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袁麗君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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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宗破產呈請是債權人根據兩項判決債項而對債務人提出的,兩項判決均為法庭在雙方在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HCA 490/2011)中所作的訟費命令。直至2016年8月16日,判決債項的總額(連利息)為港幣890,048.41元。債務人並沒有出席是次聆訊,結果,本席於聆訊當天頒下破產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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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883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6年第883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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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 1.這宗破產呈請是債權人根據兩項判決債項而對債務人提出的,兩項判決均為法庭在雙方在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HCA 490/2011)中所作的訟費命令。直至2016年8月16日,判決債項的總額(連利息)為港幣890,048.41元。債務人並沒有出席是次聆訊,結果,本席於聆訊當天頒下破產令,理由如下。 2.於2016年8月16日,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債務人並沒有應要求償還債項,也沒有向法庭申請命令,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因此,債權人於2016年12月16日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3.債務人對判決債項並沒有任何爭議,她唯一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是她聲稱於2017年1月26日已和債權人達成口頭協議,債權人願意收取港幣300,000元正以解取餘下的債務。根據債務人的說法,於2017年1月26日之前,她和債權人在電話商討時,債權人提出向債務人收取港幣400,000元正以解除債務人餘下的債項,而債務人則「還價」港幣300,000元正。債權人要求她帶同港幣300,000元現金到旺角上海街新廣南餐廳商討。債務人於是向親戚借了港幣300,000元,用紙袋載著,然後於1月26日到餐室去見債權人。債務人說債權人當時在餐室內承諾,收下港幣300,000元後債項便可解除。可是,當債務人提出要求書面記錄這項協議時,債權人卻不同意,而且恃著人多勢眾,出手搶錢,債務人在反抗下被扭傷右手手腕,同時債權人隨行的數人也大打出手。後來警方到達現場,債務人說她那載著港幣300,000元現金的紙袋已被債權人交給他的友人帶走。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根據和解協議收取港幣300,000元,因此不應再繼續本案的破產呈請。 4.至於債權人方面,他承認2017年1月26日當天的確曾與債務人在該茶餐廳會面,而且其後雙方發生衝突,導致警察到場。可是,債權人否認有任何和解協議,也否認收取了債務人港幣300,000元現金。 5.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債務人並未能對本呈請提出有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 6.第一,債務人所指稱的和解協議純粹基於她個人的指控,她並未能提供任何書面證據或電話訊息等聯絡紀錄作證明。 7.第二,當時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各自有代表律師進行訴訟。雙方既不經過律師,也不作出書面紀錄,而達成債務人所稱的這種口頭協議的機會是相對較小的。 8.第三,債務人並沒有交代她為何同意攜帶大量現金到相約地點,也沒有詳細解釋她所稱的那筆現金的來源,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紀錄或其他證人(如她的親戚)的證供,來證明她籌備了這筆現款。 9.第四,事實上當天債權人已約好了他的代表律師行的職員,到該茶餐廳,向債務人送達破產呈請及相關文件。債務人指稱同時債權人同意收取港幣300,000元,了結事件,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10.第五,債務人只向本庭提供了她於2017年3月16日,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提供的一份證人口供;她並沒有披露在2017年1月26日事發當日警方為她記錄的口供。根據債權人所提供他當日所作的口供,當時警方的調查重點是襲擊行為,並沒有顯示有任何人指控債權人搶去了債務人的港幣300,000元現金或載著現金的紙袋。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缺席 債權人: 由龍生律師事務所轉聘戴俊賢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獲豁免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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