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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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根據「違法毆打」的訴因向被告人索償。源麗華聆案官判被告人需要賠償 $13,625.00 及利息給原告人。原告人不服判決,並向本庭提出上訴。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CACV 247/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47A/2002

CACV 24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247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1997 年第 8715 號)

原告人 霍兆榮
被告人 廉政公署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03 年 10 月 10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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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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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根據「違法毆打」的訴因向被告人索償。源麗華聆案官判被告人需要賠償 $13,625.00 及利息給原告人。原告人不服判決,並向本庭提出上訴。

2.本庭在 2003 年 2 月 6 日批准上訴,並將賠償額增加至 $77,500.00;但本庭維持源麗華聆案官對利息的判決;另外,本庭判原告人可獲得 $3,000.00 的固定訟費額。

3.原告人現提出動議,要求獲得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指他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條,任何民事訟案的訴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所有最終判決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 $1,000,000.00 或以上,訴訟人有當然權利上訴;
(b) 上訴法庭的判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但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本案的判決是一項最終判決。雖然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所列明的申請超越 $1,000,000.00,但這項申索額並非是「已經算定」的賠償。原告人所要求的款額必須要經過聆訊,並由法庭作出評核,才能作實。一般而言,「已經算定」的賠償都是雙方早前已經協定對方需要支付的固定款額,或是那些不需要法庭評核的固定款額。因毆打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並不屬於這類的固定賠償。因此,本案的申索不可以根據《條例》第 22 條,享有當然權利上訴。見: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案 (1997-1998) 1 HKCFAR 204.

6.若原告人的申索是極有可能達至 $1,000,000.00 的話,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本庭判定原告人可獲的賠償額為 $77,500.00。本庭在判案書內已經指出原告人在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只是屬無後遺症的短暫性恐懼及焦慮,以及被侮辱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不安。由於毆打事件不是引發他相信被逼害的心理創傷的原因,因此,原告人不會獲得高額的傷痛賠償。本案的案情並不符合判定懲罸性賠償的條件,而原告人亦未能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工資的損失。綜觀整件案情,原告人的申索是不可能達至 $1,000,000.00 的款額。

7.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拒絕批予原告人上訴許可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定該訟費為 $2,000.00。

(張澤祐) (楊振權)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法官

原告人 :親自出席。

被告人 :由律政司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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