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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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均涉及住宅單位,案發時間相隔數個月。被告人於控罪二的案發大廈當場被捕。於拘捕被告人及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被告人亦干犯了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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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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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均涉及住宅單位,案發時間相隔數個月。被告人於控罪二的案發大廈當場被捕。於拘捕被告人及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被告人亦干犯了控罪一。 控罪一 2.於2016年7月10日,一個位於新界荃灣海灣花園3座23樓B室的住宅單位(“單位1”)被人爆竊,其鐵閘及木門被撬開,單位亦遭搜掠。單位1的戶主經點算後發現除了遭損毀之鐵閘及木門外,沒有任何損失。 3.單位1內裝有閉路電視,該閉路電視的片段顯示同日約下午2時11分,被告人與另外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進入單位1,並於同日下午約2時16分離開。在上述5分鐘期間,被告人與該名身份不詳的男子進入單位1內不同房間,干擾單位1內的物品,包括部分閉路電視鏡頭,及協力擦走他們留下指紋。 4.於2016年9月28日,警方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控罪一,他以鐵筆撬開單位1的鐵閘及木門後進入單位1。 控罪二 5.於2016年9月27日,約中午12時正,警員於太古城一帶進行反爆竊巡邏,期間看見被告人從一楝住宅大廈步出,於是警員尾隨及監察被告人。 6.於同日約下午1時13分,被告人跟隨其他住客進入一楝住宅大廈,即西灣河康柏徑10號康景花園A座( “該大廈”)。於同日約2時52分,被告人離開該大廈,警員於是截停及搜查被告人。 7.警員從被告人身上的黑色斜孭袋內搜出一批工具,包括手套、鐵筆、伸縮反光鏡、電筒、毛巾及膠紙等。於是,警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及後,警員向該大廈的住戶進行調查,並發現該大廈13樓2室( “單位2”)的鐵閘於同日約下午1時30分至4時期間遭人破壞,其木門亦有被撬的痕跡。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使用其黑色斜孭袋內所載的工具爆竊單位2,但由於期間聽到單位2內傳出聲音,他怕被人發現,所以便離開單位2。 求情 8.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有17次共26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是「入屋犯法」罪,7項是「搶劫」罪。四項「入屋犯法」罪是在2000年6月至2014年12月發生,刑期由兩年至42個月不等。 9.被告人已於3年多前跟太太離婚,他們育有兩名已成年的子女,子女跟太太同住。被告人完成小學課程便投身社會工作,他過往曾在髮型屋工作,也任職廚師和當運輸工人,受僱時的收入約為一萬元,後來不幸地加入黑社會,但現在他已改過,他承諾法庭不會再犯案。現坦白承認控罪,表現悔意。 量刑 10.本案涉及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案例指出量刑基準應為三年監禁。 11.從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可見,他實是一「入屋犯法」罪的積犯。本席認為,法庭有需要將量刑基準提高3個月以反映這項因素。法庭因此把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量刑基準從3年監禁往上調整至3年3個月監禁。 12.被告人承認控罪,因此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量刑扣減;法庭把控罪一及控罪二量刑基準下調至26個月監禁。 13.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控罪一及二發生相隔兩個多月,雖然控罪一及二是獨立罪行,但法庭認為一部分分期的刑罰是合適的處理方法;法庭最後認為合共32個月刑罰足以反映控罪一及二的整體刑責,法庭指令控罪二刑罰當中6個月與控罪一的刑罰分期執行。換言之,就着控罪一及控罪二,被告人的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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