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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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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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曾家敏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3)條,另外一項就係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嘅第73條,咁被告人喺本席嘅面前承認控罪,亦都喺承認咗個案情之後,本席就係裁定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 根據被告人承認案情,就喺案發當日,有一隊嘅警員就執行反毒品嘅行動,就係入咗去上海街一間嘅單位入面,呢個單位入面就分咗五間房,咁其中一間就叫做A房,A房入面有客廳、有睡房,同埋有個洗手間,警察就發現有啲人,就兩個人,就坐咗喺呢個客廳嘅,咁而喺張麻將檯上面就有毒品,而被告人同埋另外兩名人士就坐喺間房入面嘅,咁被告人當時就坐喺一個三層架嘅前面,手上揸住一支匙羹,咁而喺呢個三層架嘅頂部,就有啲懷疑係毒品,咁警察就問被告人攞身分證睇,被告人就攞咗一張係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證嘅收據,名就寫住係許美玲Macy,就係入境事務處發出,就交咗畀警察睇,咁跟住警察就開始搜呢個A嘅房間入面,咁就係喺呢個客廳先,首先喺張麻將檯上面就搵到兩包嘅毒品,即係經過化驗之後,就證明咗分別係有0.54克同埋0.46克嘅「冰」毒,另外有兩個所謂叫做「冰」壺,係有啲呢個「冰」嘅痕跡,有卷錫紙,又有燒過錫紙嘅痕跡,有三個打火機。喺另一張檯,亦都喺呢個客廳內,就有另外兩包,就係亦都係粉末,不過就驗過之後,就入面係冇呢個毒品嘅份量或者係違禁品,另外一包就係載住0.22克嘅「冰」毒,咁又有另外一個嘅「冰」壺同埋一個打火機。咁喺嗰個房入面,即係喺頭先講嗰個三層架嘅頂部,就有首先一個粉紅色嘅盒,入面就有五包,夾埋就有93克嘅「冰」毒,喺嗰個黃色嘅盒入面就有兩包,夾埋就係0.58克嘅「冰」毒,另外仲有兩包就係夾埋係0.29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另外有一包就係夾埋晒嗰個固體嘅重量,就係0.09克,咁入面係有啲可卡因嘅成份,另外仲有一包,就有3.12克嘅「冰」毒,另外有十七包,有啲嘅固體,入面係冇發現係違禁品,另外有兩個匙羹,有一個打火機,有啲可再封口嘅膠袋同埋有個電子磅。咁喺嗰個被告人嘅手袋入面,警察就搜到有兩包,就係袋住夾埋19.12克嘅「冰」毒,仲有一本嘅記事簿,咁上面紀錄咗一啲就係睇嚟懷疑係毒品嘅交易,另外有兩支嘅原子筆,同埋仲有其他一啲嘢,係可再封嘅膠袋。 喺警察用口頭警誡被告人嘅時候,被告人就話喺佢個手袋入面嗰啲毒品就畀自己食嘅,而其他喺A房入面搵到嘅毒品就係佢嘅,咁佢就係會賣畀啲客嚟食,咁而被告人亦都進一步話佢個名就叫做許美玲。咁後屘就被告人總共係有兩次錄影會面嘅紀錄,第一次錄影會面嘅時候,被告人所講嘅嘢就包括咗話當時喺佢手袋入面嘅毒品就係朋友唔收佢錢畀佢,咁而個份量夠佢食起碼一個月,佢又唔知道嗰個廳入面嗰啲毒品係邊個,又唔知道個房入面嗰啲毒品係屬於邊個,咁嗰啲毒品,因為有出於好奇,佢就曾經摸過,咁佢亦都見到一啲即係唔知係邊個嚟,唔知名嘅人士喺嗰個單位入面係吸食毒品。 咁而喺第二次嘅錄影會面,被告人就話其實佢嘅真名就係曾家敏,咁因為佢知道佢自己係被通緝,所以就用一個假嘅文件,即係寫住呢個許美玲嘅名,係個朋友畀佢,就愛嚟用,就避免被警察拉,咁佢話喺2015年9月已經唔見咗個身分證。