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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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9月11日,本庭(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51/201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5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5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519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施華芬 (SEE WAH FAN)  
被告人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KWONG WAI CHUEN, PAUL  
  trading as PAUL KWONG & COMPANY)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0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2月1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9月11日,本庭(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2.2017年10月9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3.原告人受制於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2017年3月7日頒下的命令。因為她事前並未取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許可,所以不能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4.無論如何,原告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有關上訴許可的條件,本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5.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原告人的動議通知書。

( 關淑馨 ) ( 朱芬齡 )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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