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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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D2)承認控罪一,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傷,與及控罪二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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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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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二被告人(D2)承認控罪一,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傷,與及控罪二盜竊。 案情 2.2016年11月30日下午四時多,一名16歲梁姓青年在屯門安定邨商場平台把玩手機。D1、D2和另一名男子走近梁的身邊,D1問梁在何處讀書,梁回答後遭D1及D2拳打腳踢。兩名被告人停手後,梁欲離去,D1問梁有沒有20元,梁出於恐懼,從銀包拿出20元給D2。D1又從梁的銀包取出梁的身分證去查閱,說已知道他的名字及在何處讀書,叫梁不要把今天發生的事告訴任何人。D2則叫梁跟他,便不會遭人欺負,但梁沒理會D2。 3.梁後來到醫院驗傷,他右邊臉有瘀傷及觸痛,右手腕有瘀傷、腫脹及觸痛,左手有表面擦傷,他接受治療後可以出院。 4.幾日後,梁帶警員在事發地點,指出D1、D2及另一人在早幾天襲擊他,及拿去他的20元。D2在警誡下說自己一時貪玩,才打傷梁及拿了對方20元。 5.回到警署,D2說當日D1心情不好,毆打梁去發洩,D2在貪玩下,也踢了梁幾腳。D2說他見到梁的銀包內有20元,便叫梁給他那20元,但自己擔心遲早會被拘捕,沒膽量將錢花掉。 案底 6.D2犯案時快17歲,現在快18歲,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報告 7.本席鑑於本案的案情,及D2仍算年青,便為他拿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懲教署的官員建議D2進入勞教中心接受鍛鍊,但感化官則建議押後六星期作多些觀察,看D2能否接受感化。 8.六星期後,感化官在進一步報告中指出D2的尿液樣本在2017年9月28日有可卡因痕跡。 9.感化官認為D2對自己的行為問題認識不深,更生決心成疑,又不夠坦白去交代自己的吸毒問題。感化官不建議D2接受感化。 10.本席於是為D2拿取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報告,該委員會認為D2不夠成熟,做事不理後果,生活無紀律,和三合會份子扯上關係,也沾染毒品,表示悔疚不足,沒有清楚交代自己的吸毒情況,所以建議D2進入勞教中心接受鍛鍊。 求情 11.D2在案發時快17歲,他和父母及弟弟同住,中三後輟學,做過工人。 12.D2的律師指D1在案發時心情不好,要找人打,D2受到D1影響,才協助D1一起毆打事主,兩名被告人事前並無預謀,D2一時貪心拿了事主20元,但一直沒用掉。 13.律師呈上求情信,兩名區議員為D2說情。D2自己及家人亦寫了求情信,D2在求情信中表示悔疚,答應改正過來,要求法庭給予輕判。 14.D2對懲教署的官員、感化官都說他最後吸毒是在2017年六、七月,他在庭上亦是同一說法。他說2017年9月17日和朋友打波的時候,曾喝過對方遞上的飲品,他不知道自己的尿液為何在9月18日被驗出有可卡因痕跡,他說過往四次驗尿的結果都無顯示毒品痕跡。 15.律師說經過社工幫忙,D2在2017年9月19日終於進入香港航海學校讀書。不過因為D2被驗出尿液有可卡因痕跡,航海學校便要他暫時停學,若法庭判D2接受感化,他可重新入學。律師呈上航海學校李校長的信件,證明航海學校可以接受D2重新入學。 判刑 16.D2第一次被定罪,他犯案時快17歲,現時快18歲。 17.本席為D2拿過多份報告,感化官一度考慮給予D2感化機會,只是因為他在2017年9月18日的尿液樣本被驗出有可卡因痕跡,因而放棄給予他感化。 18.該次驗尿是D2的最後一次驗尿,過往四次檢驗並無異樣。本席不能完全排除D2在庭上說他在早一天喝過別人遞上的飲品的解釋,本席將疑點利益歸給D2。 19.本席考慮了懲教署、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所作的所有報告,認為仍可給予D2一個感化機會。D2明白感化意義,並答應遵守。父母及社工都表示支持D2更生過來。 20.本席對D2承認的控罪一及控罪二作出15個月感化的判處。感化令包括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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