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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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60/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6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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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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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9月18日下午3時01分
出席人士: Mr Chung Boey,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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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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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6年11月27日約16:42時,被告從中國內地入境香港,在羅湖管制站客運大樓入境大堂綠色通道盡頭處被截停及進行檢查。海關關員為被告進行搜身時,發現在被告人所穿胸圍的左邊胸罩內,有一張白色紙巾包著摺起的10元港幣紙幣,後經證實為內藏0.24克氯胺酮的0.37克白色粉末及有一小段飲管,內有氯胺酮痕跡的粉末,而在被告所穿胸圍的右邊胸罩內則分別有一張白色紙巾包著的一個裝著4.93克氯胺酮的7.56克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及一張白色紙巾包著摺起的100元港幣紙幣,內藏0.81克氯胺酮的1.36克白色粉末。

3.同日約16:50時,關員拘捕及警誡被告,她在警誡下承認胸圍內的粉末全部都是「K粉」,這些「K粉」是她昨晚在深圳一間酒吧以人民幣800元向一名陌生男子購買作自用的,而飲管則是她用作吸食「K粉」之用。關員繼續向被告搜查,並在她銀包的中間拉鏈格內發現一張白色紙巾包著的紙包,內藏0.7克氯胺酮的0.83克白色粉末。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銀包內的白色粉末是「K粉」,但她已不記得是何時放在銀包內。

4.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人民幣2,500餘元及港幣3,400餘元。上述所有毒品合共為含6.68克氯胺酮的10.12克粉末,該批氯胺酮市值約港幣3,369元。入境處紀錄顯示,被告於2016年11月26日22:40時由羅湖管制站離港。被告現在承認她於案發時進口上述內含6.68克氯胺酮的10.12克粉末進入香港。

5.被告現年3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來港後不適應生活轉變,亦因不懂處理及如何減壓才愚蠢至使用毒品。還押期間,被告非常掛念6歲的女兒。其丈夫對被告非常支持,到庭及致函法院表示被告是好太太及好媽媽,望給予機會改過自新。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毒品全為自用,只因帶進境內構成技術性的販運罪,望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應判予2至4年監禁。本案涉及6.68克氯胺酮,已可判約3年4個月監禁或以上。可是,本案的案情有別於一般的販運者,而是被告把所有毒品作自用帶進香港,繼而干犯了販運罪。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國健 CACC 164/2012一案中處理了相同的情況,上訴人亦是把毒品帶進香港及會作自用,兩項減刑因素可導致共50% 的刑期扣減。因此,在這些因素及情況的考慮下,可大幅把判刑減為20個月監禁。

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