咁嗰張嘅收據就曾經拎過去化驗,經化驗之後,證實係偽造。 咁而所有毒品加埋晒,喺呢個案件,就應該就係話有121.03克,就係晶狀固體,而含有就係117.04克嘅「冰」,市值係38,245鈫。另外,呢一個嘅海洛英就係0.51克,係混合物,入面有0.29克嘅海洛英,市價係381鈫。而另外話有0.09克嘅固體,有啲可卡因嘅成份,呢一個嘅市值係96鈫,咁呢個就係仲有被告就係喺本席嘅面前承認所有呢件案件涉及嘅毒品,當時佢係販運。 咁被告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38歲,已婚,有兩個仔女,分別17同12歲,佢有兩次出庭嘅紀錄,總共有三次案底,咁喺2013年嘅7月,就係被裁定刑事毀壞罪,罪名成立,就判咗45日嘅監禁。咁喺2014年,就係被裁定藏有呢個或者管有危險藥物嘅罪名成立,同埋另外一項罪名就係話冇應訊,即係棄保,咁樣兩項嘅罪名,都係被判咗去呢個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被告人就話自己其實係一個「冰」毒嘅吸毒者,咁而睇到被告人被收禁喺呢一個大欖涌女子監獄嘅時候,攞到嗰個驗尿報告,都係話被告人係呈呢一個安非他命嗰個陽性嘅反應。 咁喺求情嘅時候,代表被告人嘅張大律師就話畀本席聽,就係話當時即係案發嘅時候,被告人就係無業嘅,咁佢又有毒癮,所以就應承幫人,就喺嗰個涉案嘅單位度,就係去供應毒品畀其他人,換取就係啲毒品畀自己食,就冇任何金錢上嘅報酬。被告人亦都透過張大律師話畀本席聽,就喺佢記事簿入面寫嗰啲,就同販毒係無關,咁佢就係因為喺戒毒所出咗嚟之後,就曾經被要求要畀番啲尿液嘅樣本去戒毒所嗰度驗尿,咁因為佢自己係食緊毒品,咁就冇去到,所以因此就係被通緝,佢知道有咁嘅情況,所以佢先至係用嗰個假嘅文件,試圖係掩飾佢自己被通緝呢一個嘅身分。張大律師向本席講話被告人非常之後悔,所以亦都係喺早嘅時候,已經話咗畀法庭聽會認罪,節省咗法庭嘅時間,咁而張大律師亦都係引用咗案例,譬如好似係譚伊真,係關於一個販運「冰」毒嘅判刑,咁亦都要求本席考慮,喺呢件案件,被告人所涉及嘅海洛英同埋可卡因嘅份量係好細,咁加埋落去嗰個毒品度,即係加埋「冰」毒度,個分別其實就唔係好大。 而就第二項控罪,張大律師亦都係提供咗兩個案例畀本席,一個叫做李長利,另一個叫做殷銀芳,咁張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就話呢件嘅案件就同呢個李長利嗰個就好唔同,因為李長利係涉及一個喺香港冇居留權嘅人,用假嘅身分文件係試圖喺香港攞呢一個受僱、做工,咁而就所以嗰件案件所定嘅量刑指引,就喺呢件案件唔適用,不過雖則如此,張大律師都接納,管有一個虛假嘅文書,相對使用虛假文書咁梗係較輕,即係使用係較嚴重,咁被告人妳喺呢件案件係使用呢個虛假嘅文書,咁同埋亦都係為咗去掩護自己被通緝呢一個身分,亦都係令到案情係更加嚴重。咁張大律師係要求本席係考慮到被告人妳都係及早認罪,畀妳充分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同埋喺考慮呢兩項控罪嘅整體刑期嘅時候,係作適當嘅調整。 被告人妳嘅媽媽同埋妳嘅仔女都分別寫信畀本席。我唔特別講佢嘅內容,基本上,幾位都係代妳求情,希望本席輕判,等妳可以早啲出獄。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一件叫做譚伊真嘅案件,已經頒下咗量刑嘅指引,係關於「冰」毒,咁呢件案件涉及嘅「冰」毒係117.04克,咁即係話根據案例係販運70至300克嘅「冰」毒,經過審訊之後,個量刑起點11至15年。咁而販運海洛英個案例就叫做劉德明,因為涉案嘅係0.29克,咁根據個案例,就係話由即係好少嘅份量去到10克,嗰個量刑起點係以兩年至到五年。咁而販運可卡因,上訴庭就係話劉德明嗰個案例係適合,咁即係話就考慮呢個嘅可卡因係0.09克,咁亦都根據嗰個劉德明嘅案例,就係話由好細嘅份量去到10克嘅可卡因,呢個量刑起點係兩至五年。 