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un Yu Alex and Another 訴 鄺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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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將覆核的時間延長至今天,以便本席覆核上次聆訊時所作的命令。

Case No.LT 755/1991
Court
LT
Date04 Nov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T 755/19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LT申請1991年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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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Wong Chun Yu Alex and Tang Lai Yung  
   
答辯人 Kwong Siu Yin (鄺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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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4日

判決書日期: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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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核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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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將覆核的時間延長至今天,以便本席覆核上次聆訊時所作的命令。

2.本席現覆核上次的命令,而作出下列的命令:——

一、 本席將已修改的扣押令再修改如下,就是將47,448.62元刪除,並以13,448.62元取而代之,申請人鄧麗容女士有權收取這13,448.62元和這款項根據判定債項利率由1991年6月10日起計的利息;
   
二、 答辯人鄺小燕須將她已從區域法院收到的款項、將來會從該法院收到的款項,和從她自己的資源,籌足34,000元和這款項根據判定債項利率由1991年6月10日起計的利息,然後將全數繳交予土地審裁處;
   
三、 答辯人鄺小燕在要求區域法院將款項發放給她時,須要求區域法院的註冊主任將該款項以直接轉帳方式轉到土地審裁處,或以一張須支付給土地審裁處的支票來支付,該支票須註明是不可兌換而須直接存入銀行戶口的支票,以便將該款項轉到土地審裁處,但該款項不必超過34,000元和這數額根據判定債項利率由1991年6月10日起計的利息;
   
四、 本席決定將今天的申請無限期押後,但與案各方隨時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進一步指示,以繼續處理這個案件;
   
五、 今天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陳江耀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第一指名):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申請人(第二指名):由王振宇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