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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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2) 「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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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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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2) 「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2.本案件發生在觀塘康寧道23號仁安大廈(“該大廈”)12樓N室(“該單位”)。被告人與孫明亮(“PW1”)為朋友,他們二人在該單位內跟另外兩名人士打麻將,而當時PW1的女朋友劉忠美(“PW2”)也在該單位內觀看。 3.期間,雙方在打麻將起爭拗,他們懷疑有人在打麻將出千,被告人和PW1先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人用手「义住」PW1的頸,把PW1的頭按着枱面上,枱上放了一些杯子,本席裁定PW1拿起杯子擲向被告人的頭部,令致被告人的右頭頂有裂傷。 4.PW1立即離開該單位,乘搭升降機到達該大廈的地下大堂。 5.PW2也離開該單位,並乘搭另一部升降機,被告人跟隨後方,和PW2乘同一部升降機到該大廈地下大堂,此時,PW1和被告人再次相遇,再起第二次爭執。期間,被告人用腳踢了PW1一下才離去。在此基礎下,本席裁定被告人「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求請 6.被告人現年44歲,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於2013年5月,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知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處緩刑及罰款。 7.被告人已婚,太太居於國內,二人育有三名子女,由被告人的母親負責照顧。被告人任職裝修工人,月入18,000元。 8.辯方求請時指出,事件是源於朋友間打麻雀的紛爭,因一時意氣所干犯,事前並無預謀。因PW1向被告人投擲水杯的關係,被告人的頭頂亦受傷,需要接受治療,醫生為他的傷口縫合共五針。 9.經這次事件之後,被告人再沒有跟PW1聯絡,所以重犯的機會不高,希望法庭以罰款處理。事件涉及被告人踢PW1一下,這全賴被告人在警誡下的招認。 量刑 10.在量刑時,本席小心考慮了本案的獨特情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犯罪紀錄,以及代表律師的減刑陳詞,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認為罰款5,000元是合適的,因此,被告人被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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