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862/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ugust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Divorce – Costs – Separatio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 District Court – Reasonableness of petition – Separation date dispute – Petitioner's claim not unreasonable – Respondent's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in main petition – Costs on summons order without costs
Legal issues: Reasonableness of divorce petition based on separation date · Costs application by Respondent
Outcome: Respondent's cos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in main divorce petition; Costs on 2017 summons order made without costs
Cites 1 case
|
FCMC 9862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986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 判 案 書 ------------------------- 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有關主案的訟費的審訊。 2.在2012年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並無子女。在2014年7月,男方以一年分居及雙方同意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同時要求法庭就呈請不作訟費命令。 3.在2014年8月,女方將抗辯書及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的交相呈請存檔。女方否認雙方自2013年2月分居,她認為至2013年10月男方從前婚姻居所搬走後雙方才開始分居。 4.在2015年9月1日,法庭頒令許可男方在2015年10月以後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新的離婚呈請。在雙方同意下,在2016年3月3日,法庭在新案 FCMC 14326/2015下頒令,在暫准離婚令發出後,訴訟雙方提出的所有附屬濟助申索,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予以撤銷。有關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包括其在本案和新案者,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命令。在新案下,法庭在2016年11月29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5.在2017年1月23日,女方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本案主案的訟費。 女方的案情 6.女方否認男方所說雙方已於2013年2月分居。女方說在2013年2月以後雙方有一同進餐、看戲、見朋友等共同生活行為。在2013年3月,雙方往泰柬旅遊6天。在2013年9月,雙方更打算於同年11月一起參加歐洲郵輪假期,並已經全數付,男方亦有付出部份旅行費用。她認為若男方打算分居,男方應搬走。 7.在2013年4月,女方發現男方於2012年3月私用女方名義買保單,隨後女方就其事向男方工作的保險公司作出投訴,公司也展開調查。在2013年10月,男方單方面遷出前婚姻居所。在2013年12月,女方報警。後來,男方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使用虛假文書控罪,被判令接受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女方認為男方將分居日期推前於她於2013年4月份揭發男方冒簽保單之前,動機可疑。 8.在2013年12月,女方將一份經她簽署的表格2C寄給男方。但女方指出她並未在該表格2C填上分居日期,她的立場始終是至2013年10月男方從前婚姻居所搬走,雙方才開始分居。 男方的案情 9.訴訟雙方在2012年2月結婚。在2012年3月,男方以女方名義買一份醫療保單。按男方說,他不外是打算替女方提供一份保險,並無不良的企圖。 10.男方說雙方結婚以後,經常因小事吵架,進而大吵大鬧,甚至會打架。在2012年10月,雙方發生嚴重的爭拗,男方須報警求助。其後,在明愛的社工的協助下,男方入住庇護中心。除此以外,亦有多次的事故,令男方須搬進酒店,暫避與女方正面沖突。男方認為女方脾氣火爆,令他和女方相處並不容易。 11.按男方所說,由2013年2月開始,雙方分房作息、沒有夫婦性行為、沒有一起做飯、也沒有一起洗熨。他認定雖然雙方仍住在同一屋簷下,實際上已經分開居住。男方同意在2013年3月雙方去旅行六天。在2013年2月至10月期間,間中雙方亦有一同吃飯、看戲、見朋友。在2013年9月,雙方打算在11月一起參加遊輪假期。按男方所說,這些不外是雙方嘗試補救雙方的關係的行為,但最終這些和解的嘗試並沒有成功。 12.在2013年12月,女方將一份經她簽署的表格2C寄給男方,他說由此可見她接受雙方已經分開居住,也同意離婚 。 本席的看法 13.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的規定:
14.本案的關鍵是在2014年7月,男方以一年分居及雙方同意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是否屬合理。 15.《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C條有如下規定:
16.《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5A條有如下規定:
17.家事法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Relationship Breakdown, Finances and Children(2016年12月版)就有關“同一住戶” 、“共同生活”、“分開居住”這些概念作出了說明。原文是用英文寫的,本席將幾個與本案相關的要點在以下列出:
18.就訴訟雙方是否在2013年2月已分居這一點爭議,本席有以下各點考慮:
19.按以上裁決,就女方的訟費申請,本席有以下各點考慮:
2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以後,本席撤消女方2017年1月23日的傳票申請。法庭就本離婚呈請的主案不作訟費命令。女方的申請並不成功,但雙方都是親自行事,涉及的訟費不多,本席打算就2017年1月23日的傳票也作無訟費命令。以上有關2017年1月23日的傳票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986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