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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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傷),他不承認控罪二(盜竊罪),控辯雙方同意第一被告人的控罪二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能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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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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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傷),他不承認控罪二(盜竊罪),控辯雙方同意第一被告人的控罪二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能提出檢控。 案情 2.2016年11月30日下午四時多,一名16歲梁姓青年在屯門安定邨商場平台把玩手機,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及另一人走近姓梁的身邊。第一被告人問梁在何處讀書,梁回答後,遭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拳打腳踢十多下。兩名被告人停手後,梁欲離開。第一被告人問梁有沒有20元,梁出於恐懼,從銀包拿出20元給了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又從梁的銀包取出梁的身分證去查閱,說已知他的名字及在何處讀書,叫梁不要把今天所發生的事告訴任何人。 3.梁後來到醫院驗傷,他右邊面有瘀傷及觸痛、右手腕有瘀傷、腫脹及觸痛、左手有表面擦傷。他接受治療後可以出院。 4.幾日後,梁帶同警員在事發地點附近,指出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和另一人在2016年11月30日襲擊他及拿他的錢。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說「阿Sir,我失戀,唔開心先至去打人,而嗰啲錢係黎可峰攞嘅(黎可峰即第二被告人),我知錯喇,我以後都唔會打人。」 5.回到警署,第一被告人說向梁要錢的是第二被告人,他自己只是因為心情不好,打梁去發洩。 案底 6.第一被告人犯案時是17歲,現時快18歲,他沒有正式的定罪紀錄,但他在2016年9月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因和人在公眾地方打架被裁判官判他簽保2,000元,為期15個月。本案發生在該簽保令頒下後大約兩個月之後。 報告 7.本席鑒於本案的發生情況及第一被告人年青,為他拿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懲教署的官員建議第一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鍛鍊;感化官則建議第一被告人接受15個月感化,訂下嚴峻的條件。 求情 8.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本性不壞,懲教署的官員雖建議他進入勞教中心,但感化官亦建議第一被告人接受感化。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年青,或望有機會改過自新。第一被告人亦在庭上表示有決心改過。律師叫法庭給予第一被告人機會去更生自己。 9.第一被告人明白感化的意義,並知道違反感化令的後果。 判刑 10.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時17歲,現在快18歲。他在本案因為心情不佳,找人去打,發洩自己。 11.本案發生前兩個月,第一被告人和人在公眾地方發生爭執,繼而打架,被屯門裁判院的法官判他簽保2,000元,為時15個月,本案發生在該簽保令頒下之後大約兩個月後。 12.看來,第一被告人是個脾氣不好的年青人,容易將事情訴諸暴力。 13.懲教署的報告與及感化官的報告都詳細道出第一被告人的背景和他的個人問題,指出他的家庭存在問題,父母早年離異,第一被告人和父親同住,缺乏管教。懲教署的官員建議第一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建議。不過,感化官亦建議第一被告人接受15個月感化。看來,感化官想給第一被告人機會去憑自己之力,在適當的輔導下更生過來。 14.第一被告人認罪後,被法庭還押將近三星期,他應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看來也汲取了一個沉重的教訓。 15.本席認為在此階段可照感化官的建議,給予被告人更生的機會,在外接受感化官的輔導及監管,憑自己的力去改善及更生。第一被告人明白及願意遵守感化官訂下的嚴峻條款,本席因此按感化官的建議,判被告人接受15個月感化(照足感化官所列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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