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堯 對 黃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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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須要同時間處理兩宗案件,即HCCA 4427/2016及HCCA 1148/2017。這兩宗案件均涉及一名已故人士黃僑生先生的遺產事宜。死者的唯一女兒黃紅艷女士(下稱黃女士) 在這兩宗案件中都發出了一張傳票,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的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黃女士並且希望法庭宣布她的兩個哥哥黃林豐(二哥)和黃林卿(三哥)(又名黃偉堯)在這兩宗案件中分別存檔的知會備忘作廢。黃林豐和黃林卿均反對黃女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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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A 442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知會備忘編號2016年第442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CA 114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知會備忘編號2017年第114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合併聆訊)
判決理由書 1.本席須要同時間處理兩宗案件,即HCCA 4427/2016及HCCA 1148/2017。這兩宗案件均涉及一名已故人士黃僑生先生的遺產事宜。死者的唯一女兒黃紅艷女士(下稱黃女士) 在這兩宗案件中都發出了一張傳票,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的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黃女士並且希望法庭宣布她的兩個哥哥黃林豐(二哥)和黃林卿(三哥)(又名黃偉堯)在這兩宗案件中分別存檔的知會備忘作廢。黃林豐和黃林卿均反對黃女士的申請。 2.另一方面, 黃林卿在2017年2月14日於HCCA 4427/2016中發出了一張 的傳票, 申請自己成為死者的遺產承辦人。 3.死者於2016年4月離世,生前與他已歿的妻子林女士育有4名子女,分別是3名兒子黃林榮、黃林豐、黃林卿及黃女士。 4.在處理上述三張傳票的聆訊中, 黃林豐及黃林卿都改變他們的立場。前者表示他希望死者的遺產由專業人士處理。後者則希望他們四兄妹一同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5.本席在聆訊終結前已經即時作出了裁決。本席批准黃女士兩張傳票的申請,並頒令黃女士成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同時本席駁回黃林卿的申請。本席表示會在稍後時間以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由。以下就是本席的簡短理由。 應用法律原則 6.有關黃女士的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黃女士的代表大律師魏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案例。聆案官羅雪梅參照了兩個英國的案例(Re Frost [1905] P 140 及 Re Wright (1898) 79 LT 473) 後,接納法庭可以基於一個人的惡劣品行為理由而拒絕委任該人士承辦遺產。 7.此外, 在 Williams, Mortimer & Sunnucks, Executors, Administrators and Probate (20th ed., 2010) 中,以下的段落是有關的:
8.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1)(ii)條, 死者的四名兒女均同等有權獲得死者的遺產管理權。 9.黃林豐、黃林卿、黃女士及黃林榮四人均有存檔誓章。在他們的誓章中,嚴重的人身攻擊俯拾皆是。其中尤以黃林卿的誓章為甚。當中他肆意對黃女士作出種種嚴重的指控,企圖令法庭相信黃女士品格有問題, 並不適合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10.正如本席在聆訊向各方清楚表示,本席不能單看誓章的內容便可以就事實的爭議作出裁決,除非有可靠的文件證供支持,或是其指控根本不合情理,有違固有可能性。本席達至以下結論的時候,並沒有逐一裁定他們種種的指控是否成立。 11.在不容爭議的證供下可以見到黃女士是對父母盡忠盡孝的女兒。 儘管她主要居住在新加坡, 全職照顧她的家庭,她和雙親仍然保持緊密的關係。本席就黃林豐和黃林卿對她的指控抱有十分懷疑的態度。 12.本席認為黃女士是一個合適的人選成為死者的唯一遺產執行人,獨力處理他在香港的遺產。本席的理由如下:
13.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毫不猶豫地達至一個結論,就是黃女士是一個理想適合的人選,本席亦樂意委任她成為死者的遺產執行人。 14.就這三項申請的訟費問題,本席已在聽取各方的陳詞後作出決定。本席命令黃女士在這三張傳票的訟費由死者的遺產中扣除。 15.最後,本席感謝魏大律師的協助。
知會備忘登記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提出警告的人:由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延聘魏焯然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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