咁喺呢件案件,總共有三樣嘅毒品係牽涉,唥都係非常之嚴重嘅毒品嚟,咁三個分別睇,如果係睇呢個「冰」毒117.04,我就認為12年就啱,咁如果係睇海洛英,因為海洛英應該同呢一個可卡因係一樣,咁所以將兩個加埋,就係0.38克,咁我就認為如果分開嚟睇,呢個0.38克個量刑起點應該係兩年。咁當然,喺呢個可卡因、海洛英同埋「冰」毒嗰個加刑,即係個份量愈多,個刑期愈重,嗰個進度唔係一樣,咁不過我都考慮到海洛英同埋呢一個可卡因,真係個份量好細,將佢兩個即係0.38加埋落去117.04克嘅「冰」毒,都係冇乜特別嘅影響,咁所以我係會採用12年作為呢個量刑起點。 咁好,加刑嘅因素。本席就唔會因為被告人先前嘅刑事紀錄就係作為一個加刑因素,但係本席認為係有其他嘅加刑因素需要考慮在內,咁第一,就係涉及嘅係三樣毒品,唔係一樣毒品;第二,本席認為係最嚴重嘅加刑因素,就係好明顯,呢間A房就係一個毒窟嚟,就畀啲人就可以上去就係吸食毒品,咁被告人其實喺警誡之下同差人講,就係話喺A房入面,即係除咗佢手袋入面嗰啲,即係就係愛嚟自己食,其他全部都係屬於佢,佢賣畀人客,呢個係承認嘅案情,喺警誡之下咁講,喺求情嘅時候,被告就係話其實嗰啲毒品唔係屬於佢,佢只係幫人去供應呢啲毒品畀其他人,係唔收錢,冇任何金錢上嘅報酬,只不過係人哋請番佢食毒品,咁即係呢個求情嘅時候嘅講法,當然就同喺警誡之下,同差人嘅講法好唔同,咁仲有就喺嗰個手袋入面搵到嘅記事簿,入面嗰啲嘅紀錄就真係令人非常之懷疑係同毒品嘅交易有關。咁雖則如此,喺判刑嘅時候,我都接納佢係幫他人去供應毒品畀其他嘅吸毒者,咁而嗰間房,就當時嗰個嘅用途,就係好似一間嘅毒窟一樣,咁我用呢個基礎,我嚟判刑,咁即係話我唔考慮嗰個記事簿入面嘅內容,我亦都唔會話被告人喺呢件案件嚟講係一個嘅主謀。 咁考慮咗頭先所講呢一個嘅加刑因素,呢兩個加刑因素,我就認為應該要加多1年嚟顯示呢件案件咁嚴重嘅地方,咁變咗嗰個量刑起點就係13年。 咁好,求情因素。唯一嘅求情因素,就係被告人喺審訊之前,雖然係喺第一次嘅預審之後,但係都始終係喺審訊之前已經係表示咗會認罪,而且亦都係認咗罪,所以我係會畀被告人充分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嘅家庭狀況,尤其係被告人嘅媽媽,因為已經年紀老邁、有病痛,對照顧被告人兩個仔女感到非常之困難,呢一啲嘅狀況,並唔構成任何減刑嘅因素,咁所以就第一項控罪,經過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後,嗰個刑期就係八年八個月。 好,第二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罪。根據法例,如果係經過公訴程序定罪,係可以處呢個監禁14年,咁喺呢件案件,被告人係使用虛假文書,唔係凈係管有,咁而使用呢個虛假文書嘅目的,就係呃個警察,等個警察唔知道佢原來係受通緝嘅人,咁我亦都接納張大律師(即係被告妳嘅大律師)嘅求情所講,就係被告人妳嘅情況,就的確同一個喺香港冇居留權嘅人,攞身分證嚟想喺香港求職,即係好似李長利呢件案件係唔同,不過以被告人妳本身犯呢件案件,都唔可以講話唔係一個嚴重嘅罪行,我就認為18個月嘅量刑起點係正確,咁一樣,我會畀被告人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咁即係話減咗之後,就第二項控罪嘅刑期就係12個月。 咁好,我就要考慮刑期整體性。咁考慮咗呢件案件所有嘅案情,刑期整體性方面,我就認為第二項控罪嘅其中4個月,要同第一項控罪嘅八年八個月分期執行,咁即係話夾埋就係9年嘅監禁。 咁嗰個正式判刑,第一項控罪就係八年八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係12個月監禁,其中4個月要同第一項控罪嘅八年八個月分期執行,合共9年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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