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堯 對 黃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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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須要同時間處理兩宗案件,即HCCA 4427/2016及HCCA 1148/2017。這兩宗案件均涉及一名已故人士黃僑生先生的遺產事宜。死者的唯一女兒黃紅艷女士(下稱黃女士) 在這兩宗案件中都發出了一張傳票,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的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黃女士並且希望法庭宣布她的兩個哥哥黃林豐(二哥)和黃林卿(三哥)(又名黃偉堯)在這兩宗案件中分別存檔的知會備忘作廢。黃林豐和黃林卿均反對黃女士的申請。

Case No.HCCA 4427/2016
Court
HCCA
Date09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A 442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知會備忘編號2016年第4427號

____________

  有關死者 黃僑生(WONG KIU SANG),鰥夫( “死者”),生前居於香港珀麗路8號珀麗灣5座13字樓C室的遺產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則的事宜

關於  
  黃偉堯 知會備忘登記人
  黃紅艷 提出警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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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A 114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知會備忘編號2017年第1148號

____________

  有關死者 黃僑生(WONG KIU SANG),鰥夫( “死者”),生前居於香港珀麗路8號珀麗灣5座13字樓C室的遺產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則的事宜

關於  
  黃林豐 知會備忘登記人
  黃紅艷 提出警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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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聆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9日
判決日期: 2017年8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7年8月31日

判決理由書


1.本席須要同時間處理兩宗案件,即HCCA 4427/2016及HCCA 1148/2017。這兩宗案件均涉及一名已故人士黃僑生先生的遺產事宜。死者的唯一女兒黃紅艷女士(下稱黃女士) 在這兩宗案件中都發出了一張傳票,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的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黃女士並且希望法庭宣布她的兩個哥哥黃林豐(二哥)和黃林卿(三哥)(又名黃偉堯)在這兩宗案件中分別存檔的知會備忘作廢。黃林豐和黃林卿均反對黃女士的申請。

2.另一方面, 黃林卿在2017年2月14日於HCCA 4427/2016中發出了一張 的傳票, 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承辦人。

3.死者於2016年4月離世,生前與他已歿的妻子林女士育有4名子女,分別是3名兒子黃林榮、黃林豐、黃林卿及黃女士。

4.在處理上述三張傳票的聆訊中, 黃林豐及黃林卿都改變他們的立場。前者表示他希望死者的遺產由專業人士處理。後者則希望他們四兄妹一同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5.本席在聆訊終結前已經即時作出了裁決。本席批准黃女士兩張傳票的申請,並頒令黃女士成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同時本席駁回黃林卿的申請。本席表示會在稍後時間以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由。以下就是本席的簡短理由。

應用法律原則

6.有關黃女士的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黃女士的代表大律師魏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案例。聆案官羅雪梅參照了兩個英國的案例(Re Frost [1905] P 140 及 Re Wright (1898) 79 LT 473) 後,接納法庭可以基於一個人的惡劣品行為理由而拒絕委任該人士承辦遺產。

7.此外, 在 Williams, Mortimer & Sunnucks, Executors, Administrators and Probate (20th ed., 2010) 中,以下的段落是有關的:

“Where persons are entitled in the same degree to a grant, one may be refused a grant on the grounds of bad character,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or even ill-health in a severe degree. Complete disregard of business matters or ineptitude in such matters are also grounds for refusing a grant.”

8.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1)(ii)條, 死者的四名兒女均同等有權獲得死者的遺產管理權。

9.黃林豐、黃林卿、黃女士及黃林榮四人均有存檔誓章。在他們的誓章中,嚴重的人身攻擊俯拾皆是。其中尤以黃林卿的誓章為甚。當中他肆意對黃女士作出種種嚴重的指控,企圖令法庭相信黃女士品格有問題, 並不適合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10.正如本席在聆訊向各方清楚表示,本席不能單看誓章的內容便可以就事實的爭議作出裁決,除非有可靠的文件證供支持,或是其指控根本不合情理,有違固有可能性。本席達至以下結論的時候,並沒有逐一裁定他們種種的指控是否成立。

11.在不容爭議的證供下可以見到黃女士是對父母盡忠盡孝的女兒。 儘管她主要居住在新加坡, 全職照顧她的家庭,她和雙親仍然保持緊密的關係。本席就黃林豐和黃林卿對她的指控抱有十分懷疑的態度。

12.本席認為黃女士是一個合適的人選成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獨力處理他在香港的遺產。本席的理由如下:

12.1黃女士的經濟狀況理想。反觀黃林豐及黃林卿的經濟能力成疑。首先兩者都曾在近年宣布破產。 在解決破產令後, 黃林豐聲稱他有經營生意,但生意收入不穩定。同時他又未能提供任何書面證供以支持他的收入情況。至於黃林卿,儘管他在誓章中表示自己活躍於慈善活動,更聲稱被香港紅十字會譽為當代中醫觀象掌紋診病專家,他現時只靠公共援助及朋友的借貸為生。

12.2從證供中可以清晰地見到黃女士跟死者的關係遠較其兄長親密。黃女士和死者及其先母在他倆生前共同擁有珀麗灣一個物業。兩人離世後,黃女士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業權擁有者。黃女士指出死者曾到新加坡探訪她一家及一起到泰國旅遊。死者的旅遊證件可以支持她這方面的證供。此外不爭議的證供是黃林豐及黃林卿在其母親在2007年過身後已經跟死者斷絕往來。死者的出殯事宜及喪禮都是由黃女士一手包辦。從黃林豐給黃女士的手機短訊中可以見到,他甚至吩咐黃女士替其家人代購買孝服。最後黃林豐並沒有為死者的殮葬費用付出分毫,他也沒有支付黃女士替他一家購買孝服的費用。黃林卿更沒有出席死者的喪禮。他在誓章中解釋他當時身體不適。在聆訊中,黃林卿向本席提交一份東區醫院的醫療報告,當中提及黃林卿在死者出殯當天感到頭痛,所以沒有出席。值得一提就是在報告當中,黃林卿向醫生提及他自己跟死者的關係疏離。

12.3本席參考過死者的遺產管理書,了解死者遺產的內容。死者的遺產包括一個香港島的物業及多個銀行的存款及股票。有鑑於死者遺產的內容,加上本席不認為死者的遺產辦理有特別複雜的地方,委任專業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是不切實際及不合乎經濟原則的。

12.4死者四名子女的關係並不和睦,四人同時辦理遺產只會多生枝節及事倍功半。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12.5至於黃女士的長兄黃林榮,他在誓章中已表明支持黃女士的申請,同意黃女士成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

12.6黃女士巳經在其誓章確認放棄她是死者名下持有的股票權益擁有人這一立場。故此,她和死者的遺產不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

13.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毫不猶豫地達至一個結論,就是黃女士是一個理想適合的人選,本席亦樂意委任她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14.就這三項申請的訟費問題,本席已在聽取各方的陳詞後作出決定。本席命令黃女士在這三張傳票的訟費由死者的遺產中扣除。

15.最後,本席感謝魏大律師的協助。

  ( 余啟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知會備忘登記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提出警告的人:由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延聘魏焯然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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