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1/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17.
1. 2017年6月2日,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命令撤銷原告人於2017年4月2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原告人不服,在2017年7月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針對陸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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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5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51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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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6月2日,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命令撤銷原告人於2017年4月2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原告人不服,在2017年7月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針對陸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2.2017年3月7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命令:
原告人在提出本上訴前,並未取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許可。 3.因為原告人未獲原訟法庭法官許可,她不能提出本上訴。因此,本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她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5,00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鄺偉全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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