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淑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6/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17.
1. 申請人在暫委裁判官余珮詩 (以下簡稱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人就該定罪提出上訴,於2017年5月29日被本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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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977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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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在暫委裁判官余珮詩 (以下簡稱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人就該定罪提出上訴,於2017年5月29日被本席駁回。 2.申請人隨後提出動議,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按《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作出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本席在動議聆訊當天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即拒絕按第32(2) 條所述予以證明,現交代理由。 案情 4.本案受害人林女士是大環山游泳池清潔工人。林女士和同事黎女士在2016年7月9日下午約5時15分,趁游泳池5時至5時30分的清場時間,在游泳池女更衣室內用膳。 5.期間,申請人在游泳完畢後利用更衣室內的一部「吹地機」的風口來吹乾頭髮,導致水滴飄到坐在吹風機附近的林女士的飯盒內。 6.林女士於是對申請人說「靚女,我哋食緊飯,你頭髮啲水fling到我哋啲飯盒」「阿姐,你啲水吹過嚟我哋食飯」等類似說話。申請人回應說「呢度唔係比你哋食飯,我係要吹」,及更衣室是游泳人士可以優先使用的設施等類似說話,並以「垃圾婆」稱呼及用粗口辱罵兩人。林女士不甘示弱,也以粗口回罵。黎女士則勸林女士不要跟申請人吵。 7.對罵約4至5分鐘後,申請人離開更衣室。稍後,申請人和游泳池辦事處職員,康樂助理員廖女士回到女更衣室,意圖處理林女士和申請人間的糾紛,勸雙方不要爭吵。期間林女士離開更衣室去丟掉她的飯盒,約10分鐘後才回到女更衣室,所以廖女士當時在更衣室只見到黎女士。 8.根據廖女士的說法,她曾經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好讓廖女士可以進一步處理投訴,但申請人拒絕。於是廖女士提議申請人聯絡經理。廖女士指申請人當時「很嬲」,情緒激動,但廖女士需要到游泳池大堂處理另一宗投訴,所以離開了女更衣室,不知道其後發生的事情及林女士如何被襲擊受傷。 9.根據黎女士的說法,在林女士離開去丟飯盒期間,申請人在廖女士面前繼續謾罵,更指住黎女士的鼻子,並「抬腿」至她嘴部位置。稍後,廖女士因要處理其他事務離開了更衣室,而林女士則回到了更衣室,坐在一張綠色膠椅上。 10.廖女士離開後,申請人再次辱罵林女士。林女士偶然還口。 11.林女士和黎女士然後突然見到申請人拿著一把掃把上前掃向並擊中林女士。 12.裁判官基於申請人該行為裁定她干犯「普通襲擊」罪。 申請理據 1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涉及的法律觀點」地方填寫了如下內容:
討論 14.申請人的申請理據可以如下綜合處理。 15.申請人指控方證人同為泳池工作職員,口徑必定一致,因此不應該接納他們的供詞為可信,而若不接納他們供詞,則沒有其他目擊證人。 16.這一點無論裁判官或本席均已經分別在裁斷陳述書和判案理由書中處理。再者,這是一個事實裁斷爭議,不是一個法律論點爭議。 17.申請人指抗辯理據未被全面理解,處理和回應。本席不同意這說法。所有對控罪元素舉證有關的事項均已經被理解,處理和回應。再者,這些事項均為事實爭議,不牽涉法律論點爭議。 18.申請人指控方證人間證供有分歧,證人版本有內在不可能的地方。同樣地,這是事實爭議,不涉及法律論點爭議。 19.申請人認為她自己說法可信,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她的證供。一如以上,這也是一個事實爭議,不涉法律論點爭議。 20.由於申請人所提出的事項只涉及事實爭議和法院對證人可信、可靠度的裁斷,並不涉及法律論點,因此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拒絕按第 32(2) 條作出有關頒令。 訟費 21.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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