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247/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February 2003.
1. 原告人霍兆榮因涉嫌收受利益,被廉正公署人員拘捕,帶返廉署調查,期間廉署人員要拍他的照片,他反對,廉署人員為要使他就範,強行用手銬扣上他雙手,然後拍照。原告人其後被控於法庭,經審訊後,獲無罪釋放(這事件以下簡稱"廉署事件")。原告人後來在1997年8月21日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向廉署索償港幣二佰萬元。原告人提出的訴因是(1)廉署人員惡意控告他;(2)廉署人員在替他拍照存檔時,非法毆打他,強行用手銬扣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