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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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4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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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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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8月28日下午12時43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國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Aiding and abetting the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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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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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

案情

2.被告人有一滙豐銀行戶口,在2005年開設,被告人後來沒用該戶口。到了2009年,被告人因為財困,向一名姓關的人士借貸。他第一次向姓關的借款3,000元,分期還清。不過,被告人後來再向關借款,清還不切,關叫被告人交出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給關掌管,被告人可得較佳的信貸條件,被告人亦偶爾用該戶口來還款。被告人把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卡、該戶口的網上理財保安編碼器和戶口密碼都交了給關,任其使用,自己從此沒理會該戶口的運作情況,亦沒向關索回有關的銀行卡、保安編碼器和使用密碼。

3.2012年初,被告人把所有借款都還清給關,但他沒有向關索回該滙豐銀行戶口的銀行卡、網上理財保安編碼器及使用密碼,亦沒有叫滙豐銀行停止該戶口的運作。

4.被告人的滙豐銀行戶口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間被人用來作了四千多次存款,其中涉及色情網站sex141.com經營的非法賣淫活動收款共3171次,每次收費為1,200元、4,800元、8,400元及16,800元,那3171次的收款總額為5,524,800元,被告人的戶口內還有二百二十多萬元其他收款,但控方不能證明為公訴犯罪得益。

5.以上存款差不多全被提走。

6.被告人在2013年12月先被毒品調查科拘捕,他在警誡下說:「我唔知個戶口做咗咁嘅事情」。幾個月後(即2014年4月),被告人給負責本案的新界南重案組拘捕,他在警誡下說:「我之前借人錢,之後畀咗個銀行戶口畀人用,我都唔知咩嘢事」。

7.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不是指他確實知道戶口內的收取黑錢情況,而是因為被告人故意漠視戶口內的收取黑錢情況,在法律上等同知悉(見判案書第46至60段)。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0歲,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有中五教育程度,現為高級電訊推銷員,月入大約30,000元,與家人同住。

10.律師提及CACC 335/2010 Boma Amaso一案,指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某些因素(見該上訴判決書第40段),其中包括黑錢背後的罪行性質、犯罪是否精密、有否涉及國際元素,與及被告人的認知程度等等。

11.律師說,本案的黑錢的背後犯罪涉及非法賣淫活動,比販毒罪行及詐騙罪行為輕。律師亦指,被告人不是確實知道有關的犯罪情況,也不是確實知道自己的戶口收取黑錢情況,他只是故意漠視,在法律上被視為知悉。

12.律師又指,本案不涉及任何國際犯罪元素,亦指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僅限於向人提供戶口給人使用,因故意漠視才致有罪,其實被告人沒有確實認知。律師說,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屬同類案件中較輕的一種。

13.另外,律師說被告人在2013年12月已給警方拘捕,雖然是由另一組偵查人員處理,但警方當時已調查他的戶口,警方在案中一共拘捕七十多人。律師指警方由2013年12月起,花了八個月的時間去完成調查,在2014年8月才把檔案交律政署索取法律意見。律政署在2015年12月(即十六個月後)完成法律意見。七十多人的案件,部分在2016年2月(包括被告人的案件)被帶到裁判法院。其他人後來亦被帶到裁判署提控,因此案件在2016年5月要再度提訊。涉及七十多人的案件之中,有人提出分案審訊的爭拗,被告人雖沒有參與爭議,亦被牽連。裁判官在2016年8月才能作出分案決定,被告人的案件被獨立處理,在2016年9月被帶到區域法院應訊。被告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其後多次押後,被告人亦沒有及時找到律師。他在2016年12月,才在律師代表下向法庭提出不認罪的答辯,導致要排期至本年5月底進行審訊,現今結案。

14.辯方律師說,他理解警方拘捕多人,調查工作及索取法律意見都相當需時,他亦知道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初時沒及時找上律師,要花了一些時間才找到律師代表,然後作出不認罪的答辯,跟著便要排期審訊。不過,律師指被告人在2013年12月首次被捕,至2016年9月被帶到區域法院應訊,前後經歷兩年九個多月時間。期間,控方雖無延誤,但被告人確實要在這兩年九個多月的時間等候聆訊,焦慮不少,律師希望法庭為此對被告人作出一些減刑。

15.另外律師亦指,被告人雖然不認罪,要經審訊,但辯方在審訊中完全同意控方的案情,省回不少審訊時間,法庭亦應為此對被告人作出一些減刑。

判刑

16.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涉及的黑錢有五百五十二萬多元,有關的背後犯罪行為是非法賣淫活動。被告人的戶口收取黑錢期由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維時兩年五個月。收取有關黑錢的次數為3171次;收取的款項其後被人提走。

17.沒證據顯示被告人和那色情網站的非法賣淫活動有關,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干犯此案是為了重大得益。被告人說阿關只給他較佳的信貸條件。

18.不過,被告人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給人任意使用,故意漠視戶口的運作情況,正正方便了和鼓勵了別人以他的戶口去清洗黑錢。若戶口持有人不肯如此提供戶口給人使用,洗黑錢的活動就難進行得多,因為洗黑錢的人絶不願意用上自己的戶口去處理黑錢。

19.被告人交出自己的戶口給人使用,然後長期不聞不問,他為洗黑錢者提供了不少幫忙,令對方可以用被告人的戶口在那兩年五個月的期間收取3171次黑錢,合共五百五十二萬多元。

20.被告人的戶口收取黑錢期間長達兩年五個月,收取合共五百五十二萬多元黑錢。若非洗黑錢者停用被告人的戶口,被告人的戶口收取的黑錢數額將會更多,犯罪的時間會更長。

21.被告人雖然不是真正知道戶口收取黑錢的情況,但他長時間故意漠視,等同知悉。

22.被告人如此協助及教唆別人清洗黑錢,罪責雖然比實際洗黑錢者為低,但被告人亦應面對相當刑罰。

23.本席考慮了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及本案的案情,決定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雖然不認罪,還上庭自辯,辯解不為法庭接納,不過辯方完全同意控方的案情,省回不少審訊時間,本席為此對被告人作出兩個月的減刑。

24.另外,被告人在2013年12月被捕,不過被捕及被檢控的人數眾多,警方要調查的事情甚多,控方要考慮的檢控事項亦層面廣泛,因此每事需時。被告人的案件連同其他人的案件被帶到裁判法院的時候已是2016年2月,又因為眾多被告之中有人提出分案的爭拗,裁判官要花時作出決定,被告人的案件最後被獨立處理,但要在2016年9月才被送到區域法院,跟著被告人沒及時找律師,要到2016年12月底才能在律師代表下向法庭作出不認罪的答辯,然後排期審訊,案件至今了結。

25.辯方律師同意警方及律政署並沒作出任何延誤,不過他指出被告人事實上要由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兩年九個月期間等候聆訊,因此增添不少焦慮。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亦為此給予被告人額外的兩個月判刑扣減,因此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最後的判刑為3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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