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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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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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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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案件簡介 2.警方調查一宗色情網站(sex141.com)操控賣淫活動的案件,發現被告人的滙豐銀行戶口163-0-028320曾被該網站多次使用去收款。該戶口在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3月27日共有774萬多元存賬,其中查明和sex141.com有關的收費(毎次$1,200、$4,800、$8,400或$16,800),共有3,171次存項,合計為$5,524,800,其餘大約222萬元存款,控方則沒證明為非法得益。因此,控罪上的數額雖寫為7,745,628.91元,但只是其中的$5,524,800被視為sex141.com的非法得益。 3.控方並非指被告人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親自處理那些收入或擁有確實知悉,而是指被告人讓別人任意使用自己的戶口,他不知戶口的運作情況,純因故意漠視(wilful blindness),在法律上等同知悉(knowledge)。被告人如此作為方便了和鼓勵了別人利用他的戶口去處理黑錢,而被告人故意漠視(等同知悉)戶口內的清洗黑錢情況,因此干犯了協助及教唆他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4.被告人不爭議他把戶口給了一個他稱為「阿關」的人去掌管。他辯說阿關是他的債主,自己只是應對方要求,交戶口給對方掌管,目的僅為方便自己還錢給對方,從不知對方會把該戶口作其他用途。被告人稱不知戶口內的提存情況,從沒意圖協助及教唆任何人處理公訴罪行的得益。 控方案情 5.辯方對控方的舉證並無爭議,所有案情和證物都以同意方式引入(同意案情為證物128及129)。 6.控方沒傳召任何證人,但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Sex 141.com 7.2013年12月,警方進行反色情行動,調查岑浩華Howard經營的sex141.com,發現他轄下的Belief Finance Consulting Co管有不同人士的銀行卡和存摺。警方發現一個外置硬磁碟,內有多份文件包括:—
8.警方在另一處地方搜查,找到多個網上理財保安編碼器,包括被告人的滙豐銀行戶口所用的編碼器(編號為17-5521879-5)[證物105]。 9.警方再在一處名為A4 Production Co的地方找到多部電腦,內有sex 141.com的收費資料包括這些數額:$1,200、$4,800、$8,400和$16,800(列印出來的文件為證物22);與及多名人士或公司的銀行帳戶資料,其中一項為「C滙豐 Cheung Wan Lung 16300-28320」,在標題「以下全部暫停使用– 如入了,須即時通報」之下(列印出來的文件為證物26)。 被告人的滙豐戶口 163-0-028320 10.被告人在2005年6月24日開設這戶口。他是戶口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證物69是此戶口的記錄。 資金流向 11.偵緝警員DPC4982根據被告人的滙豐戶口163-0-028320的交易記錄作出準確分析(證物79),顯示存款是以現金、轉帳及支票方式存入戶口,而提款則全部以自動櫃員機作現金提取,情況如下:— 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3月27日(即控罪時間)的存款統計(HK$)
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3月27日(即控罪時間)交易額統計(HK$)
[上述交易額統計不包括任何利息。若連利息,總額則為$7,745,628.91。] 被告人的收入 12.於控罪時期,被告人曾於「港華管理有限公司」、「METRO RICH LIMITED」、「Faro Recruitment HK Co. Ltd.」及「Treasure Express Corporation Limited」工作,分別任職售貨員及銷售員,控罪時期內的收入如下:—
