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755/1991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早於1991年3月6日已經在土地審裁處 (“審裁處”) 展開。 當時, 申請人及王振宇先生 (“王先生”) 為香港盛泰道100號杏花邨2座5字樓1室 (“該單位”) 之業主, 而答辯人為該單位之租客。 申請人及王先生因為答辯人欠租, 所以入稟審裁處追租及收樓。 當時王先生亦是申請人之一。 由於答辯人在當時並沒有作出答辯, 申請人及王先生於1991年6月10日獲得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該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