主外出嘅時候撬開不同私人住所嘅大門同埋鐵閘入內搜掠,並且偷去或者企圖偷去住戶嘅財物。被爆竊嘅住宅係包括港九新界嘅住宅,財物除咗現金之外,仲有首飾、手提電話、回鄉證、銀行卡、手袋同埋電腦等,失竊嘅財物共值大約港幣係八十九萬九千多元。其中第十一項控罪係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共同干犯嘅,而案情係指,佢哋喺傍晚時分搭升降機上樓,去到被竊嘅單位偷去咗戒指、頸鍊、手鍊、吊墜同埋一部電腦,總值大約係52,000元。

後來警員喺一間酒店外同埋酒店嘅房間分別拘捕咗第一同埋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承認用鐵筆撬門進入單位偷走財物以及變賣,第二被告否認罪行。

第一被告有九次嘅定罪紀錄,其中喺2009年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兩年,最後一次犯事係喺2013年3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以及襲擊警務人員被判到戒毒所服刑。第二被告有十四次定罪紀錄,當中有八次涉及入屋犯法,曾經被判過去戒毒所服刑,亦都有判過監禁。喺2012年係因為兩項嘅入屋犯法罪被判合共三年嘅監禁,係區域法院嘅案件。最後一次則係喺2015年8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罰款。

第一被告現年33歲,第二被告現年36歲。

第一被告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係因為誤交損友沉迷賭博欠下賭債,被財務公司滋擾,先至干犯現在面對嘅控罪,佢喺致法庭嘅求情信中亦都表示,已經深切反省,對所干犯嘅罪行深感後悔。

第二被告嘅大律師指,第二被告年幼嘅時候父母離異,其後感到被父母放棄,過住一啲顛沛流離嘅生活,導致到佢過往多次干犯刑事罪行,但係今次佢對所犯嘅罪行感刑慚愧。而今次佢只係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私人住宅嘅量刑基準係3年嘅監禁。大律師指,佢喺2015年1月28號被捕,至到喺高等法院預審嘅時候獲得擔保之前已經係被扣押咗大概二十七個半個月。大律師續指,第二被告喺5月獲保釋之後已經搵到穩定嘅工作,女友亦都已經懷孕,兩人準備結婚,希望本席能夠寬大處理,好讓佢繼續現在嘅生活。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兩名被告承認控罪、大律師嘅求情以及有關求情信件嘅內容,單一項涉及私人住所嘅入屋犯法罪,如果冇其他加重刑責嘅因素,一般係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職業犯案者、屢犯屢咎嘅積犯喺爆竊過程中使用重型嘅爆破工具夥同犯案、涉及眾多嘅處所或者係大量嘅財物、牽涉多項控罪等,均屬加刑因素。雖然第二被告只係喺本案中涉及控罪十一,但係該項控罪佢係同第一被告夥同犯案嘅,而第二被告過往多次涉及同案件,呢一啲均係加刑嘅因素。而第一被告雖然之前只有一次入屋犯法罪嘅刑事紀錄,相似嘅刑事紀錄,就本案而言,佢一共係涉及七項入屋犯法罪同埋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絕對屬於職業犯案者,而每次均涉及撬破戶住嘅大門或者鐵閘造成損毀,而財物嘅總值亦都絕對不能被說成係小數目。

本席認為,就入屋犯法罪而言,三年三個月嘅量刑起點係適合嘅,就第一被面對嘅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起刑點應該係33個月,第二被告面對嘅第十一項控罪嘅起刑點亦定於三年零三個月,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

判刑如下:第一被告,控罪三、五、八、十、十一、十五、十七,每項控罪判刑26個月,控罪十二、十四每項控罪判刑22個月。第二被告,控罪十一,判刑26個月。

本案認為就第一被告面對嘅九項控罪而言,一個適當嘅總刑期係7年監禁。喺給予三分一嘅扣減之下,總刑期係56個月。

下令如下:控罪五、八、十一、十五、十七,每項控罪刑期中嘅3個月,控罪十二、十四中嘅兩個月、控罪十刑期中嘅11個月同控罪三嘅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