[稅務文件為證物70-71。] 搜查被告住址 13.2013年12月11日,偵緝警員3882在被告人家中搜查,檢獲一些銀行咭和銀行戶口保安編碼器及一些信件,包括:—
14.被告人自願向警方提供如下證物:—
拘捕及警誡口供 15.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在馬鞍山家中被偵緝警員46765拘捕,罪名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警誡下,被告人自願稱「我唔知個戶口做咗咁嘅事情」。 16.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再在家中被偵緝警員10029拘捕,罪名是「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為生」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警誡下,被告人自願稱「我之前借人錢,之後俾咗嗰銀行戶口俾人用,我都唔知咩事」。 17.2013年12月11日1030-1149時,於馬鞍山警署錄影會面室內,被告人自願地與警方進行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準確記錄在光碟(證物117;謄本是證物4)。 18.2013年12月11日1400-1435時,於馬鞍山警署錄影會面室內,被告人自願地與警方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準確記錄在光碟(證物123;謄本是證物5)。 19.2014年4月15日0928-1014時,於馬鞍山警署錄影會面室內,被告人自願地與警方進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準確記錄在光碟(證物110;謄本是證物6)。 被告人給警方的口供 20.綜合被告人給警方的幾份口供,他稱那個滙豐戶口是在2005年開設作出粮用的,後來無用,現時出粮用了中銀戶口。他還有另一戶口在花旗銀行,是貸款時開設的。 21.被告人說在2009年需要借貸,有一名他從未見過姓關的人來電問他需否借貸。被告人借了$3,000,不久還清。後來,他向關再借,不及清還時,關叫被告人提供自己的滙豐戶口銀行卡、密碼和網上理財編碼器,那麼被告人可還款到該戶口,讓關提取,關為此給被告人較好的信貸條件。被告人說他並無其他得益。 22.被告人說在2011年初還清貸款給關後,沒向對方要回銀行卡和編碼器,因為自己少用該戶口,關也說會剪掉該銀行卡。 23.被告人說那個滙豐戶口是沒有月結單的。他沒有向銀行查核戶口的情況。他曾想取消該戶口,但懶得去辦,也沒再用該戶口。 24.被告人説銀行在2011年寄來新的保安編碼器,又在他被捕前幾個月寄來換了晶片的銀行卡。他知該戶口仍可運用,但沒再用。 25.被告人說他曾使用該戶口還款給關,但不知戶口內的提存情況。 26.被告人說關拿他的戶口只是讓他方便還錢。關向被告人保證並非要作其他用途。被告人沒想過關會用他的戶口來作不法用途。他說若知如此,一定不會把戶口給關。 中段陳詞 27.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作出陳詞,指控方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的犯罪意圖(mens rea)[見中段陳詞陳述書]。 28.主控官作出口頭反駁,指案中針對被告人的證據清楚,可供陪審團考慮。 29.本席裁定控方的舉證有足夠表面證據讓陪審團考慮,以裁定被告人有否協助及教唆別人清洗黑錢。 被告人在庭上作供 30.被告人選擇上庭作供,並無傳召其他證人或呈遞證物。 31.同意案情透露被告人並無犯罪記錄。 32.被告人現年30歲,有中五教育程度,他稱自己對警方說的都為正確,只須澄清向阿關借了第一次$3,000,還清後再借第二次$3,000。他當時向證物122那張名片背後最下的兩個中銀戶口(442 184 735001及 012 814 10298982)入款作分期償還。他清還不切,便對阿關說找中銀櫃員機入錢不易,阿關叫被告人交出滙豐戶口的銀行卡、密碼和保安編碼器,說被告人可以存錢於該戶口作還款,阿關會從該戶口提取。阿關說他會給被告人一些較好的信貸條件,被告人於是答應,並借了第三次的$3,000貸款,但被扣除第二次貸款遲還的費用後,他實際只得$1,000。被告人說第三次貸款和第二次貸款可被視為一體,因此他向警方說第二次貸款借了$4,000。被告人在庭上說他不是在2011年初還清所有借款,而是在2012年初才還清。