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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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周先生的上訴,首先第一項,法庭需要處理的是是否應周先生的要求押後,容許周先生就法援署的決定再作上訴。這方面法庭考慮了法援署已經兩次拒絕周先生的申請,而理由是指明包括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包括上訴的勝算。

Case No.HCMA 26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6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6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7年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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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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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8月9日

判案書


1.就周先生的上訴,首先第一項,法庭需要處理的是是否應周先生的要求押後,容許周先生就法援署的決定再作上訴。這方面法庭考慮了法援署已經兩次拒絕周先生的申請,而理由是指明包括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包括上訴的勝算。

2.就這方面,法庭探討過本上訴周先生所倚賴的理據,認為周先生所提出的理據,並非有力的理據,所以認為再押後容許周先生再去法援署上訴的幫助不大,因此法庭不認為應該押後容許周先生就法援署的決定再作上訴。

3.法庭今日處理周先生的上訴申請,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周先生的上訴理由,周先生唯一在法庭面前指出的上訴理由,是投訴他的律師在審訊裡的表現,周先生說出三方面的表現不足,第一,沒有將周先生認為可以幫助他的案情的一段錄音呈堂,第二,是沒有傳召當時在現場的一位證人,而第三,就某些證據,沒有足夠盤問第一證人。

4.首先就錄音方面,法庭在庭上容許周先生播出相關錄音,發現其實在錄音裡面,已經清楚錄到周先生當時有自己聲稱拉扯著第一證人的頭髮,而在那段錄音裡面並沒有如周先生所說那樣;說明周先生拉扯第一證人的頭髮的目的是為了要第一證人在該處等警察,而另一方面,亦同時錄到當時在場亦有人不斷勸阻周先生,要求他不要這樣對待第一證人,而周先生當時不予理會。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有關的錄音片段,其實是不利於周先生的。律師當時沒有選擇將相關的錄音片段呈堂,並非任何專業的失當。

5.就第二點,有關證人方面,本席亦參考了剛才的錄音片段,加上周先生在審訊的時候,其實已經在裁判官面前承認有拉扯第一證人的頭髮。在考慮到這些方面之後,法庭不認為傳召該名證人是會對周先生的案情有任何幫助的。

6.而第三點,就盤問不足方面,法庭詢問過周先生就著那幾方面盤問不足,而周先生所提出的各方面,法庭都認為並非一些關鍵的問題,亦都不會對於裁判官的判決有任何的影響。在這情況之下,就律師沒有履行職責這一點,法庭認為周先生沒有提出足夠或者充分的理據將其成為一個上訴理由,而法庭參考過裁判官的理由,亦考慮過整體的證據,認為特別是周先生當日在審訊的時候已經自己承認了有拉扯第一證人的頭髮,即使正如周先生所說,他認為第一證人有曾經偷過他的物件,亦都不構成一個理由令到周先生可以拉扯第一證人的頭髮。剛才法庭聽過周先生在法庭面前所播的錄音片段,清楚顯示周先生當時拉扯了一段時間,亦有意圖去拉扯他,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明顯地沒有足夠的上訴理據推翻定罪。

7.就周先生的定罪上訴,法庭命令撤銷上訴,維持原判。

8.而在判刑方面,裁判官在判刑之前,已經索取了周先生的背景報告,亦都參考過周先生過往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定罪是與本案相同的,即是分別於2003年判處簽保守行為兩年,以及在2016年5月,即是本案案發的四個多月前,亦就著兩項的普通襲擊罪被各判罰2,500元,而案中的受害人亦是同一個受害人。在這情況下,雖然周先生作出的陳詞,即是普通襲擊罪本身是不應該判處他監禁,應該判處罰款,但其實周先生已經過往有相同的罪行,亦已經被判處罰款,法庭亦已經給予周先生機會去改過,但周先生仍然重犯。在這情況之下,裁判官以一個監禁式的刑罰作為一個阻嚇,是一個絕對適當的考慮。法庭不認為裁判官在判刑的考慮上犯了任何錯誤,亦不認為判刑過重。在這情況之下,周先生的判刑上訴亦應撤銷。維持原判。

  ( 潘兆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