他起初只能清還利息,為每項借款每期付$300,有時兩項還款一起付,所以是$600。被告人說他只是有時還款於自己的滙豐戶口,有時則還款於阿關已給他的兩個中銀戶口(442 184 735001及 012 814 10298982)。 33.被告人說阿關最後叫他分10期,每期為$2,000去清還一切,所以他的滙豐戶口有一些$2,000的還款存賬。他指那三張中國銀行收據 [證物119-121] 也是一些$2,000的還款存賬。 34.被告人說他稱呼借錢給他的人為阿關,但不知對方是否姓關,也不知阿關給他用作還錢的幾個戶口之中,有否屬於阿關自己的戶口。 35.被告人重申他把戶口給阿關是應對方提議,只供自己還債之用,不知道戶口會被人作其他用途。 最後陳詞 36.控辯雙方都作出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展述。 37.簡單而言,控方指被告人稱把戶口交人掌管,僅為利便自己還款給對方的說法,並不可信。控方指被告人有意提供戶口給别人作非法用途。至於被告人不知道戶口內的洗黑錢情況,只是他故意漠視(wilful blindness),在法律上等同知悉(knowledge)。 38.辯方則說被告人確有還款於自己的戶口,並不知道自己交出的戶口會被人作其他用途,更不知被用來犯法。律師指被告人最多屬疏忽(negligent)或罔顧(reckless),而非故意漠視。律師稱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真正知道別人用上他的戶口作非法用途,並且要證明被告人真正知道該戶口所處理的是公訴犯罪得益。 39.律師不爭議被告人的戶口被人用來清洗黑錢,但指不知是誰所幹,那人未必是阿關,可能阿關把被告人的戶口交給其他人,而其他人則用來清洗黑錢。律師指那麼被告人只是交了戶口給關掌管,最後卻為其他人使用去處理黑錢,而被告人卻不知情,這不能說被告人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處理黑錢。 討論 40.被告人沒有案底。本席視他為可信性高、犯案性低的人來看。 戶口處理公訴犯罪得益 41.警方在被告人居所以外地方找到的電腦記錄,內有sex141.com的收費資料及被告人的資料,都不能視為被告人自己所作或知悉。那些證據只能證明sex141.com的非法活動及犯罪得益。 42.警方查得的證據顯示sex141.com的營運者經營與賣淫有關的非法活動,向客人收取費用,數額有$1,200、$4,800、$8,400和$16,800。被告人的戶口在控罪所指期間,共有3,171次這樣的收款,合共$5,524,800。該戶口也有508次$1,100的收款(合共$558,800)和$166萬多其他收款,不過控方的證據不能顯示這大約$222萬收款和sex141.com的非法活動或其他公訴罪行有關。控方只能證明戶口內的774萬多有一部份(即$5,524,800)屬sex141.com的公訴犯罪得益。 43.辯方律師對上段說法並無異議,但指不知誰人用被告人的戶口去接收那些公訴犯罪得益,那人或許不是阿關。 44.證據的確不能顯示是否阿關本人使用被告人的戶口去處理那$5,524,800收款及其後的提取。不過,本席認為這點並不重要,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有人在控罪期間使用被告人的戶口處理那552萬多的公訴罪行得益。 行為(actus reus) 45.辯方律師在最後陳詞說控方連被告人的行為(actus reus)也未能證明。本席並不同意。不爭的事實是被告人把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交了給關掌管,毫無管制。這樣,關或其他人便可使用該戶口去處理任何金錢(包括黑錢)。被告人如此交出戶口的行為,可協助及鼓勵別人以該戶口去處理任何金錢(包括黑錢),構成控罪要求的行為(actus reus)。 意圖(mens rea) 46.不過,要構成犯罪,控方還須證明被告人把户口交人使用的時侯,是有意協助和鼓勵他人以該户口做出控罪所指的事情,即以該户口來收取黑錢。他不須知道或想到該戶口收取黑錢的細節詳情,但他須知道或想到該戶口是有實際機會被人用來收取黑錢。(被告人不須知道收取黑錢是違法的,因為不懂法律並非抗辯理由。)假若被告人不知道或沒想到自己的戶口有收取黑錢的情況,只因出於疏忽(negligence)或罔顧(recklessness),那他不會有罪;但是若他並非疏忽或罔顧,而是故意漠視戶口收取黑錢的情況,他的故意漠視(wilful blindness)便應被視為知悉(knowledge)。[1] 47.被告人辯稱關保證只會用他的戶口來處理他的還債,不作其他用途,若非如此,他不會把戶口給關。被告人亦說不知道戶口內有他自己還債以外的存提金錢活動。 48.主控官指被告人稱存錢到自己的戶口作還債之説並不可信。她指出被告人對警方及法庭說的借錢及還錢日期和情況都不一致。 49.被告人解釋他被警方問話得急,當時未能想清楚及仔細作答,現在看回銀行記錄,可以準確指出還款存項。 50.被告人在庭上說他曾把一些每次$300或$600及一些最後每次$2,000的還款存入自己的戶口。他的戶口確有一些此等數額存賬。控方未能反駁這些是由被告人存入作為還款。 51.再者,被告人確把自己的滙豐戶口號碼寫在那卡片背面,和其他用作還款給關的戶口號碼一起。[見證物122] 52.本席信納被告人曾偶爾使用自己的滙豐戶口入賬給關作還款。本席肯定關以某些條件誘使被告人交出該戶口,由關掌管,關也建議被告人可從此選擇入賬自己的戶口作還款,但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稱他不知道及沒想到關會把該戶口作其他用途。 53.被告人早知關會使用別人的戶口。被告人當時已用着關所提供的兩個中銀戶口 作還款(證物122背面的最下兩個戶口號碼)。關告知他442 184 735001的戶主姓陳,而012 814 10298982的戶主姓王,這是方便被告人入賬時作核對,免被告人存錯戶口。被告人在庭上則稱他不知這兩個戶口是否關本人的,因他只知對方叫阿關,不知是否真的姓關。可是,被告人在第一份口供(證物117第254段)清楚表示那人姓關。本席肯定被告人在庭上刻意說假,想說成自己不知或不為意關早已利用別人的戶口。不過,他最終都同意那卡片背面[證物122]有些還款户口不是關的。 54.被告人在幾份錄影口供中回答敏捷清晰,顯示他頭腦清醒,絶非愚魯。他被主控官盤問時,亦懂反問清楚才回答,表現謹慎警愓。被告人不是一個處事隨便或隨便順應別人的人。若關只為利便被告人還款於一個滙豐戶口,被告人必定知道或想到他不須為此交出自己的戶口,而是會叫關提供任何滙豐戶口讓他方便還款。 55.若被告人把自己的戶口交關掌管只為還款,那他在還清一切借款之後,即使自己不須使用該户口,也必會取回户口控制權,而非像他所稱同意讓關剪掉銀行卡便算。況且,關還有該戶口的保安編碼器。 56.被告人被捕時管有滙豐銀行寄給他的新保安編碼器和新銀行卡。他保留着這兩樣物品,顯示他不是覺得該戶口沒用,否則他便會把新的保安編碼器和新的銀行卡扔掉。 57.本席肯定被告人從沒放棄該滙豐戶口,他只是交了給關,明知關本人或關會交他人使用該戶口作任何提存,而被告人則亳不理會或過問。本席肯定被告人知道並同意關或其他人使用該戶口作任何款項存提,不是純作自己還債。他只是偶爾使用自己的滙豐戶口入賬給關作還款。被告人是把户口交人使用而毫不理會或過問他人怎用,所以才不知情,於是在警誡下稱「我之前借人錢,之後俾咗嗰銀行戶口俾人用,我都唔知咩事」。 58.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自己偶爾還款於該戶口以外的其他存提情況。不過,被告人不知曉户口內的其他存提活動,只是自己選擇不聞不問。其實,被告人不但可向關了解,更可以戶主身份向銀行查詢,若有需要亦能隨時停止户口的活動,可是他完全不理別人使用該户口的情況。如上文第54段所說,被告人是一個謹慎警惕的人,本席肯定他並非像辯方律師説的頂多為疏忽或罔顧;本席肯定被告人是故意漠視別人使用他的户口作任何款項存提,等同他知悉該等存提活動。[2] 59.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3月27日,有人使用被告人的戶口處理了4,000多次存款,合共774萬多元,其中3,171次存款合共552萬多元是sex141.com的經營者自己或遣人利用該戶口收取的公訴犯罪行得益,渉及該網站的非法賣淫事務。 60.被告人不知那552萬多元公訴罪行得益的收入情況或日後的提取情形,純因他故意漠視別人如何運作他的户口,在法律上等同知悉。因此,被告人在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3月27日是有意提供自己的戶口,協助及鼓勵別人使用該户口去處理金錢,包括那552萬多元收款,屬公訴罪行得益。被告人故意漠視該等收取黑錢活動,在法律上等同知悉,如此便犯上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61.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
[1] Archbold HK 2017, 17-19:
[2] HKSAR v Chu Wai San [2008] 4 HKLRD 18第60至6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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